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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開審前認金鐘政總外暴動罪 案件押段至4.17日判刑

8人開審前認金鐘政總外暴動罪 案件押段至4.17日判刑

8人開審前認金鐘政總外暴動罪 案件押段至4.17日判刑

2023年03月27日 14:19 最後更新:14:20

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近百人被控於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其中涉及8人的案件原定3月27日於區域法院開審,惟全部被告在開審前均承認暴動罪,其中兩被告各被控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獲法庭存檔。法官練錦鴻將案件押後至4月17日求情及判刑,並拒絕為其中兩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眾被告須還押看管。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2019年9月29日,有人發起名為「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的示威,至近4時,約200至300名黑衣示威者在政總外堵塞夏愨道。另有200至300人在統一中心外聚集,築傘陣與警對峙,期間不斷投擲汽油彈及硬物。兩伙群眾其後在政總外會合,在添華道、夏慤道及金鐘道以木板路牌等掩護,繼續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石頭,使用巨型橡筋作投射器投擲硬物,並照射雷射光,警方發射催淚彈及藍色水炮驅散示威者不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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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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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何狄恆。

被告何狄恆。

被告羅康傑。

被告羅康傑。

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近百人被控於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資料圖片

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近百人被控於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資料圖片

當日下午,警員見到面上有防護鏡及粉紅色防毒面具等裝備的被告何狄恆,期間嘗試截停何,及說「警察,停低」但被拒,之後成功截停及制伏何,更搜出灰色3M防毒面具連粉紅色濾罐等;面上有黑色泳鏡及灰色單濾咀防毒面具等裝備的被告霍文聰,正在閃避其他警員的追截,並由馬路跑上行人路,其後警方制伏後,在其身上搜出灰色防毒面具、生理鹽水等。

被告何狄恆。

被告何狄恆。

同日下午,頭戴黃色頭盔,面上有護目鏡及防毒面具,身穿黑衫、黑褲及黑鞋的被告黃梓傑被警員控制在地上,搜出灰色3M防毒面具連各一個白色及灰色濾罐等;面戴粉紅色防毒面具等裝備,身穿黑衫及褲的被告羅康傑,嘗試繞過警員逃跑,最終卻被捕,亦搜出黑色護目鏡及泳鏡、噴漆等。

身穿黑衫及黑褲的被告陳和睿往灣仔方向逃跑,警方就向他說「警察,唔好走」,並將陳截停及制伏,事後搜出一枝可發綠光的黑色鐳射筆、多種消毒物品等;面上有粉紅色防毒面具,身穿黑衫及黑長褲的被告陳恩富,見到警員後加速逃走,但最終仍被制伏,並在身上搜出一枝可發綠光的黑色鐳射筆、八支生理鹽水等。

被告羅康傑。

被告羅康傑。

此外,有警員制伏面上有防毒面具,全身均穿上黑色衣著的被告岑璟禎,並在身上搜出黑色手袖、透明護目鏡等;另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及白色鞋的被告賴駒馳,躺於地上,其後亦在他身上搜出藍黑色布面罩、黑色手袖及腰包等。

被告依次為何狄恆(20歲,學生)、霍文聰 (21歲,學生)、黃梓傑(19歲,學生)、羅康傑(20歲,學生)、陳和睿(20歲,學生)、陳恩富(27歲,營業代表)、岑璟禎(19歲,學生)及賴駒馳(19歲,無業)。全部被告承認於2019年9月29日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

陳和睿及陳恩富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近百人被控於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資料圖片

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近百人被控於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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