51歲前警長2019年於在職期間接受兄長「舅仔」賄款50萬元,協助他人調查三合會社團追收債項的資料,被廉署拘控、被告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成。辯方3月18日於區域法院求情時,指本案與一般公職人員收受利益案不同,並不涉及包庇罪犯的情況,希望法庭考慮緩刑。惟暫委法官陳永豪認為案情並非不嚴重,判監是唯一選擇,不會考慮緩刑。案件押後4月1日判刑。
辯方代表大律師曾敏怡求情時,指被告李鴻發過去品格良好,在職期間獲得多次嘉許,是一名盡責的警察及破獲不少案件,工餘時亦有做義工;雖然被告患有精神問題,但一直有求醫及情況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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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本案與一般公職人員收受利益案件不同,案例一般涉及包庇罪犯、信風報信,及令罪犯逍遙法外的情況。陳官亦同意,認為有很重大的不同,但無可能以非即時監禁方式處理,只可接納為有效的求情因素。
辯方仍保留提出緩刑的陳詞,並補充因為被告並沒有包庇罪犯,故量刑起點應低於一系列案例、即低於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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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同意案情有別於一般收受利益案,案情並非不嚴重,並提出復還令申請(restitution order)。控方又指,令罪犯法逍遙法外是罪加一等,而即使本案被告只是因為查案而收受利益,查案亦是被告本份,他不應該因此獲額外收入,屬濫用公職謀取私利。
陳官亦指,案件並非不嚴重,量刑起點亦不會是一年半載,但對於復還令,則要求控辯雙方進一步陳詞,遂將判刑押後。陳官又指,「應該坐嘅監,10年都要坐;唔應該坐嘅監,1秒都係錯」,指本案罪行嚴重、犯案手法嚴重,即使接納被告最終獲贈的50萬元只是貸款,亦不可能考慮用非監禁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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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鴻發,案發時為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警長。他被控於2019年7月5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麥智元接受50萬元,作為其協助黃君游(又名Sam Wong)在收債事宜調查的誘因或報酬。
被告李鴻發。
一名處理機電工程署工程合約的時任高級工程師,被廉政公署控告任職該署期間財富與收入不相稱,涉來歷不明現金共逾700萬元,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5年3個月,犯罪得益被充公。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60歲被告謝聲德是機電署時任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早前承認一項現任訂明人員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他早前又承認另外5項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及3項洗黑錢罪。
高等法院法官胡雅文判刑時說,被告所犯罪行性質嚴重,影響公共工程及社會價值,批評被告身為公務員,處理涉案工程合約時理應守法符規及公開透明,但他沒有申報利益衝突,而且出於貪心及缺乏自制能力而犯案。
法官又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380萬元。他須於6個月內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則可遭加刑40個月。
高院法官胡雅文。司法機構網頁圖片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間,維持高於與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他於該7年半內獲機電署支薪共約900萬元,但個人總開支達約3000萬元。撇除薪金、個人儲蓄及其他合法收入,他有至少700萬元開支的資金來源不明。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多個銀行戶口於案發期間先後接收了逾200筆來歷不明的現金存款共逾700萬元。另外,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所屬的小型工程分部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小型工程合約,涉款總值約9140萬,合約其後分判予三間分判商,被告承認從一名同時任職該三間公司董事的男子,接受賄款40000元以保持傾向優待有關公司。
調查又指,被告在負責處理該兩份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以及監督承判商工作表現時作出失當行為,未有按照公務員事務局發出的通告及機電署的「行為及紀律指引」,申報他與該名分判商董事屬私交友好,存在利益衝突。
機電工程署。EMSD圖片
廉署表示,調查本案非常艱巨,廉署對上一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提控是約30年前。由於公務員擁有一定權力和影響力,因此對公務員施予更嚴厲的規管,以揭露隱蔽及難以偵測的貪污罪行。廉署會繼續嚴厲執行《防止賄賂條例》,維護公務員團隊的廉潔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