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以鐵籠車等工具衝擊立法會大樓,一度佔領會議廳,包括藝人王宗堯等人否認暴動及刑事損壞罪,案件5月30日於區域法院(移至西九龍法院)續審。控方開案陳詞指出,逾千名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外面集結,並持續傸用鐵籠車丶鐵枝等物品衝擊立法會大樓外的玻璃幕牆,最後於晚上經大樓近公眾入口闖入,並對內部進行破壞,而其大部分玻璃幕牆在當日午夜亦被毀壞,期間各被告均被不同片段所拍攝到。案件押後至5月31日續審。
5月30日受審的被告為黃家豪(20歲,學生)、何俊諺(21歲,運輸工人)、馬啟聰(30歲,記者)、王宗堯(42歲,藝人)、吳志勇(26歲)及林錦均(25歲)。他們被控暴動罪,指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中區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林另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除何暫獲准毋須答辯外,其他被告均否認控罪。
在第一階段的「立法會大樓外的衝擊及對峙」,示威者於下午1時10分開始集結在立法會大樓議員入口外近添美道的位置,示威者不斷聚集,而當時只有3至4名立法會保安人員於該人口面對大樓外的示威者。其後,示威者開始用硬物敲打、不斷使用鐵籠車撞向、用鐵枝和鎚子打碎立法會大樓議員入口外的玻璃幕牆,有些示威者更佩戴口罩和配備保護裝備,大樓內佈防的防暴警察亦舉起六次紅旗警告,多名時任立法會議員當時曾到場進行斡旋,包括梁耀忠、郭家麒等,之後大量示威者亦在政府總部外及立法會大樓圓鼓地下「煲底」集結圍堵,並用雷射筆照射在政府總部內駐守的警務人員,亦向他們投擲雞蛋、雨傘、水瓶等不同雜物。
在第二階段的「立法會秘書處發出紅色警示」,立法會保安部在下午約5時半,基於安全理由,透過內部廣播系統通知在立法會大樓內的使用者,即時離開並到公眾入口集合及撤離,立法會秘書處徵得身兼立法會主席的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君彥同意後發出「紅色警示」,並透過短訊服務通知全體議員已發出「紅色警示」,指令所有人撤離立法會大樓。
在第三階段的「立法會大樓失守」,示威者毁壞立法會大樓近公眾入口的鐵閘,並闖入立法會大樓,並經該鐵閘湧入大樓,繼而強行到四處破壞及塗鴉,包括到會議廳使用噴漆在主席台後面的牆上噴寫口號及塗污、在主席台位置撕毀《基本法》小冊子及毀壞會議廳內議員座位裝設的收音器及電腦屏幕等;在第四階段的「警方清場行動」,防暴警察在警察總部外部署出發前往立法會大樓,及至翌日凌晨,防暴警察作出推進,期間施放催淚彈作清場行動,且進入立法會大樓進行清場行動,並無發現任何示威者逗留。
最終,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在同年7月4日,宣布由於立法會大樓內的設施受嚴重破壞,所有會議暫停,經點算後所有設施,總維修費用合共約港幣3千6百多萬元。就各被告相關情況,被告黃家豪被捕警誡下指「當日係為城大編委之傳媒代表在內訪問/拍攝」,以及發現《基本法》小冊子上找到的紋印為其左手拇指印;被告馬啟聰在片段中被拍攝到案發時身處於立法會大樓內,頭戴黃色安全頭盔,於大樓地下舉起雙手用手提電話拍攝現場。
另被告王宗堯,拘捕時被搜出一件印有印有「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 I'm free, therefore Iam」白色字樣的黑色T恤,以及有警員在片段辨認出任職演員、有公眾知名度的王,王亦被拍攝到出現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廳內,並與其他在場示威人士及記者談話;被告吳志勇被捕警誡下稱「七一嗰日我係去過立法會,但係我無破壞任何嘢」,亦在錄影會面時表示曾經在大樓內吸煙、坐在李慧琼議員於會議廳的座位上等,同時認為有3條片段拍攝到其接受媒體訪問,包括曾與「同路人」分享感想的情況等;在落馬洲與皇崗口岸交界的天橋中,從內地執法部門手中接收被告林錦均,以及發現自製金屬盾牌上的其中一個紋印為林的左手掌印。
同案另早前承認暴動等罪的被告為羅樂生(19歲,廚師)、畢慧芬(24歲,無業)、孫曉嵐(23歲,自由工作者)、潘浩超(31歲)、沈鏡樂(23歲,地盤工人)、劉頴匡(26歲)、和范俊文(28歲,文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