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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有雷射筆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2人上訴得值1人維持原判

3男有雷射筆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2人上訴得值1人維持原判

3男有雷射筆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2人上訴得值1人維持原判

2023年05月25日 16:50 最後更新:16:50

三名男子2019年涉各管有一支鐳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判監3個月。三男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25日頒布書面判詞指,控方未有傳召一名曾檢取證物的警員作證,無法證明證物在另一警員接手前有否被干擾之疑點,其他證據亦無法填補警員沒有出庭作證所造成的缺口,故裁定兩男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兩男被判監3個月及入更生中心的決定;駁回另外一男的定罪上訴。

麥家浩。

麥家浩。

曾慶彰、麥家浩、許偉飛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龍油塘鯉魚門道80號鯉魚門廣場2樓貨運升降機管各自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裁判官莫子聰認為鯉魚門廣場位於市區,無證據指附近有可觀星的地點,當時亦沒有任何商業或其他活動,裁定三人案發時於案發地點,3支鐳射筆均沒可能有正常合理的用途,推論是用作攻擊性武器。三人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曾慶彰被判入勞教中心、麥家浩被判監3個月、許偉飛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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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家浩。

麥家浩。

許偉飛。

許偉飛。

曾慶彰。

曾慶彰。

案中三名被告(左至右)麥家浩、許偉飛及曾慶彰。資料圖

案中三名被告(左至右)麥家浩、許偉飛及曾慶彰。資料圖

許偉飛。

許偉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出,警方拘捕被告並接手證物前,有其他警員處理過證物,即使曾接手過證物的警員出庭作供並獲法庭接納,只能證明他接手證物後物品沒有受到干擾。上訴方爭議協助搜查麥家浩及許偉飛背囊的警員,有否於二人背囊搜到鐳射筆,如搜到鐳射筆,鐳射筆有否有被干擾。陳官認為裁判官裁定警員必然會通知同僚在二人背囊搜出的東西屬明顯犯錯,因為有份協助搜查的警員25087沒有出庭作供,有關內容必然屬於傳聞證供,不能用作證明警方在二人背囊搜出鐳射筆。

曾慶彰。

曾慶彰。

由於曾處理證物的警員25087沒有作供,令證物的連貫性已斷,無法讓法庭推論其他警員接手鐳射筆前鐳射筆必然沒有被干擾,控方的其他證據亦無法填補警員25087沒有出庭作證所造成的缺口,故裁定麥家浩及許偉飛定罪上訴得直,撤銷二人定罪。曾慶彰質疑警員對調了鐳射筆,但陳官翻看升降機大堂閉路電視片段後,認為麥家浩的黑色電筒雖有可能被調到曾慶彰的背囊,但沒有對調鐳射筆的情況出現,同意曾慶彰的鐳射筆是從他身上搜出的,故駁回其上訴。

案中三名被告(左至右)麥家浩、許偉飛及曾慶彰。資料圖

案中三名被告(左至右)麥家浩、許偉飛及曾慶彰。資料圖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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