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中環「和你lunch」集會,數以千計的示威者佔據畢打街、德輔道中和干諾道中一帶。9名男女否認暴動和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法官姚勳智31日於區域法院裁定6人暴動罪成,3人暴動罪脫獲當庭釋放,5人蒙面罪成,其中1人承認沒有遵從警方要求出示身份證,被判罰款$1500。案件押後至6月23日下午3時處理辯方求情及判刑,以待為暴動罪成的6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9名被告依次為葉廸舜(26歲,私人教師)、黃樂文(35歲,會計文員)、陳家裕(26歲,西餅師傅)、吳栢明(20歲,學生)、羅焯勇(22歲,社工)、黃穎恩(26歲,瑜珈教練)、陳憲(23歲,教師)、袁晧軒(24歲,學生)和葉柏亨(2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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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你lunch」案被告陳家裕(左二)、黃穎恩(右二)、袁皓軒(右一)。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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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姚官裁定葉廸舜、黃樂文、吳栢明、羅焯勇、陳憲及袁晧軒案發時知悉並停留在暴動區域範圍, 逃跑路線與其他示威者相若且靠近,部分被告更穿着黑衫黑褲,戴口罩、防毒面罩或圍巾,以及雨傘等其他裝備。姚官認為6人毫無疑問並非只是被困或是路過的途人,而是有備而來意圖及曾參與涉案暴動的一份子,並藉其出現與其他示威者一起集結而壯大聲勢,從而協助及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裁定6人暴動罪成。
姚官考慮到陳家裕及黃穎恩到中環的目的,可能如二人所說只打算取回情侶手鈪,二人衣着與其他示威者不類同,亦無任何其他裝備,二人在畢打街只是稍作駐足觀看及與友人交談片刻。葉柏亨指他剛看完醫生路過案發地點,手持診紙、藥物及收據,姚官認為葉一直沒有戴上任何眼罩或口罩,從沒掩飾其面容,衣着、行徑、所攜物品 與在場其他的示威者有所不同,即使曾在短時間內駐足觀看火堆,但並無任何其他舉動或行為以作鼓勵或支援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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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官認為陳家裕、黃穎恩和葉柏亨三人當時出現在案發地點確實相當可疑,但考慮所有片段及環境證供作推斷,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他們干犯暴動罪,遂裁定3人暴動罪脫,當庭釋放。另外,由於葉廸舜、黃樂文、吳栢明、羅焯勇、袁晧軒五人被發現戴着口罩、防毒面罩或圍巾參與暴動,故亦被裁定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羅焯勇否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罪,即管有兩個打火機、一套六角匙、兩根板手、一罐黑色噴漆及一盒螺絲工具,姚官則認為羅焯勇管有這些物品毫無疑問是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裁定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罪成。吳栢明早前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即無線電對講機;暴動罪脫的葉柏亨早前承認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今被判罰款$1500,款項從保釋金扣除。
「和你lunch」案被告陳家裕(左二)、黃穎恩(右二)、袁皓軒(右一)。 資料圖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