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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立法會大樓案續審 控方:大樓被破壞期間各被告均被攝

佔領立法會大樓案續審 控方:大樓被破壞期間各被告均被攝

佔領立法會大樓案續審 控方:大樓被破壞期間各被告均被攝

2023年05月30日 16:12 最後更新:16:18

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以鐵籠車等工具衝擊立法會大樓,一度佔領會議廳,包括藝人王宗堯等人否認暴動及刑事損壞罪,案件5月30日於區域法院(移至西九龍法院)續審。控方開案陳詞指出,逾千名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外面集結,並持續傸用鐵籠車丶鐵枝等物品衝擊立法會大樓外的玻璃幕牆,最後於晚上經大樓近公眾入口闖入,並對內部進行破壞,而其大部分玻璃幕牆在當日午夜亦被毀壞,期間各被告均被不同片段所拍攝到。案件押後至5月31日續審。

被告黃家豪。

被告黃家豪。

5月30日受審的被告為黃家豪(20歲,學生)、何俊諺(21歲,運輸工人)、馬啟聰(30歲,記者)、王宗堯(42歲,藝人)、吳志勇(26歲)及林錦均(25歲)。他們被控暴動罪,指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中區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林另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除何暫獲准毋須答辯外,其他被告均否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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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家豪。

被告黃家豪。

被告何俊諺(中)。

被告何俊諺(中)。

被告馬啟聰。

被告馬啟聰。

被告吳志勇。

被告吳志勇。

被控暴動罪的藝人王宗堯。

被控暴動罪的藝人王宗堯。

被告何俊諺(中)。

被告何俊諺(中)。

在第一階段的「立法會大樓外的衝擊及對峙」,示威者於下午1時10分開始集結在立法會大樓議員入口外近添美道的位置,示威者不斷聚集,而當時只有3至4名立法會保安人員於該人口面對大樓外的示威者。其後,示威者開始用硬物敲打、不斷使用鐵籠車撞向、用鐵枝和鎚子打碎立法會大樓議員入口外的玻璃幕牆,有些示威者更佩戴口罩和配備保護裝備,大樓內佈防的防暴警察亦舉起六次紅旗警告,多名時任立法會議員當時曾到場進行斡旋,包括梁耀忠、郭家麒等,之後大量示威者亦在政府總部外及立法會大樓圓鼓地下「煲底」集結圍堵,並用雷射筆照射在政府總部內駐守的警務人員,亦向他們投擲雞蛋、雨傘、水瓶等不同雜物。

被告馬啟聰。

被告馬啟聰。

在第二階段的「立法會秘書處發出紅色警示」,立法會保安部在下午約5時半,基於安全理由,透過內部廣播系統通知在立法會大樓內的使用者,即時離開並到公眾入口集合及撤離,立法會秘書處徵得身兼立法會主席的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君彥同意後發出「紅色警示」,並透過短訊服務通知全體議員已發出「紅色警示」,指令所有人撤離立法會大樓。

被告吳志勇。

被告吳志勇。

在第三階段的「立法會大樓失守」,示威者毁壞立法會大樓近公眾入口的鐵閘,並闖入立法會大樓,並經該鐵閘湧入大樓,繼而強行到四處破壞及塗鴉,包括到會議廳使用噴漆在主席台後面的牆上噴寫口號及塗污、在主席台位置撕毀《基本法》小冊子及毀壞會議廳內議員座位裝設的收音器及電腦屏幕等;在第四階段的「警方清場行動」,防暴警察在警察總部外部署出發前往立法會大樓,及至翌日凌晨,防暴警察作出推進,期間施放催淚彈作清場行動,且進入立法會大樓進行清場行動,並無發現任何示威者逗留。

被控暴動罪的藝人王宗堯。

被控暴動罪的藝人王宗堯。

最終,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在同年7月4日,宣布由於立法會大樓內的設施受嚴重破壞,所有會議暫停,經點算後所有設施,總維修費用合共約港幣3千6百多萬元。就各被告相關情況,被告黃家豪被捕警誡下指「當日係為城大編委之傳媒代表在內訪問/拍攝」,以及發現《基本法》小冊子上找到的紋印為其左手拇指印;被告馬啟聰在片段中被拍攝到案發時身處於立法會大樓內,頭戴黃色安全頭盔,於大樓地下舉起雙手用手提電話拍攝現場。

另被告王宗堯,拘捕時被搜出一件印有印有「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 I'm free, therefore Iam」白色字樣的黑色T恤,以及有警員在片段辨認出任職演員、有公眾知名度的王,王亦被拍攝到出現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廳內,並與其他在場示威人士及記者談話;被告吳志勇被捕警誡下稱「七一嗰日我係去過立法會,但係我無破壞任何嘢」,亦在錄影會面時表示曾經在大樓內吸煙、坐在李慧琼議員於會議廳的座位上等,同時認為有3條片段拍攝到其接受媒體訪問,包括曾與「同路人」分享感想的情況等;在落馬洲與皇崗口岸交界的天橋中,從內地執法部門手中接收被告林錦均,以及發現自製金屬盾牌上的其中一個紋印為林的左手掌印。

同案另早前承認暴動等罪的被告為羅樂生(19歲,廚師)、畢慧芬(24歲,無業)、孫曉嵐(23歲,自由工作者)、潘浩超(31歲)、沈鏡樂(23歲,地盤工人)、劉頴匡(26歲)、和范俊文(28歲,文員)。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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