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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與15歲女童非法性交兼「叉頸扯頭髮」 38歲男兩罪成候判

涉與15歲女童非法性交兼「叉頸扯頭髮」 38歲男兩罪成候判

涉與15歲女童非法性交兼「叉頸扯頭髮」 38歲男兩罪成候判

2023年03月28日 17:10 最後更新:17:11

38歲男子於2020年認識當時年僅15歲女童後,強迫她與其前男友分手,到了翌年在天水圍住所與女童發生性行為,並曾對她「叉頸」及「扯頭髮」。該男子早前否認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普通襲擊共兩罪,28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法官郭啟安指,女童均能清楚交代非法性交之間的關鍵細節,以及手機留有扼頸及留下紅印的相片,並批評被告證供就像其私生活和男女關係一樣,一片混亂。案件押後至5月10日判刑。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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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裁決時指,本案是典型的一對一案件,女童X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成為本案的關鍵,透過X作供後,認為她是一個誠實及可靠的證人。就控罪一,X均能清楚放交代非法性交之間的關鍵細節,包括被告要求與她性交的對話,被告「夾硬」除低她的褲,和擘開她的腳並屈曲成90度角,被告以男上女下的姿勢將陰莖插入X的陰道,體外射精等描述。另控罪二,X在手機拍攝到其頸上被人用力握過而留下紅印的相片,當中發送給被告的日期亦為犯案時間,X發送此照片後,和與被告之後也說出「我去報警啦拜拜」,因此認為襲擊事件亦確如X所述,案發時間為2021年9月8日,而地點是天悅邨悅華樓2401室及悦華樓24樓電梯大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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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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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涉與當時年僅15歲女童發生性行為,並曾對她「叉頸」及「扯頭髮」。 網圖(示意圖)

被告涉與當時年僅15歲女童發生性行為,並曾對她「叉頸」及「扯頭髮」。 網圖(示意圖)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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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雖年近40 仍是一名遊手好閒無業遊民

郭官再指,認為被告的證供就像其私生活和男女關係一樣,一片混亂,被告雖年近四十,但仍只是一名遊手好閒的無業遊民,他在庭上一方面吹噓自己曾經在匈牙利從商7年,卻最基本被問及是從幾時開始經商,他也答不出來,案發時被告居住的涉案單位,也是他從一名叔叔借回來暫住。即使被告在庭上矢口否認與X為情侶關係,但從他們的WhatsApp的對話中,絕非契父女的關係,包括X對被告說「情人節分手開心啲㗎嘛」等,被告亦說出「話我唔愛你唔錫你,你問心啊,我有咩唔放你係第一位先」等,這亦正好支持X在庭上所說她在案發前已經不想繼續與被告發展情侶關係,只當X是其一名契女都只是自欺欺人。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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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總括,表明拒絕接納被告在庭上所作的任何證供,基於以上分析,X有關本案兩項控罪的證言完全可信,她與被告在案發前後的行為和反應亦可從二人之間在WhatsApp的對話和發送的圖像中解釋得到,裁定兩項罪罪成。

被告曾國成被控於2021年9月某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圍天悅邨悅華樓24樓涉事單位與女童X非法性交;另他於或大約同年9月8日,在上述單位及天水圍天悅邨悅華樓24樓電梯大堂襲擊X。

被告涉與當時年僅15歲女童發生性行為,並曾對她「叉頸」及「扯頭髮」。 網圖(示意圖)

被告涉與當時年僅15歲女童發生性行為,並曾對她「叉頸」及「扯頭髮」。 網圖(示意圖)

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涉嫌多次襲擊及非禮4名女學生,他否認普通襲擊、猥褻侵犯罪等12項控罪,案件星期五(12月1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踏入第五日審訊。被告供稱自己在校要帶排球隊,作為教練,與隊員學生的身體接觸多為「提醒」,強調在本案發生後才意識到自己有這些「小動作」。

被告巫嘉明(49歲,報稱技術員)否認10項普通襲擊罪及2項猥褻侵犯罪。

被告涉及的其中7項普通襲擊罪,指於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分別於某中學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W;2項普通襲擊罪則於2024年6月23日分別在紅磡某餐廳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X;一項猥褻侵犯罪於2024年6月22日在私家車上發生,事主為Y;各一項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罪分別於2022年及2023年在某中學發生,事主為Z。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承認事實指,被告當時為該中學的實驗室技術員,負責管理水母學會。事主W、X、Y及Z曾是該中學的學生。社工去年10月收到事主對被告的投訴後報警。

Y供稱,自己和被告日常交談期間,被告常不經意地用手拍自己的肩膀,每次兩下或以上,左右兩邊肩膀都有拍過;有一次,因為她將魚缸的水換錯成淡水,被告拍了Y的頭頂一下。Y另供稱,2024年6月22日,自己參加完課外活動,被告載Y回家,在私家車上,被告拍X大腿,並將其手放在自己大腿上2至3秒,Y 感覺好驚,認為被告行為超越老師和學生界限。

被告今出庭作供。被告今年49歲,中五畢業,曾修讀化學工藝文憑,於1996年修畢。之後一直在學校擔任實驗室技術員,案中學校為其任職的第三間中學。直到案發時,他已在該校工作26年。

被告續指,自己喜歡攝影及排球。當時亦被校方邀請帶隊,學校的大型活動攝影亦由自己負責。其後校方成立攝影學會,由自己負責擔任導師。辯方問及教排球時何時會有身體接觸,被告回應教排球好難用口述,「比賽換人時會好急,要在球證吹雞前叫佢(隊員)快啲,拍下條腰拉下手臂」,目的是讓球證知道隊伍正換人,隊員正走入球場。

庭上播放排球比賽的片段,被告確認當中的教練是他。其中播到被告與隊員有身體接觸,被告回應「話俾佢知點樣提踭、揮臂,打得好啲。佢都係唔明,咁我就抬一抬佢手,拍一拍佢條腰」。被告亦表示,其餘片段的身體接觸只是提醒隊員及球證。

辯方詢問為何會與隊員有身體接觸,而非用口述。被告解釋,在比賽期間要叫隊員的名字或許會影響她們的心理質素,以為在責罵她們,「拉一拉係支持佢哋」。

被告供稱排球賽時與隊員身體接觸只為提醒

被告供稱排球賽時與隊員身體接觸只為提醒

被告亦確認在攝影學會與學生有身體接觸,不論男女,如在他們不知道如何調較相機角度、鏡頭對焦等,「角度好難口述,我就會捉一捉佢隻手,托一托佢等佢擺啱位置」。

就W的指控,被告指自己有「拍一拍」背脊,有機會接近腰間,而非「掂」,但目的是提醒她做事。被告強調不止W,他對待其他人也如此,亦肯定自己沒有W所指的觸碰7次。被告續指,不知自己會有這些小動作,發生本案後再詢問朋友及球員,他們均表示「我心急時會有呢啲小動作」,在案發前自己並無為意。

關於X的指控,被告承認自己有接觸過X,但否認有在餐廳及科學館觸摸X。被告解釋:「想同佢講啲嘢,推一推佢條腰」,又稱想當時與X分享技巧,而在場有市民、學生,工作人員,怕在其他人面前會令她尷尬,「所以推佢埋一邊講,感受會好啲,離開人群,一路推一路行」。

被告亦承認,自己與學生之間會有身體接觸,但她們從來沒避開或投訴。被告指自己與4名受害人屬朋友關係,「會同佢哋有WhatsaApp對話,傾下閒偈」,更指「而家嘅教育唔同幾年前,師生要打成一片,打好關係」。

案件星期一(15日)續審。

案件編號:FLCC 58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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