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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銀行前經理認收賄代客開戶 准保釋押2024年求情及判刑

東亞銀行前經理認收賄代客開戶 准保釋押2024年求情及判刑

東亞銀行前經理認收賄代客開戶 准保釋押2024年求情及判刑

2023年05月04日 16:37 最後更新:17:57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時任銀行經理從多名中介公司代表收受賄款,以協助非本地客戶在一間本地銀行開立個人及公司帳戶,並在處理申請時使用虛假文書副本,訛稱客戶於開戶當日在香港。被告5月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法官葉佐文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0日求情及判刑。被告黎賜慧獲准保釋。

被告黎賜慧,39歲,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東亞銀行)時任高級客戶經理,承認7項罪名,即6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以及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及第159A條。他另外4項相類罪名則留區域法院法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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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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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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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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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2018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間發生。案發時,黎賜慧任職東亞銀行金鐘分行高級客戶經理,職責包括協助客戶開立帳戶。香港和創商務秘書有限公司(和創)及香港智盈諮詢顧問有限公司(智盈)同為中介公司,為客戶提供秘書服務。當時陳栢材為和創顧問,柯莹莹則是智盈營運者。

案情透露,陳栢材於2019年底向黎賜慧表示可轉介客戶在東亞銀行開立戶口,如對方能從中協助,可就每宗成功申請獲取報酬3,000元至4,000元。黎賜慧同意陳栢材的建議。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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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栢材其後要求黎賜慧協助一名客戶開立公司戶口,黎賜慧因而收取報酬12,000元。陳栢材其後再要求黎賜慧協助其客戶開立戶口,而黎賜慧因此就每宗成功申請收取報酬10,000元至15,000元不等。

黎賜慧其後又分別與另外3名中介公司營運者或代表見面,並同意協助他們轉介的客戶開立東亞銀行帳戶,而黎賜慧因此就每宗成功申請收取報酬2,000元至10,000元不等,有關賄款逾2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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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銀行要求公司帳戶申請人須親身到分行開戶,以符合盡職審查要求。黎賜慧與柯莹莹遂一同串謀向東亞銀行提交8份虛假入境標籤副本,訛稱8名申請人於開戶當日在香港。廉署調查發現,該8人當時並沒有到訪香港。

陳栢材與柯莹莹亦因涉案同被廉署起訴。兩人於2022年12月1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共6項有關貪污及使用虛假文書的罪名,分別判囚12個月及四個月。

東亞銀行知悉有關案件,涉案人士已不再是東亞銀行員工。東亞銀行強調,此案件乃個別事件,東亞銀行一直十分重視員工的操守,並備有完善的行為守則及內控機制。該行的守則清楚列明對員工行為和操守的嚴格規定,包括作為銀行從業員不可收受私人利益,以及違反有關規定的後果。該行亦規定員工每年必須完成行為守則進修課程,以加強員工對有關指引的了解及意識。

被告今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被告今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一名處理機電工程署工程合約的時任高級工程師,被廉政公署控告任職該署期間財富與收入不相稱,涉來歷不明現金共逾700萬元,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5年3個月,犯罪得益被充公。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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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被告謝聲德是機電署時任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早前承認一項現任訂明人員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他早前又承認另外5項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及3項洗黑錢罪。

高等法院法官胡雅文判刑時說,被告所犯罪行性質嚴重,影響公共工程及社會價值,批評被告身為公務員,處理涉案工程合約時理應守法符規及公開透明,但他沒有申報利益衝突,而且出於貪心及缺乏自制能力而犯案。

法官又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380萬元。他須於6個月內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則可遭加刑40個月。

高院法官胡雅文。司法機構網頁圖片

高院法官胡雅文。司法機構網頁圖片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間,維持高於與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他於該7年半內獲機電署支薪共約900萬元,但個人總開支達約3000萬元。撇除薪金、個人儲蓄及其他合法收入,他有至少700萬元開支的資金來源不明。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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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多個銀行戶口於案發期間先後接收了逾200筆來歷不明的現金存款共逾700萬元。另外,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所屬的小型工程分部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小型工程合約,涉款總值約9140萬,合約其後分判予三間分判商,被告承認從一名同時任職該三間公司董事的男子,接受賄款40000元以保持傾向優待有關公司。

調查又指,被告在負責處理該兩份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以及監督承判商工作表現時作出失當行為,未有按照公務員事務局發出的通告及機電署的「行為及紀律指引」,申報他與該名分判商董事屬私交友好,存在利益衝突。

機電工程署。EMSD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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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表示,調查本案非常艱巨,廉署對上一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提控是約30年前。由於公務員擁有一定權力和影響力,因此對公務員施予更嚴厲的規管,以揭露隱蔽及難以偵測的貪污罪行。廉署會繼續嚴厲執行《防止賄賂條例》,維護公務員團隊的廉潔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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