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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了」的士司機判囚3年 律政司提覆核獲批加監1年1個月

政事

男子「私了」的士司機判囚3年 律政司提覆核獲批加監1年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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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了」的士司機判囚3年 律政司提覆核獲批加監1年1個月

2023年03月21日 18:10 最後更新:18:12

2019年10月6日示威者在深水埗堵路期間,一輛的士駛入示威人群,並急速剷上行人路,導致2名女子受傷,多人向司機施襲至其頭破血流。涉有份參與襲擊的男子張子龍早前承認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被判囚3年。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過輕,21日到高等法院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批准律政司申請,認為原審法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必須予以糾正,改以監禁6年半為量刑起點,考慮他認罪及本案屬覆核案,酌情減刑後改判監禁4年1個月,即加監1年1個月。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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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下午2時半開始處理,3名法官在甫開庭時輪流質問潘熙資深大律師,指他明知道他有份處理的西九龍法院47人案21日不開庭,為何不提早告知上訴庭,讓本案可在早上開庭處理,時間更為充裕。潘熙解釋他以為下午兩小時足以完成聆訊,「唔好意思改嚟改去」。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提醒上訴庭的案件有優先權,建議潘熙緊記必須事先通知上訴庭以索取指示。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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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本案暴動是偶發性,非有預謀,施襲者突然失去理智、群情洶湧,對事主不斷作出襲擊,認為本案暴動的情節以及張子龍的罪責屬中等嚴重,人群不是以人多勢眾向警方的防暴隊對抗及襲擊。就暴動罪,李官以4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3年。就使用蒙面物品罪,以3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扣減至2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共判囚3年。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羅天瑋,透露張子龍現已服刑1年7個月,最早可在今年7月20日刑滿釋放。羅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定性本案暴動只是中等嚴重,而本案涉及多人襲擊、暴動、有意圖傷人、光天化日之下在鬧市私了、使用致命武器毆傷一位手無寸鐵的的士司機等,如本案不定性為嚴重,便會向社會發出極為錯誤的訊息,質疑本案判刑明顯過輕,理應以5至6年作為量刑起點。

律政司。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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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指黑衣蒙面示威者非法堵路,以硬物拍打的士及擅自開車門已非輕微情況,而且群體襲擊司機的手法兇殘,有人用長傘用力垂直插向司機,有人把漂白水倒在司機身上。潘敏琦法官表明即使張子龍只是打司機了兩下、腳踢了兩下,但本案需考慮群體作為,彭寶琴法官又質疑如張子龍有意識上前救人,為何沒有立即去幫助兩名受傷女子,而是接過口罩及武器,擠身穿過人群及傘陣,參與圍毆的士司機。

代表張子龍的潘熙資深大律師指,原審法官細心分析本案背景及案情後,認為涉案5分鐘的暴動屬於偶發性,並非早有預謀,又指張當時只是途經的士司機附近。彭寶琴法官不接納涉案暴動屬「偶發性」,又指張接過口罩及武器屬有意識的作為,「你可以拒絕之後離開,點解要攞呢?」,亦強調本案襲擊雖是突然間在一剎那下發生,但絕非偶發性;律政司亦同意涉案暴動是有一定程度的準備。

示威者在深水埗堵路,一輛的士駛入示威人群,導致2名女子受傷,多人向司機施襲。資料圖片

示威者在深水埗堵路,一輛的士駛入示威人群,導致2名女子受傷,多人向司機施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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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首引反恐條例控串謀爆炸殺警案 選出3男6女陪審團 料審期60日

2024年04月22日 11:53 最後更新:20:58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多人涉嫌計劃設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引用《反恐條例》起訴,法庭將部分否認控罪的被告,分成另案審理,案件22日早上在高院提訊,選出3男6女共9人陪審團,預計23日控方會作開案陳詞。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表示,案件將傳召約60名證人上庭,預計審訊60日,至今年7月18日,另預計有約70名證人會以書面等形式作供。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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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7名被告,包括3名「12港人」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其餘4名被告包括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控罪包括串謀謀殺警務人員以及同串謀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等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涉及藏有槍械及子彈;另一被告劉佩凝就涉及網上籌集資金支持恐怖主義行為。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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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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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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