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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理大暴動事件 13被告罪成押6月判刑

參與理大暴動事件 13被告罪成押6月判刑

參與理大暴動事件 13被告罪成押6月判刑

2023年05月20日 18:02 最後更新:18:03

2019 年11月理工大學示威事件,213 人涉在油麻地被捕。其中一宗涉及18人的暴動案件,5 人認罪,餘下 13 人經審訊後, 2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分別還押至 6 月2日,5日及8日判刑。區院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有被告組成傘陣,與警方對峙,亦有被告逗留暴動現場,以其衣著向其他暴動人士顯示自己是「同路人」,藉自己現身壯大聲勢。

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余柏鏗。資料圖

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余柏鏗。資料圖

9 名被告作供或傳召證人,以證明自己案發時僅工作、圍觀或被誤認為示威者,舜官指供詞不可信,拒納眾人證供。一被告供稱是攝影記者,當時戴「PRESS」頭盔,嚴官質疑他沒穿識別記者身分的反光衣,拒納證供,認為他並非以記者身分出現在暴動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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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余柏鏗。資料圖

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余柏鏗。資料圖

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李永賢。資料圖

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李永賢。資料圖

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陳卓男。資料圖

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陳卓男。資料圖

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翟耀瑋。資料圖

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翟耀瑋。資料圖

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施銘洋。資料圖

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施銘洋。資料圖

理大示威事件中的五名被告(左至右)余柏鏗、李永賢、陳卓男、翟耀瑋、施銘洋。

理大示威事件中的五名被告(左至右)余柏鏗、李永賢、陳卓男、翟耀瑋、施銘洋。

13 名不認罪的被告依次為鄧妙小(16 歲)、余柏鏗(20 歲)、施銘洋(21 歲)、李永賢(23 歲)、翟耀瑋(18 歲)、陳卓男(20 歲)、陳志遠(20 歲)、周豐德(20 歲)、周家豪(27 歲)、洪家穎(24 歲)、林煒綸(21 歲)、李傑思(18 歲)及黃添樂(25 歲),均為案發年齡。

嚴官指,當時煙火集中在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質疑鄧妙小「為何不多行幾分鐘到窩打老道,或在警方防線後面較遠處取更佳視野?」鄧知道示威者普遍穿著黑色衣物,惟她仍穿黑衣、背黑色背囊及帶備口罩進入人群,顯示她有計劃及有準備地往暴動現場,親身參與、體驗過程,非單純圍觀。

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李永賢。資料圖

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李永賢。資料圖

至於被告李永賢聲稱,自己是一名攝影記者,案發當日到場拍攝,並戴防毒面具、印有「PRESS」字樣的頭盔,頸上掛有記者證,腰間掛著對摺的反光背心。李指,人群轉身逃跑將他推倒,事後丟失了相機,而他因換了新電話,失去被捕前傳送相片給公司的 WhatsApp 紀錄。

嚴官質疑,李當時戴有頭盔和掛上記者證,唯獨沒有穿上識別記者身分的反光衣,並穿黑衣混入集結人群中間拍攝。李並非以記者身分出現在暴動現場,其背囊內的反光衣、頭盔和記者證的作用,等同替換衣物,用作改變外觀、造型。法官指,唯一合理推論是李加入了示威者前排防線,與警方對峙。

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陳卓男。資料圖

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陳卓男。資料圖

而被告洪家穎自辯稱,不知道油麻地發生暴動,他為了玩「捉精靈」遊戲,一邊看手機屏幕玩遊戲,一邊用耳機聽音樂,完全沉醉在遊戲世界。法官不接納洪的說法,指其鋪墊均為了支持他被誤認作示威者,亦不接納他管有口罩、防霧劑及護手等物品是工作之用,質疑「為何沒有放(物品)在工場,為何不要求資方提供合適工作保護裝備? 」

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翟耀瑋。資料圖

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翟耀瑋。資料圖

另被告陳志遠及其辯方證人髮型師則稱,陳於晚上 11 時 15 分離開髮型屋。嚴官表示,辯方證人髮型師同意其髮型屋不招待「忠誠勇毅、勁揪、藍血」的人,及髮型屋網頁標榜是「黃店」,又指「忠誠勇毅」是「周圍蝦蝦霸霸嘅人」。

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施銘洋。資料圖

理大爆動事件案被告施銘洋。資料圖

嚴官認為,「忠誠勇毅」本身不含任何貶義,證人以此作貶義用,但又不表明因由,顯然是要隱瞞他引用此詞語的本意,影響他證供的可信性,裁定供詞不可信。

法官認為 13 名被告早在警方推進前,已身處暴動範圍,當中被告李傑思配戴保護裝備,與其他暴動人士組成傘陣,與警方對峙。藉自己現身壯大聲勢。就部分人的裝備可見,如生理鹽水、圍巾等,他們是預先謀劃,加入示威者的行動,裁定全部人暴動罪成。

理大示威事件中的五名被告(左至右)余柏鏗、李永賢、陳卓男、翟耀瑋、施銘洋。

理大示威事件中的五名被告(左至右)余柏鏗、李永賢、陳卓男、翟耀瑋、施銘洋。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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