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警方封鎖理大後,網上有人發起「圍魏救趙」,213人涉案被捕。7名涉案男子否認暴動罪,5日於區域法院開審,惟其中一男改為認罪,押後求情及判刑。案情指,警方當晚展開圍捕後,在拘捕他,其身上攜有鐳射筆、打火機和望遠鏡等物。其餘6人不認罪受審,控方指他們在現場被捕,身上均有深色衣物,亦有人攜生理鹽水、剪刀、麵粉、砂糖和保鮮紙等。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被告葉偉成(24歲,學生)、翁耀揚(27歲,髮型師)、尹亦慷(23歲,侍應)、溫燿輝(24歲,學生)、黃俊輝(18歲,學生)、鄧浚傑(24歲,電工)及姚梓駿(21歲,秘書)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鄧5日改為認罪,案情指他當晚在警方圍捕行動中被拘捕,其身上攜有一支黑色鐳射筆、打火機、電筒、望遠鏡、超能膠、金屬管、泳鏡、黑色三角巾及防毒面具等物。他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其餘6名被告不認罪。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在2019年11月11日封鎖理大後,網上有人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呼籲同月18日上街聚集,反包圍警方。同月18日自9時起,示威者在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聚集及不斷向警方投擲物品。其後過千人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堵路,並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有人更衝向警方防線、再投擲汽油彈,引致行車道火光熊熊。
其中一名被告姚梓駿。
警方當晚11時半展開圍捕行動,共拘捕213人,當中包括案中各被告。案發時,葉偉成身穿黑衫黑褲及攜有9支生理鹽水;翁穿黑色外套、戴黑帽和墨綠色口罩;尹穿綠衣、黑褲和黑鞋;溫燿輝穿黑色衛衣和黑褲;黃穿黑色外套、黑褲和黑鞋;姚則攜有黑色剪刀、一包麵粉、一包砂糖、保鮮紙和手套等,並穿黑色短褲和戴黑色帽等。
同案被告胡海維(23歲,學生)、翁永勝(21歲,學生)、溫育賢(26歲,學生)、許鵬毅(30歲,文員)、葉穎燊(24歲,裝修工人)、張芷晴(23歲,無業)、周鳳彥(30歲,編輯)則認罪,還押至6月29日判刑。
其中一名被告黃俊輝。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