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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歲男與未成年女友發生性行為 判囚45個月

社會事

38歲男與未成年女友發生性行為 判囚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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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歲男與未成年女友發生性行為 判囚45個月

2023年05月10日 17:28 最後更新:17:29

38歲男子於2020年認識當時15歲女童後,強迫她與其前男友分手,翌年在天水圍住所與女童發生性行為,並曾對她「叉頸」及「扯頭髮」。經審訊後,該男子被裁定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普通襲擊共兩罪成,10日下午於區域法院被判監45個月。法官郭啟安指女童案發時表明不想性交,但被告卻「霸王硬上弓」、行為專橫,被告遭警方以強姦罪名拘捕,如今卻沒有被控強姦,理應「額手稱慶」,又斥被告過去有同類案底,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性罪犯」。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法官判刑時指,X與被告年紀相差達20年,X在被告威脅下才成為其女友,而被告當時有其他女友,可見他並不珍惜與X的關係,只是利用X年少無知,甚至當X是洩欲工具。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雖然被告與X只發生了一次非法性交,為時不久,被告也沒有使用暴力;而被告另對X「叉頸」和「扯頭髮」,但X無嚴重受傷。但法官指出被告多年前已有非法性交案底,服刑後離港7年,回港後1年多便再犯下本案,可見被告「冥頑不靈」,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性罪犯」,因此加刑半年。最終判被告入獄45個月。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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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曾國成,被控於2021年9月某日,在天水圍天悅邨悅華樓24樓涉事單位與女童X非法性交;另於同年9月8日,在上述單位及天水圍天悅邨悅華樓24樓電梯大堂襲擊X。 

38歲男子與未成年女友發生性行為,10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5個月。資料圖片

38歲男子與未成年女友發生性行為,10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5個月。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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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誘未成年繼女性交 五旬漢判囚2年9個月

2024年02月09日 12:19 最後更新:12:40

一名53歲男子以零用錢利誘未成年繼女發生性行為,被裁定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罪成,判監2年9個月。

被告趁繼女索取零用錢時利誘對方發生性行為,被控強姦等5項罪名,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罪成,其餘強姦罪名不成立。被告今日(9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2年9個月。

Unsplash示意圖

Unsplash示意圖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表示,女事主案發時約為14至15歲,53歲被告與繼女年齡相差36歲,斥責被告利用繼父身分,掌握繼女財政,利用金錢利誘繼女性交,嚴重破壞誠信,顛覆倫理,但法庭質疑女事主證供可信性,是否因本案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亦成疑問,母親供稱被告經常大聲責罵女事主,或因此捏造事件報復。

法官指出,女事主向心理醫生交代的說法與庭上供詞有分歧,女事主一直在網上陪客人打遊戲機,考慮發放裸照,女事主又曾經叫被告洗手洗下體及主動關燈等,或影響被告犯案,但法庭尊重陪審團裁決,因此判處被告監禁。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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