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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立法會大樓案續審 控方:大樓被破壞期間各被告均被攝

政事

佔領立法會大樓案續審 控方:大樓被破壞期間各被告均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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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立法會大樓案續審 控方:大樓被破壞期間各被告均被攝

2023年05月30日 16:12 最後更新:16:18

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以鐵籠車等工具衝擊立法會大樓,一度佔領會議廳,包括藝人王宗堯等人否認暴動及刑事損壞罪,案件5月30日於區域法院(移至西九龍法院)續審。控方開案陳詞指出,逾千名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外面集結,並持續傸用鐵籠車丶鐵枝等物品衝擊立法會大樓外的玻璃幕牆,最後於晚上經大樓近公眾入口闖入,並對內部進行破壞,而其大部分玻璃幕牆在當日午夜亦被毀壞,期間各被告均被不同片段所拍攝到。案件押後至5月31日續審。

被告黃家豪。

被告黃家豪。

5月30日受審的被告為黃家豪(20歲,學生)、何俊諺(21歲,運輸工人)、馬啟聰(30歲,記者)、王宗堯(42歲,藝人)、吳志勇(26歲)及林錦均(25歲)。他們被控暴動罪,指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中區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林另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除何暫獲准毋須答辯外,其他被告均否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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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家豪。

被告黃家豪。

被告何俊諺(中)。

被告何俊諺(中)。

被告馬啟聰。

被告馬啟聰。

被告吳志勇。

被告吳志勇。

被控暴動罪的藝人王宗堯。

被控暴動罪的藝人王宗堯。

被告何俊諺(中)。

被告何俊諺(中)。

在第一階段的「立法會大樓外的衝擊及對峙」,示威者於下午1時10分開始集結在立法會大樓議員入口外近添美道的位置,示威者不斷聚集,而當時只有3至4名立法會保安人員於該人口面對大樓外的示威者。其後,示威者開始用硬物敲打、不斷使用鐵籠車撞向、用鐵枝和鎚子打碎立法會大樓議員入口外的玻璃幕牆,有些示威者更佩戴口罩和配備保護裝備,大樓內佈防的防暴警察亦舉起六次紅旗警告,多名時任立法會議員當時曾到場進行斡旋,包括梁耀忠、郭家麒等,之後大量示威者亦在政府總部外及立法會大樓圓鼓地下「煲底」集結圍堵,並用雷射筆照射在政府總部內駐守的警務人員,亦向他們投擲雞蛋、雨傘、水瓶等不同雜物。

被告馬啟聰。

被告馬啟聰。

在第二階段的「立法會秘書處發出紅色警示」,立法會保安部在下午約5時半,基於安全理由,透過內部廣播系統通知在立法會大樓內的使用者,即時離開並到公眾入口集合及撤離,立法會秘書處徵得身兼立法會主席的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君彥同意後發出「紅色警示」,並透過短訊服務通知全體議員已發出「紅色警示」,指令所有人撤離立法會大樓。

被告吳志勇。

被告吳志勇。

在第三階段的「立法會大樓失守」,示威者毁壞立法會大樓近公眾入口的鐵閘,並闖入立法會大樓,並經該鐵閘湧入大樓,繼而強行到四處破壞及塗鴉,包括到會議廳使用噴漆在主席台後面的牆上噴寫口號及塗污、在主席台位置撕毀《基本法》小冊子及毀壞會議廳內議員座位裝設的收音器及電腦屏幕等;在第四階段的「警方清場行動」,防暴警察在警察總部外部署出發前往立法會大樓,及至翌日凌晨,防暴警察作出推進,期間施放催淚彈作清場行動,且進入立法會大樓進行清場行動,並無發現任何示威者逗留。

被控暴動罪的藝人王宗堯。

被控暴動罪的藝人王宗堯。

最終,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在同年7月4日,宣布由於立法會大樓內的設施受嚴重破壞,所有會議暫停,經點算後所有設施,總維修費用合共約港幣3千6百多萬元。就各被告相關情況,被告黃家豪被捕警誡下指「當日係為城大編委之傳媒代表在內訪問/拍攝」,以及發現《基本法》小冊子上找到的紋印為其左手拇指印;被告馬啟聰在片段中被拍攝到案發時身處於立法會大樓內,頭戴黃色安全頭盔,於大樓地下舉起雙手用手提電話拍攝現場。

另被告王宗堯,拘捕時被搜出一件印有印有「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 I'm free, therefore Iam」白色字樣的黑色T恤,以及有警員在片段辨認出任職演員、有公眾知名度的王,王亦被拍攝到出現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廳內,並與其他在場示威人士及記者談話;被告吳志勇被捕警誡下稱「七一嗰日我係去過立法會,但係我無破壞任何嘢」,亦在錄影會面時表示曾經在大樓內吸煙、坐在李慧琼議員於會議廳的座位上等,同時認為有3條片段拍攝到其接受媒體訪問,包括曾與「同路人」分享感想的情況等;在落馬洲與皇崗口岸交界的天橋中,從內地執法部門手中接收被告林錦均,以及發現自製金屬盾牌上的其中一個紋印為林的左手掌印。

同案另早前承認暴動等罪的被告為羅樂生(19歲,廚師)、畢慧芬(24歲,無業)、孫曉嵐(23歲,自由工作者)、潘浩超(31歲)、沈鏡樂(23歲,地盤工人)、劉頴匡(26歲)、和范俊文(28歲,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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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元朗暴動案 林卓廷罪成 官:挑撥白衣人情緒

2024年12月12日 16:57 最後更新:20:07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6名男子被控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參與暴動,7人不認罪受審,案件審訊逾50日,12日(星期四)下午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陳廣池指林卓廷在場煽風點火,裁定林卓廷暴動罪成。其餘6名被告全部暴動罪成,保釋被撤銷。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2日求情,2月27日判刑。

區域法院裁定林卓廷及其餘6名被告全部暴動罪成(巴士的報記者攝)

區域法院裁定林卓廷及其餘6名被告全部暴動罪成(巴士的報記者攝)

7名被告依次為43歲林卓廷、35歲庾家豪、37歲陳永晞、31歲葉鑫昇、26歲鄺浩林、48歲尹仲明及26歲楊朗,他們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

第五被告鄺浩林(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五被告鄺浩林(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開案陳詞指,大多數白衣人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在2019年7月21日晚上約10時45分至11時03分,在元朗港鐵站大堂對峙。林卓廷於10時45分在大堂與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衣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

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衣人。到了11時02分,部份白衣人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林卓廷。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辯方指,林卓廷入元朗是調停,監察及防止罪行。眾多被告都是說他們是路經元朗站。他們沒有意圖參與任何暴動。部分被告說他們擲水樽,用消防喉射水都是合理武力,以圖自衛,保護他人,防止罪行及制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甚至行使公民逮捕權。

法官陳廣池指,在相關時段,兩批人是在玻璃圍欄及閘機的分隔下的對峙及漫駡,而不是一對一沒有退路的場景。辯方美其名是自衛、保護他人、防止罪案及制止社會安寧被破壞,都是自圓其說的辯解。

區域法院裁定林卓廷及其餘6名被告全部暴動罪成(巴士的報記者攝)

區域法院裁定林卓廷及其餘6名被告全部暴動罪成(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指,在關鍵時段,有些普通巿民仍可如常進出閘機,但不少人則聚集在閘內成為人群。有時不少人打開雨傘、有人擲水樽、有人用長遮向閘外人士作出一些動作、亦有不少人士大聲叫駡,有人用手勢指向白衣人,這些明顯都是挑釁行為的環節。

至於林卓廷叫人不要退、頂住,明顯地是把閘內人群的聲勢增大。港鐵站的閉路電視片段亦見到上層月台有人把雨傘拋到下層。林卓廷更說他說反話,叫白衣人不要走,等警察到。法官不認為他是說反話,目的是挑撥白衣人的對質情緒,煽風點火。

法官表示,林卓廷無可置疑是這非法集結人群的一員。他有著自己的角色及動作。他指駡白衣人。他間中走向前方閘機。他亦把直播作為他行事的記錄,增加他的知名度,亦方便蒐證以便日後由警方執法,打擊對方。法官並不信納林卓廷是以獨立監察人身份出現,亦不相信他是調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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