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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公司董事串謀詐騙罪成 被法庭頒令充公犯罪得益780萬元

顧問公司董事串謀詐騙罪成 被法庭頒令充公犯罪得益780萬元

顧問公司董事串謀詐騙罪成 被法庭頒令充公犯罪得益780萬元

2023年03月29日 15:37 最後更新:15:37

區域法院29日頒令充公一名顧問公司董事犯罪得益780萬元。該董事早前在一宗廉署案件中被定罪,涉及串謀一名工程公司董事,詐騙一個酒店建築項目發展商判授供水及排水裝置安裝工程合約。

王永就,平捷有限公司(平捷)董事;及馬秀琴,泛海工程有限公司(泛海)董事,於2022年4月26日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控方同日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8條,向法庭申請充公王永就非法獲取的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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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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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王永就犯罪得益

區域法院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王永就犯罪得益

王永就於2022年5月中離世,法庭其後擱置其判刑,而馬秀琴則被判入獄39個月。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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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29日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王永就犯罪得益780萬元,其遺產管理人須履行充公令的要求。

廉署發言人表示,廉署於2010年已成立專責小組處理限制、披露及沒收犯罪所得資產的工作。執行處追贓辦公室會繼續致力充公非法得益,向法庭申請充公令,以剝奪罪犯就貪污及相關罪行所獲取的利益。

案發時,王永就是機電工程顧問公司平捷有限公司(平捷)唯一董事兼股東。王永就兒子及馬秀琴同為工程公司泛海董事兼股東。馬秀琴亦是王永就另一間公司遠輝工程有限公司(遠輝)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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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昇有限公司(創意昇)是旺角一個酒店重建項目的項目發展商,於2011年3月委派平捷為項目的機電工程顧問,就消防、電力、機械通風及空調,以及供水及排水裝置安裝工程(該四個工程範疇)提供顧問服務。

平捷須協助創意昇就該四個工程範疇擬定招標名單和挑選適合的承辦商,以及監督及規管相關的工程。泛海是其中一間參與投標的承辦商,並獲王永就極力推薦。

王永就及馬秀琴其後安排兩名泛海「經理」出席由王永就及創意昇代表主持的招標面見,而創意昇於2014年8月將供水及排水裝置安裝工程合約判授予泛海,合約金額為逾2,300萬元。泛海取得合約後,未得創意昇批准將工程分判予另一間公司。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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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就從來沒有向創意昇申報其兒子為泛海董事,以及他在泛海的權益及與泛海的關係。王永就又利用不誠實手段,誘使創意昇將有關合約判授予泛海。倘若創意昇知悉王永就在泛海的權益以及他與泛海的關係,便不會邀請泛海投標或將有關合約判授予泛海。

廉署調查貪污時揭發本案,調查發現泛海事實上並沒有任何員工,出席上述招標面見的兩名泛海「經理」,其實分別是遠輝的僱員以及王永就的商業伙伴。馬秀琴在王永就指示下向創意昇提交所有泛海投標文件及發票。

區域法院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王永就犯罪得益

區域法院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王永就犯罪得益

廉政公署早前展開貪污調查,揭發多人涉嫌在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間,串謀詐騙兩間保險公司及「洗黑錢」勾當,訛稱經手處理478份保單,騙取保險公司逾5200萬元佣金。同案女主謀及多名傀儡保險代理早前已被判囚,剩餘6名被告於星期五(11月2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斥各被告未能恪守保險代理應有的操守,受利誘而犯罪,判各被告監禁12至21個月不等。

是次案件處理的6名被告為梁紫穎、毛詠嫻、羅雅穎、顏梓定、胡健良,江梓瑩。其中3名被告各否認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罪,經審訊後裁定3人控罪均罪成,餘下3人早前已認罪,今一併判刑。

廉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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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官判刑時指,各被告串謀詐騙罪責並非相同,不應被視為與主謀串謀洗黑錢情況對等,各被告均沒刑事定罪紀錄,背景良好,惜他們未能恪守保險代理應有的操守,受主謀利誘而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

被告梁紫穎承認控罪,量刑起點為30個月,惟她及早認罪,在審訊中做控方證人,證供提及如何與主謀串謀詐騙永明公司,雖沒提及其他被告,但她影響同案被告認罪,再獲額外刑期扣減,總刑期為13個月。

毛詠嫻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但由於較遲認罪,酌情扣減四分之一。被告本應可更早判刑,但要等待其他被告審訊,再扣減1個月,總刑期為21個月。

羅雅穎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罪罪成。兩罪的量刑起點均為18個月,但涉及金額較其他被告少,酌情扣減2個月,兩罪總刑期為16個月,同期執行。

顏梓定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罪罪成,沒有刑期扣減,兩罪各判囚18個月,同期執行。

胡健良及早承認控罪,在審訊中作為控方證人。案中涉及「洗黑錢」金額為200多萬,兩罪的量刑起點均為24個月,扣減百分之五十後總刑期為12個月,同期執行。

「傀儡保險代理」呃5,200萬元佣金案,6人串謀詐騙洗黑錢罪成,判囚12至21個月。

「傀儡保險代理」呃5,200萬元佣金案,6人串謀詐騙洗黑錢罪成,判囚12至21個月。

江梓瑩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串謀洗黑錢罪罪成,量刑起點為18個月。由於被告犯案時未達21歲,酌情扣減1個月,兩罪各判囚17個月,同期執行。

本案17名被告涉及共20項罪名,即兩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及18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串謀「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條。

女主腦盧彥樺早前承認所有控罪。法官判刑時指,盧於案發時聯絡多人成為傀儡保險代理,並利用該等傀儡保險代理的銀行帳戶去處理有關保單收入,於案中扮演重要執行角色,最終判囚46個月;而多名被告早前已承認串謀詐騙或串謀洗黑錢罪被判囚11個月至22個月不等。

案件編號:DCCC 17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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