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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於理大衝突參與「圍魏救趙」 20歲男生暴動罪成判入教導所

涉於理大衝突參與「圍魏救趙」 20歲男生暴動罪成判入教導所

涉於理大衝突參與「圍魏救趙」 20歲男生暴動罪成判入教導所

2023年03月27日 12:50 最後更新:15:24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有市民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發起「圍魏救趙」行動,警方當晚拘捕213人。其中一名案發時17歲男學生早前承認暴動罪,27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法官陳廣池形容案發時是香港社會發生前所未有嚴重暴亂的黑暗冰河期,年輕人的暴力行為令人覺得「東方之珠」正在淪陷,故希望透過本案,被告能夠知道錯在哪裡,知道如何看政治,從而成爲一個有責任感及守法的人。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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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形容案發時是香港社會 發生前所未有嚴重暴亂的黑暗冰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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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多區有示威。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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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判刑時指,本次暴動示威者的行為對居民的人身安全及附近交通及商店運作造成不少影響,如有店舖要關門及小巴不能運作,港鐵各出入口受破壞等,可見2019年的11月,說是香港社會發生前所未有嚴重暴亂的黑暗冰河期,包括中大暴亂及理大的暴動,整個香港都被厚厚的陰霾籠罩著,暴力似乎代替法治,年青人瘋狂地做出令幾代香港人都不解的暴力行為,暴徒無法無天,令人覺得「東方之珠」正在淪陷,不同政治販子及暴動推手在不同渠道及平台,發起「圍魏救趙」的行動,大力唆擺一大批盲目跟從他人指示及鼓動的年青人推去前線,把他們自己身陷戰場,最後成為「炮灰」。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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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辯方稱,被告在親撰求情信中表示現在反省後認為改變或幫助社會不一定要參加社會運動,希望法庭能給予他改過自身的機會,為社會帶來正面的影響,但可惜的是被告仍然視案發當時一連串的暴動是他所謂的「社會運動」,這是被告的偏聽、誤解或錯判則不得而知,故陳官認為真正能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在這世界上只能是他自己,只有知道錯在哪裡,才能改過。

陳官又指,本案又再次展現另一個年青人,純品、有理想、從沒有犯罪,但卻「一時衝動,受朋輩影響」而犯案,而那些幕後操盤者或推手可能在電腦鍵盤後暗笑竟然有那麼多人,包括有學歷的年青人,會響應和「入局」,親身參與這「救趙」的大計。可是,因被告沒有攻擊性武器,亦沒有防毒面具等,故相信他只是一個響應他人呼召的普通參與者,以壯暴徒聲勢,變相鼓勵他人衝前和警員對峙。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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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再指,被告的經歷亦顯示一些單純的香港年青一輩沒有受到正確政治分析和洞察世事的習慣和能力,自然一窩蜂的跟隨「潮流」,其父母師友亦缺乏適當的提醒和監管,使年青人很快亦很容易墮入泥沼,使自己和家人受苦,故希望透過本案讓被告知道錯在哪裡,知道如何看政治,自然能成爲一個有責任感、守法的人,因此在給予年青人更生機會的情況下,採納相關報告的建議,判被告入教導所。

陳官最後亦提出,認為如果有人在犯案時只有17歲或18歲,一如本案被告,案件應盡快在21歲之前加快處理,以對年青犯案者有利,而本案的控辯雙方向法庭申請儘快處理是明智之舉。

辯方引述報告求情表示,被告從破碎家庭長大,其父親擁有其管養權,但與其母親的關係仍然良好,他是因年少無知及受社會影響而犯案,雖然明白案件嚴重,但他並非帶領他人的角色,無一樣隨身物品具攻擊性,而為保護性物品,包括口罩及面巾等,加上被告現時已有反思,願意獨自承擔過錯,明白暴力會帶來社會負面的影響,再盼望在完成其學業下,認為教導所是適合的刑罰。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多區有示威。 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多區有示威。 資料圖片

被告鄔梓龍(現20歲,學生)與同案14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同案被告胡海維(20歲,學生)、翁永勝(18歲,學生)、溫育賢(23歲,學生)及周鳳彥(26歲,編輯),排期至6月2日進行答辯;葉偉成(24歲,學生)、翁耀揚(27歲,髮型師)、尹亦慷(23歲,侍應)、溫燿輝(24歲,學生)、溫育賢(23歲,學生)、黃俊輝(18歲,學生)、許鵬毅(26歲,文員)、葉穎燊(21歲,裝修工人)、張芷晴(20歲,無業)、鄧浚傑(24歲,電工)及姚梓駿(21歲,秘書),則排期至6月5日開審。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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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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