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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涉理大衝突案暴動罪成 判囚4年5個月至4年9個月

4人涉理大衝突案暴動罪成 判囚4年5個月至4年9個月

4人涉理大衝突案暴動罪成 判囚4年5個月至4年9個月

2023年06月08日 14:06 最後更新:15:04

2019年11月18日理大事件期間,有人受網上號召於油尖旺發起「圍魏救趙」行動,事後213人被捕。13名男女早前被裁定暴動等罪名成立,其中4人6月8日於區域法院(轉移至西九龍法院)分別被判監4年5個月至4年9個月不等。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本次暴動發生於商住大廈林立地段,損失難以估計,其中一被告更管有金屬棒連六角匙,有關物品被使用或破壞財產的潛在風險極高,屬加刑因素。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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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接受判刑的被告為翟耀瑋(22歲)、周豐德(24歲)、林煒綸(24歲)及李傑思(21歲)。他們均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林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金屬棒連六角匙,意圖作任何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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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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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期間有示威者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堵路。 資料圖片

理大衝突期間有示威者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堵路。 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堵路。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堵路。資料圖片

潘崇禮在法院外會見傳媒。

潘崇禮在法院外會見傳媒。

被告之一翟耀瑋。資料圖片

被告之一翟耀瑋。資料圖片

理大衝突期間有示威者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堵路。 資料圖片

理大衝突期間有示威者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堵路。 資料圖片

嚴官先引述各被告求情表示,翟的母親因病去世,其外婆亦在2022年10月離世,但翟自15歲起開始兼職工作,得到不同人士讚賞,而一旦入獄後就希望重新學業;周本為鋼琴及調音維修師,對音樂及電影充滿熱誠,在其撰求情信中亦指出,入獄後擔心雙親的經濟情況,但獲釋後將與女朋友結婚;林的父母在其3歲時已離婚,同時為咖啡師,希望未來繼續在行業內發展,冀面對的兩項控罪可以同期執行;李的父親有三高問題,故與父親分擔家庭責任,李亦在親撰求情信中指出,案發後患上創傷後遺症,但仍積極完成大學課程,承諾成為更成熟及為自己負責任的人。

嚴官判刑時指,本次暴動發生於商住大廈林立地段,投擲汽油彈對包括附近商戶、記者、路人和警員等帶來極高人身和財物的實際風險,令現場一片狼藉,公共設施被嚴重破壞,大量工具或雜物被遺下,如玻璃、磚塊、易燃液體器皿、錘子等,種種損毀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損失難以估計,且直斥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無論各被告在哪一個時段加入,也必然清楚現場情況,知道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他們的參與增加暴動集結人群的聲勢,令暴動持續下去。

當日大批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堵路。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堵路。資料圖片

嚴官續指,翟和周與其他案情較輕的被告的裝備相若,均以監禁5年為量刑起點;林管有金屬棒連六角匙,有關物品被使用或破壞財產的潛在風險極高,屬加刑因素,其暴動罪以監禁5年3個月作量刑起點,而另一項罪則以監禁9個月為量刑起點,刑期可同期執行;李案發時曾加入前排示威,為傘陣的一員,亦屬加刑因素,同樣以監禁5年3個月作量刑起點。嚴官再指,各被告因年紀關係,分別有2個月及3個月扣減,加上他們雖經審訊後裁定罪成,但候審時積極生活學習工作,均可再扣減1個月,另考慮3名被告亦因同意案情、無傳召證人等因素,各被告總計分別獲得3個月或7個月刑期扣減,最終翟被判監4年5個月;周判囚4年9個月;林和李則同樣判監4年8個月。

潘崇禮在法院外會見傳媒。

潘崇禮在法院外會見傳媒。

東九龍刑事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潘祟禮在法院外會見傳媒時,指本次暴動發生於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拘捕213人,並分拆17單法庭審訊,6月8日為第8單經審訊後的法庭判刑,當中有5人審訊前承認控罪,於3月13日被判監42個月至48個月,另13人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包括11名本地男子及2名本地女子,案發時年齡介乎16歲至27歲,經過3日判刑聆訊後,被判監51個月至62個月,以及被判入教導所。

潘再指,直至目前為止,總計有112人被法庭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其中4人判入教導所;85人判監29個月至64個月不等,餘下23名被告仍等候判刑,且重申香港市民享有言論、新聞、集會和遊行的自由,與此同時,當進行以上活動,須遵守香港法律,警方絕不容忍任何集會出現非法或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必定果斷將違法人士繩之於法,保障市民財產及公眾安全。

被告之一翟耀瑋。資料圖片

被告之一翟耀瑋。資料圖片

其餘同案被告為鄧妙小(19歲)、余柏鏗(24歲)、施銘洋(25歲)、李永賢(27歲)、陳卓男(24歲,學生)、陳志遠(23歲)、周家豪(30歲)、洪家穎(27歲)及黃添樂(28歲)。當中鄧被判入教導所;余、李永賢及陳志遠分別監禁4年6個月至5年2個月不等;施、陳卓男、周、洪及黃則被判囚4年3個月至4年11個月不等。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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