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涉2019年理大「圍魏救趙」行動 7男女認暴動罪月尾判刑

政事

涉2019年理大「圍魏救趙」行動 7男女認暴動罪月尾判刑
政事

政事

涉2019年理大「圍魏救趙」行動 7男女認暴動罪月尾判刑

2023年06月02日 14:25 最後更新:14:26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有市民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發起「圍魏救趙」行動,警方當晚拘捕213人。7名涉案男女2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案情指示威者當晚投擲了251枚汽油彈,有警員驅散示威者時,因汽油彈殘餘物而滑倒受傷,警方當晚展開圍捕後,拘捕7名被告,其中有人攜鉗、士巴拿、縲絲批和數十張快餐店現金劵等。案件押後至6月29日判刑。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被告胡海維(23歲,學生)、翁永勝(21歲,學生)、溫育賢(26歲,學生)、許鵬毅(30歲,文員)、葉穎燊(24歲,裝修工人)、張芷晴(23歲,無業)、周鳳彥(30歲,編輯),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張另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周另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兩罪,則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更多相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理大衝突期間有人在油尖旺發起「圍魏救趙」。 資料圖

理大衝突期間有人在油尖旺發起「圍魏救趙」。 資料圖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有示威者進佔理大,警方封鎖理大後,網上有人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呼籲他人在同月18日上街聚集,反包圍警方防線。同月18日自9時起,示威者在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聚集,警方在加士居道組成防線及推進,而示威者則不斷投擲物品。

約1小時後,過千名示威者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聚集和堵路,現場至少有251枚汽油彈被投擲,更有人衝向警方防線、再投擲汽油彈,引致行車道火光熊熊,警方一度須後撤,有3名警察在驅散示威者時,亦因馬路上大量汽油彈殘餘物而滑倒受傷。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警方當晚11時半展開圍捕行動,並設立長方形封鎖區,有警員在制服示威者時,被對方手持的玻璃樽碎片割傷,須送院治理。警方當晚共拘捕213人,包括本案7名被告,其中張芷晴身上攜有鉗、士巴拿和一支已損壞的鐳射筆,周鳳彥則攜有鐳射筆、縲絲批、40張麥當奴現金劵和10張唐記包點現金劵。

另外,同案被告葉偉成(24歲,學生)、翁耀揚(27歲,髮型師)、尹亦慷(23歲,侍應)、溫燿輝(24歲,學生)、黃俊輝(18歲,學生)、鄧浚傑(24歲,電工)及姚梓駿(21歲,秘書),則排期6月5日受審。

理大衝突期間有人在油尖旺發起「圍魏救趙」。 資料圖

理大衝突期間有人在油尖旺發起「圍魏救趙」。 資料圖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