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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男子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罪成 各判監20至39個星期

6男子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罪成  各判監20至39個星期

6男子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罪成 各判監20至39個星期

2023年05月03日 17:35 最後更新:18:17

2019年6月12日,示威者在金鐘夏愨道包圍立法會,以圖阻止通過《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二讀,事後6名男子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其中3人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餘下3人則承認控罪,包括一度遭發拘捕令的22歲男學生王愷銘,6人3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分別判監20星期至39星期。

6名男子因涉及6.12反修例事件,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罪成。資料圖片

6名男子因涉及6.12反修例事件,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罪成。資料圖片

被告依次為王愷銘(22歲,學生)、梁耀安(28歲,工程師)、羅兆赫(26歲)、馮智彬(31歲,廚師)、何沛鍇(24歲,酒店職員)及郭叡軒(25歲,侍應)。王、梁、羅、馮及郭同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參與非法集結;馮另與何被控於同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美道參與非法集結。其中王、梁和何則選擇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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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男子因涉及6.12反修例事件,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罪成。資料圖片

6名男子因涉及6.12反修例事件,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罪成。資料圖片

6名男子因涉2019年6.12事件,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罪成。資料圖片

6名男子因涉2019年6.12事件,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罪成。資料圖片

6名男子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資料圖片

6名男子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資料圖片

6.12反修例事件,6男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罪成,分別判監20至36個星期。資料圖片

6.12反修例事件,6男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罪成,分別判監20至36個星期。資料圖片

王亦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控於同年8月27日,在九龍慈雲山環鳳街秀芳花園商場外管有2.72克草本形態大麻,及內含大麻酚的0.01克固體。

6名男子因涉2019年6.12事件,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罪成。資料圖片

6名男子因涉2019年6.12事件,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罪成。資料圖片

裁判官劉綺雲指,本案集結均發生於商業行政區,示威者曾扔擲水樽等雜物,形容其暴力規模相當大,各被告都是積極參與,助長整場示威,衝擊警方防線。

劉官判刑時指,本案涉及的夏愨道近添美道非法集結,示威者以鐵馬及雨傘加固,他們亦身穿黑衣及戴上手套等,當初人數只為100至200人,但迅速已演變成過千人,認為是有計劃及預謀,期間示威者曾扔擲水樽、磚頭等,即使當時警方多次作出警告,但他們仍然拒絕離開,遠超過警方的人數,情況亦繼續惡化,而片段顯示出其暴力規模相當大,持續針對政府大樓,當中以水馬、鐵馬設立路障,明顯阻礙警方執法,加上案發日子是工作日、發生於商業行政區等,阻礙政府運作,認為該次非法集結是非常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安全,尤其被告馮智彬案發時身處於路障前線,與其他人搬動鐵馬,並曾投擲雪糕筒,而另一被告何沛鍇案發時亦戴上手套,向他人作出手勢及手持索帶,同時身處於雨傘陣的最前線,雖然他們沒有作出暴力行為,但考慮其嚴重性,有積極參與示威,助長他人衝擊警方,故其罪責並不輕微。

6名男子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資料圖片

6名男子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資料圖片

劉官再指,本案涉及另一夏愨道近添華道的示威亦發生於商業行政區,部分示威者衝出及佔據車路,且片段顯示出他們投擲雜物,設立三角形路障,具有不同裝備挑釁警方,期間警方進行多次警告但仍不果,需要後退防線,認為該次非法集結並非即時引發,其暴力程度相當大,以及持續發生,5名涉案被告有裝備,其行為亦是各有不同,都是積極參與非法集結,助長整場示威,衝擊警方防線。劉官續表示,被告王愷銘另承認的管有危險藥物罪,考慮牽涉的危險藥物較低,再考慮他案發時初犯及其母親患病的情況,判監24星期;被告梁耀安、羅兆赫、何沛鍇和郭叡軒亦是初犯,或者考慮過去曾經積極更生等因素,酌情扣減後分別判監20星期至36星期;被告馮智彬雖在兩件事件中曾作出實際暴力,這屬加刑因素,但顧及事件均有關連,刑期可同期執行,判監39星期。

6.12反修例事件,6男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罪成,分別判監20至36個星期。資料圖片

6.12反修例事件,6男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罪成,分別判監20至36個星期。資料圖片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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