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批國防機密文件外洩,事件越鬧越大,特別是其盟友政府內部通訊也被竊聽,令「自己友」對美信任大失,反映不論敵我,皆逃不過它的監控「魔掌」。我前文引述一位前保安官員之言,說港府也可能是其竊聽目標,引起關注,政圈朋友看後傳給我一段消息,指美國對外監控之所以「冇王管」,皆因手握一項法律武器,就是《涉外情報監視法》702條款,當局據此可要求 Google 、微軟、蘋果、Meta等交出「外國目標」的訊息,都幾得人驚!
美國情報機構可根據《涉外情報監視法》702條款,隨時要求網企和電訊商交出「外國目標」的訊息。美國情報總監海恩斯近日致函國會,敦促延長該條款的有效期。
這條法例原本是保障公民免受監聽,但美政府以反恐、反諜和維護國家安全為由,於2008年加上702條款,美國國家安全局和聯邦調查局等情報機構,無需法院授權,可直接蒐集電郵、短訊及電子數據。一名美國國安局前官員曾透露,這條款是「大規模、有計劃」的監控程序,可在網上截取「外國目標」數以億計的訊息。這些訊息儲存在特定的數據庫內,供美國情報機構查詢。
這條款有年期限制,2018年時國會批淮將有效期延長6年,至今年年底,為了保持這「重大法律武器」,美國司法部長加蘭和情報總監海恩斯近日致函國會,促使延長條款的有效期,藉此應對「外國威脅」。
這「武器」能否繼續使用,對美國政府至為重要,因為其應用範圍極之廣泛,遍及全球,據《紐約時報》報道,2021年有超過23萬個「外國目標」成為702條款的監控對象,情報機構可「依法」命令美國電訊商和網企,交出外國用戶的「任何通訊訊息」。
更「冇王管」的是,由於不用經法院授權,當局只要根據空泛的國家安全理由,就可以隨時竊聽「任何人」的通訊。這解釋了為何連盟國政府官員,也成為監控對象,情報機構為了取得情報,即使濫用權力,也沒監察機制加以制衡,可說為所欲為。
美國國家安全局可「依法」竊聽外國目標的網上訊息,以應對「外國威脅」。
由於美情報機構披上了「立法外衣」,政圈朋友同意前保安官員所說,港府官員和政治人物也可能在美國竊聽目標之內,只要他們使用手機、電腦、網絡平台,通訊內容都有被截取的風險。
看情況,美國這項「法律武器」大有可能延期,港府如要有力防範竊聽,須與對方進行一場科技和法律的角力,除了提升抵禦技術,也要早日在法律上築起防綫。
時人物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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