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6日示威者在深水埗堵路期間,一輛的士駛入示威人群,並急速剷上行人路,導致2名女子受傷,多人向司機施襲至其頭破血流。涉有份參與襲擊的男子張子龍早前承認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被判囚3年。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過輕,21日到高等法院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批准律政司申請,認為原審法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必須予以糾正,改以監禁6年半為量刑起點,考慮他認罪及本案屬覆核案,酌情減刑後改判監禁4年1個月,即加監1年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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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下午2時半開始處理,3名法官在甫開庭時輪流質問潘熙資深大律師,指他明知道他有份處理的西九龍法院47人案21日不開庭,為何不提早告知上訴庭,讓本案可在早上開庭處理,時間更為充裕。潘熙解釋他以為下午兩小時足以完成聆訊,「唔好意思改嚟改去」。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提醒上訴庭的案件有優先權,建議潘熙緊記必須事先通知上訴庭以索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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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在深水埗堵路,一輛的士駛入示威人群,導致2名女子受傷,多人向司機施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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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本案暴動是偶發性,非有預謀,施襲者突然失去理智、群情洶湧,對事主不斷作出襲擊,認為本案暴動的情節以及張子龍的罪責屬中等嚴重,人群不是以人多勢眾向警方的防暴隊對抗及襲擊。就暴動罪,李官以4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3年。就使用蒙面物品罪,以3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扣減至2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共判囚3年。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羅天瑋,透露張子龍現已服刑1年7個月,最早可在今年7月20日刑滿釋放。羅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定性本案暴動只是中等嚴重,而本案涉及多人襲擊、暴動、有意圖傷人、光天化日之下在鬧市私了、使用致命武器毆傷一位手無寸鐵的的士司機等,如本案不定性為嚴重,便會向社會發出極為錯誤的訊息,質疑本案判刑明顯過輕,理應以5至6年作為量刑起點。
律政司。資料圖片
羅指黑衣蒙面示威者非法堵路,以硬物拍打的士及擅自開車門已非輕微情況,而且群體襲擊司機的手法兇殘,有人用長傘用力垂直插向司機,有人把漂白水倒在司機身上。潘敏琦法官表明即使張子龍只是打司機了兩下、腳踢了兩下,但本案需考慮群體作為,彭寶琴法官又質疑如張子龍有意識上前救人,為何沒有立即去幫助兩名受傷女子,而是接過口罩及武器,擠身穿過人群及傘陣,參與圍毆的士司機。
代表張子龍的潘熙資深大律師指,原審法官細心分析本案背景及案情後,認為涉案5分鐘的暴動屬於偶發性,並非早有預謀,又指張當時只是途經的士司機附近。彭寶琴法官不接納涉案暴動屬「偶發性」,又指張接過口罩及武器屬有意識的作為,「你可以拒絕之後離開,點解要攞呢?」,亦強調本案襲擊雖是突然間在一剎那下發生,但絕非偶發性;律政司亦同意涉案暴動是有一定程度的準備。
示威者在深水埗堵路,一輛的士駛入示威人群,導致2名女子受傷,多人向司機施襲。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