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2019年理大衝突19歲被告鄭梓顥承認暴動罪 判處教導令

2019年理大衝突19歲被告鄭梓顥承認暴動罪  判處教導令

2019年理大衝突19歲被告鄭梓顥承認暴動罪 判處教導令

2023年06月09日 11:26 最後更新:11:27

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工大學後,有大批示威者到尖東及紅磡一帶聚集,引起激烈衝突。當時16歲涉案男生早前承認暴動罪,法官林偉權9日於區域法院判處教導令,指2019年反修例事件起初以和平示威為主,後遭祟尚暴力人士脅持,令合法性質脫軌,不少年輕人在未經深思熟慮下參與非法集結和暴動,考慮到教導所拘留期可長達3年,與被告刑責匹配,亦對社會及其個人更有利。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現年19歲被告鄭梓顥,承認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更多相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2019年理大衝突中,19歲被告鄭梓顥早前承認暴動罪,法官林偉權9日於區域法院判處教導令。 資料圖片

2019年理大衝突中,19歲被告鄭梓顥早前承認暴動罪,法官林偉權9日於區域法院判處教導令。 資料圖片

法官今判刑時,指雖然證據顯示鄭有作出暴力行為,但明知他人行為而留守現場,藉此壯大聲勢和鼓勵其他暴動人士,已屬參與暴動,即使他沒有帶領、鼓吹或號召他人參與暴動,其刑責亦不輕。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法官又指,反修例事件起初以和平示威為主,後遭祟尚暴力人士脅持,令合法性質脫軌,不少年輕人在未經深思熟慮下參與非法集結和暴動。考慮到鄭現時僅19歲、案發時16歲,而教導所拘留期可長達3年,而一般而言會拘留18個月及後接受3年監管,法官認為與鄭的罪責匹配,對社會和鄭的個人而言,都勝過判監,終判處教導所令。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案情指,警方自2019年11月17日約晚上7時起封鎖理大各出入口,其後大約200至300名示威者在暢運道近科學館道一帶聚集,並以雜物堵路。數十名示威者亦於理大近鍾士元樓外的平台設置投石器,及有人手持弓箭等武器,示威者又不斷攻擊漆咸道南與柯士甸道交界的防暴警和水炮車。及至翌日凌晨約4時半,警方決定在理大暢運道入口外採取驅散及拘捕行動,並發生警告,而示威者仍使用汽油彈、磚塊、箭等攻擊性武器攻擊警方。

約1小時後,警方開始沿科學館道推進,示威者逐漸退回理大內,約20名示威者以汽油彈焚燒理大入口,以阻礙警方推進。至近5時半,警方在科學館道近暢運道交界作出拘捕行動。鄭當場被捕,他當時身上攜有手套、頸套和防毒面罩。

同案認罪被告陳浩漁(20歲)、黃雅穎(19歲)、馬健文(20歲)早前亦被判教導所令。

2019年理大衝突中,19歲被告鄭梓顥早前承認暴動罪,法官林偉權9日於區域法院判處教導令。 資料圖片

2019年理大衝突中,19歲被告鄭梓顥早前承認暴動罪,法官林偉權9日於區域法院判處教導令。 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