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10日落案起訴一名時任警員,控告他涉嫌向一名貸款公司董事收取賄款共逾13,000元,以回答對方有關警方運作的查詢。該名時任警員並涉嫌未經許可向一名同袍索取貸款約10,000元。二人已獲廉署准予保釋,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答辯。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蘇靖峰,29歲,前警員,被控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及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彭閏謙,37歲,鷹富資本有限公司(鷹富)董事兼股東,則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沙田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廉署接獲警方轉介貪污投訴展開調查,發現蘇靖峰多次接受彭閏謙借貸,而在借貸期間,彭閏謙曾向蘇靖峰查詢警方在一宗關於其友人信用卡被盜用個案的調查進度,以及警方就派對房間的巡查次數。調查發現,蘇靖峰涉嫌以警務人員身分和經驗,回覆彭閏謙的查詢並透露警方慣用的調查方式,從而獲得彭閏謙的貸款。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蘇靖峰涉嫌於2021年6月底至10月中期間,接受由彭閏謙提供的賄款共13,300元,以傾向優待彭閏謙,回答對方有關警方運作的查詢。
蘇靖峰又涉嫌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一名任職同一小隊的警員索取一筆約10,000元的貸款,但遭對方拒絕。
二人被廉署起訴已獲准保釋。
一名處理機電工程署工程合約的時任高級工程師,被廉政公署控告任職該署期間財富與收入不相稱,涉來歷不明現金共逾700萬元,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5年3個月,犯罪得益被充公。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60歲被告謝聲德是機電署時任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早前承認一項現任訂明人員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他早前又承認另外5項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及3項洗黑錢罪。
高等法院法官胡雅文判刑時說,被告所犯罪行性質嚴重,影響公共工程及社會價值,批評被告身為公務員,處理涉案工程合約時理應守法符規及公開透明,但他沒有申報利益衝突,而且出於貪心及缺乏自制能力而犯案。
法官又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380萬元。他須於6個月內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則可遭加刑40個月。
高院法官胡雅文。司法機構網頁圖片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間,維持高於與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他於該7年半內獲機電署支薪共約900萬元,但個人總開支達約3000萬元。撇除薪金、個人儲蓄及其他合法收入,他有至少700萬元開支的資金來源不明。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多個銀行戶口於案發期間先後接收了逾200筆來歷不明的現金存款共逾700萬元。另外,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所屬的小型工程分部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小型工程合約,涉款總值約9140萬,合約其後分判予三間分判商,被告承認從一名同時任職該三間公司董事的男子,接受賄款40000元以保持傾向優待有關公司。
調查又指,被告在負責處理該兩份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以及監督承判商工作表現時作出失當行為,未有按照公務員事務局發出的通告及機電署的「行為及紀律指引」,申報他與該名分判商董事屬私交友好,存在利益衝突。
機電工程署。EMSD圖片
廉署表示,調查本案非常艱巨,廉署對上一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提控是約30年前。由於公務員擁有一定權力和影響力,因此對公務員施予更嚴厲的規管,以揭露隱蔽及難以偵測的貪污罪行。廉署會繼續嚴厲執行《防止賄賂條例》,維護公務員團隊的廉潔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