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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涉理大衝突案暴動罪成 判囚4年5個月至4年9個月

政事

4人涉理大衝突案暴動罪成 判囚4年5個月至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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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涉理大衝突案暴動罪成 判囚4年5個月至4年9個月

2023年06月08日 14:06 最後更新:15:04

2019年11月18日理大事件期間,有人受網上號召於油尖旺發起「圍魏救趙」行動,事後213人被捕。13名男女早前被裁定暴動等罪名成立,其中4人6月8日於區域法院(轉移至西九龍法院)分別被判監4年5個月至4年9個月不等。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本次暴動發生於商住大廈林立地段,損失難以估計,其中一被告更管有金屬棒連六角匙,有關物品被使用或破壞財產的潛在風險極高,屬加刑因素。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6月8日接受判刑的被告為翟耀瑋(22歲)、周豐德(24歲)、林煒綸(24歲)及李傑思(21歲)。他們均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林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金屬棒連六角匙,意圖作任何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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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18日理大事件期間,有人受網上號召於油尖旺發起「圍魏救趙」行動,事後213人被捕。13名男女早前被裁定暴動等罪名成立,其中4人6月8日於區域法院(轉移至西九龍法院)分別被判監4年5個月至4年9個月不等。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本次暴動發生於商住大廈林立地段,損失難以估計,其中一被告更管有金屬棒連六角匙,有關物品被使用或破壞財產的潛在風險極高,屬加刑因素。

理大衝突期間有示威者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堵路。 資料圖片

6月8日接受判刑的被告為翟耀瑋(22歲)、周豐德(24歲)、林煒綸(24歲)及李傑思(21歲)。他們均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林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金屬棒連六角匙,意圖作任何非法用途。

當日大批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堵路。資料圖片

嚴官先引述各被告求情表示,翟的母親因病去世,其外婆亦在2022年10月離世,但翟自15歲起開始兼職工作,得到不同人士讚賞,而一旦入獄後就希望重新學業;周本為鋼琴及調音維修師,對音樂及電影充滿熱誠,在其撰求情信中亦指出,入獄後擔心雙親的經濟情況,但獲釋後將與女朋友結婚;林的父母在其3歲時已離婚,同時為咖啡師,希望未來繼續在行業內發展,冀面對的兩項控罪可以同期執行;李的父親有三高問題,故與父親分擔家庭責任,李亦在親撰求情信中指出,案發後患上創傷後遺症,但仍積極完成大學課程,承諾成為更成熟及為自己負責任的人。

潘崇禮在法院外會見傳媒。

嚴官續指,翟和周與其他案情較輕的被告的裝備相若,均以監禁5年為量刑起點;林管有金屬棒連六角匙,有關物品被使用或破壞財產的潛在風險極高,屬加刑因素,其暴動罪以監禁5年3個月作量刑起點,而另一項罪則以監禁9個月為量刑起點,刑期可同期執行;李案發時曾加入前排示威,為傘陣的一員,亦屬加刑因素,同樣以監禁5年3個月作量刑起點。嚴官再指,各被告因年紀關係,分別有2個月及3個月扣減,加上他們雖經審訊後裁定罪成,但候審時積極生活學習工作,均可再扣減1個月,另考慮3名被告亦因同意案情、無傳召證人等因素,各被告總計分別獲得3個月或7個月刑期扣減,最終翟被判監4年5個月;周判囚4年9個月;林和李則同樣判監4年8個月。

被告之一翟耀瑋。資料圖片

東九龍刑事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潘祟禮在法院外會見傳媒時,指本次暴動發生於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拘捕213人,並分拆17單法庭審訊,6月8日為第8單經審訊後的法庭判刑,當中有5人審訊前承認控罪,於3月13日被判監42個月至48個月,另13人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包括11名本地男子及2名本地女子,案發時年齡介乎16歲至27歲,經過3日判刑聆訊後,被判監51個月至62個月,以及被判入教導所。

理大衝突期間有示威者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堵路。 資料圖片

理大衝突期間有示威者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堵路。 資料圖片

嚴官先引述各被告求情表示,翟的母親因病去世,其外婆亦在2022年10月離世,但翟自15歲起開始兼職工作,得到不同人士讚賞,而一旦入獄後就希望重新學業;周本為鋼琴及調音維修師,對音樂及電影充滿熱誠,在其撰求情信中亦指出,入獄後擔心雙親的經濟情況,但獲釋後將與女朋友結婚;林的父母在其3歲時已離婚,同時為咖啡師,希望未來繼續在行業內發展,冀面對的兩項控罪可以同期執行;李的父親有三高問題,故與父親分擔家庭責任,李亦在親撰求情信中指出,案發後患上創傷後遺症,但仍積極完成大學課程,承諾成為更成熟及為自己負責任的人。

嚴官判刑時指,本次暴動發生於商住大廈林立地段,投擲汽油彈對包括附近商戶、記者、路人和警員等帶來極高人身和財物的實際風險,令現場一片狼藉,公共設施被嚴重破壞,大量工具或雜物被遺下,如玻璃、磚塊、易燃液體器皿、錘子等,種種損毀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損失難以估計,且直斥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無論各被告在哪一個時段加入,也必然清楚現場情況,知道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他們的參與增加暴動集結人群的聲勢,令暴動持續下去。

當日大批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堵路。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堵路。資料圖片

嚴官續指,翟和周與其他案情較輕的被告的裝備相若,均以監禁5年為量刑起點;林管有金屬棒連六角匙,有關物品被使用或破壞財產的潛在風險極高,屬加刑因素,其暴動罪以監禁5年3個月作量刑起點,而另一項罪則以監禁9個月為量刑起點,刑期可同期執行;李案發時曾加入前排示威,為傘陣的一員,亦屬加刑因素,同樣以監禁5年3個月作量刑起點。嚴官再指,各被告因年紀關係,分別有2個月及3個月扣減,加上他們雖經審訊後裁定罪成,但候審時積極生活學習工作,均可再扣減1個月,另考慮3名被告亦因同意案情、無傳召證人等因素,各被告總計分別獲得3個月或7個月刑期扣減,最終翟被判監4年5個月;周判囚4年9個月;林和李則同樣判監4年8個月。

潘崇禮在法院外會見傳媒。

潘崇禮在法院外會見傳媒。

東九龍刑事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潘祟禮在法院外會見傳媒時,指本次暴動發生於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拘捕213人,並分拆17單法庭審訊,6月8日為第8單經審訊後的法庭判刑,當中有5人審訊前承認控罪,於3月13日被判監42個月至48個月,另13人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包括11名本地男子及2名本地女子,案發時年齡介乎16歲至27歲,經過3日判刑聆訊後,被判監51個月至62個月,以及被判入教導所。

潘再指,直至目前為止,總計有112人被法庭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其中4人判入教導所;85人判監29個月至64個月不等,餘下23名被告仍等候判刑,且重申香港市民享有言論、新聞、集會和遊行的自由,與此同時,當進行以上活動,須遵守香港法律,警方絕不容忍任何集會出現非法或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必定果斷將違法人士繩之於法,保障市民財產及公眾安全。

被告之一翟耀瑋。資料圖片

被告之一翟耀瑋。資料圖片

其餘同案被告為鄧妙小(19歲)、余柏鏗(24歲)、施銘洋(25歲)、李永賢(27歲)、陳卓男(24歲,學生)、陳志遠(23歲)、周家豪(30歲)、洪家穎(27歲)及黃添樂(28歲)。當中鄧被判入教導所;余、李永賢及陳志遠分別監禁4年6個月至5年2個月不等;施、陳卓男、周、洪及黃則被判囚4年3個月至4年11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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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首引反恐條例控串謀爆炸殺警案 選出3男6女陪審團 料審期60日

2024年04月22日 11:53 最後更新:20:58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多人涉嫌計劃設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首引用《反恐條例》起訴,法庭將部分否認控罪的被告,分成另案審理,案件22日早上在高院提訊,選出3男6女共9人陪審團,預計23日控方會作開案陳詞。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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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張慧玲表示,案件將傳召約60名證人上庭,預計審訊60日,至今年7月18日,另預計有約70名證人會以書面等形式作供。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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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7名被告,包括3名「12港人」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其餘4名被告包括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控罪包括串謀謀殺警務人員以及同串謀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等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涉及藏有槍械及子彈;另一被告劉佩凝就涉及網上籌集資金支持恐怖主義行為。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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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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