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李顯龍將訪華 分析人士:新加坡若縱容反中媒體 當地媒體會有樣學樣

博客文章

李顯龍將訪華 分析人士:新加坡若縱容反中媒體 當地媒體會有樣學樣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李顯龍將訪華 分析人士:新加坡若縱容反中媒體 當地媒體會有樣學樣

2023年03月25日 09:43 最後更新:10:02

新加坡總理李顯龍計劃在3月27日訪華。

據悉李顯龍27日將先到廣州,然後去海南,出席博鰲亞洲論壇,之後轉飛北京,將會和習近平主席會面,預計行程5天左右。

新加坡總理李顯龍。

新加坡總理李顯龍。

據說李顯龍此行的目的,是進一步促進中新關係密切發展,特別是疫情後中國全面重啟,更希望加強兩國經貿合作。另外也會談到如何加強新加坡和香港的合作。

但熟悉新加坡及香港事務的資深分析人士話,中新關係有一條刺,原來在香港營運的亂港媒體,在2020年《港區國安法》生效後,赴新加坡繼續營運。借新加坡的所謂開放,從事反中亂港的活動,這樣會影響中新關係,新加坡應該重視。

該人士提到其中一個例子,就是網媒《端傳媒》。

2015年成立的《端傳媒》,在2021年6月時到新加坡註冊,同年8月宣布,將把總部搬去新加坡,指日後會「透過在線、去中心化的方式生產內容」,又指,「自由的道路變得愈加艱險:世界越來越割裂、對立,牆在中國大陸孕育出一片粉紅色,香港的新聞自由指數則跌至全球第80名」。

根據相關人士透露,該媒體在新加坡,以「互聯網搜索服務」業務標籤註冊,並未如其他新加坡網媒,明確標注「互聯網媒體機構」分類,刻意淡化實際業務行為,涉嫌逃避新加坡媒體管理部門監管。

該人士分析,《端傳媒》與《蘋果日報》命運不同,《端傳媒》為規避《港區國安法》,出走到新加坡,繼續批評中國威權政治,同情亂港份子,被中國官方定性為反華媒體。而新加坡若縱容該媒體在當地發展,恐會造成不良示範作用,其他媒體有樣學樣,令新加坡成為滋生反政府媒體的聖地,後果不堪設想。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Tags:

習近平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