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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揚聲器帶領高叫光時等口號 男生認中大校內非法集結候判

曾用揚聲器帶領高叫光時等口號 男生認中大校內非法集結候判

曾用揚聲器帶領高叫光時等口號 男生認中大校內非法集結候判

2023年04月03日 14:05 最後更新:14:06

2020年11月19日,中文大學畢業禮有逾百人在校內遊行,有人展示港獨橫額及口號等。其中案發時17歲男學生3日於區域法院承認非法集結罪。案情指,被告並非中大學生,並以揚聲器帶領示威者呼叫「香港獨立」、「民族自強」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法官王詩麗將案件押後至4月20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勞教、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看管。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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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中文大學基於公共衛生考慮,於2020年11月19日至12月3 日的畢業典禮員只會在網上廣播,不會舉行實體典體及慶祝活動。有人於Telegram呼籲於2020年11月19日在中大進行示威,亦有人到校園內張貼宣傳海報,列出遊行由當天中午於港鐵站外「中文大學民主女神廣場」的休憩用地出發,遊行往中大校園本部中央的百萬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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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有人在中大校內遊行,並展示港獨橫額及口號等。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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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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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關鍵時間,被告並非中大教職員或校友,被告在同日早上10時40分進入中大校園,向保安員提供其個人資料,其後有約100名蒙面者在休憩用地集結示威,其中高呼「一息尚存 抗爭到底」及「毋忘義士 釋放十二」等口號,當時被告亦在示威現場附近。保安員發覺被告形跡可疑,於是作出截停,期間一度拔足狂奔。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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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至12時許,約100名身穿黑衣,部分戴V煞面具的示威者聚集,有人手持黑色氣球、拉起「香港 唯一出路」直幡、手持印有「12港人」名字的白紙,高叫「殲滅中央 全黨死清光」等口號,有遊行人士指罵拍攝現場的保安。到了同日下午1時11分,被告在示威者當中用揚聲器帶領示威者高呼「香港獨立」、「民族自強」等煽動口號,之後被告和其他人相靠而站,一起手持涉案橫額,帶領示威者遊行,被告手持「這一場革命最終無人取勝 但請你留低一起做見證」橫額於隊伍前方示威,當隊伍抵達百萬大道時,被告與示威者一同唱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及至下午二時,示威者陸續散去。

在同年12月7日,警方拘捕被告,並在警誡下表示「我嗰日淨係入中大行,舉話支旗內容唔記得,行完之後我就走」,警方再其住所內檢獲案發時所穿裝束。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案發前在運動上有出色表現,以自身技能教導智力不佳的小朋友,而且對於嚴峻保釋條件,包括不得使用社交媒體應用程式,被告亦嚴守要求,未有違反條件,可見在適當監管和輔導下可以循規蹈矩,冀可判處短期禁閉式刑罰,並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被告沈嘉翰(19歲,職業訓練局職專文憑(健體及運動)學生)承認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號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另一同案被告唐綽謙(20歲)早前已承認控罪,被判入教導所。

當日有人在中大校內遊行,並展示港獨橫額及口號等。資料圖片

當日有人在中大校內遊行,並展示港獨橫額及口號等。資料圖片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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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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