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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6項猥褻侵犯15歲親女 狼父認其中3罪還柙7.6判刑

被控6項猥褻侵犯15歲親女 狼父認其中3罪還柙7.6判刑

被控6項猥褻侵犯15歲親女 狼父認其中3罪還柙7.6判刑

2023年06月21日 14:00 最後更新:14:00

作為自由工作者的56歲父親在2020年至2021年,相繼於鴨脷洲住所及一間黃竹坑酒店內數次非禮案發時約15歲的女兒,被控6項猥褻侵犯罪。他21日於區域法院承認其中3罪,餘下控罪則存檔法庭。案情透露,平時在沙發睡覺的被告曾在躺到女兒床上,先後觸摸其大腿及乳房,其後亦在酒店內趁女兒洗澡時,用勃起的陰莖戳其臀部約10次等。暫委法官王證瑜還柙被告至7月6日判刑,以待索取其背景及心理專家報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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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L.W.K.(56歲,報稱自由工作者)承認於2020年11月或12月某日,在香港鴨脷洲某單位,猥褻侵犯約15歲女童X;於2021年5月9日,在香港黃竹坑香葉道43號雅格,猥褻侵犯15歲女童;以及於2021年9月某日,在香港鴨脷洲某單位,猥褻侵犯約15歲女童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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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區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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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透露,女童X生於2005年11月,案發時約15歲,被告則是X的父親,同時X與其母親、被告、其外祖父或祖父及其弟妹同住在鴨脷洲的案發單位,該單位有兩個睡房,除了外祖父或祖父外,其他人則住在同一間房並放在一個雙層床。約在2020年11月或12月某早上,X穿著裙子獨自睡在上層床,平時在沙發睡覺的被告突然說天氣冷,然後走到X的床邊及面向她躺下,被告隨後將X抱在腰上,但X彈開了被告的手,被告再觸摸X的大腿,然後將手插入X的胸罩並觸摸其乳房(包括乳頭),X推開被告的手,離開床鋪及換好衣服去上學。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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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X同父異母的胞姊Z收到來自黃竹坑雅格酒店(The Arca)於同年5月8日至10日的酒店套票,由於Z在上述時間未有空閒,她就於5月8日將套票交給被告家人並幫助他們辦理入住,在5月9日下午,X離開酒店與朋友見面,到了晚上,除了被告留在酒店外,X的其他家庭成員已回家,當X想回家時,打電話給被告詢問指示,被告則告訴她返回酒店的路,並讓她先洗澡,當X正在洗澡時,被告進入浴室並脫掉所有衣服,用勃起的陰莖戳X的臀部約10次,同時被告觸摸了X腰部及胸部,X試圖向前移動以避開被告,當被告試圖觸摸X乳房時,X將雙臂交叉在乳房前,令被告無法成功,其後被告試圖阻止X離開,但把他推開及堅持要回家。

2021年9月的某一天,X和胞妹在鴨脷洲的單位內洗澡,X協助胞妹後,因被告之前觸摸其乳房,故X則裹著毛巾下站在門後,亦據X稱當時亦有輕微遮蓋其陰部。突然,被告推開門用手指直接調戲X陰道一次,隨後被告人笑著走出洗手間,X對被告行為感到厭惡,她再次關上浴室門及回去洗澡。在同年11月5日晚上,當X與其朋友談論被告人沒收她的手機時,其母親聽到X通過語音信息告訴朋友,她尚未向警方舉報他對她進行非禮,對X說的話感到震驚,母親詢問X那個人是誰,X說是被告,但以為X對受到被告的懲罰感到不安,母親就詢問被告,X所說的是否屬實,被告稱他已經很長時間沒有非禮X,被告則於同晚被捕。

案件在區院審理。

案件在區院審理。

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涉嫌多次襲擊及非禮4名女生,否認普通襲擊、猥褻侵犯罪等12項控罪受審,案件星期二(1月27日)於粉嶺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控辯雙方爭議,未經對方同意的身體觸碰,是否構成普通襲擊。裁判官梁雅忻將案押後至3月6日作裁決。

被告巫嘉明(49歲,報稱技術員)否認10項普通襲擊罪及2項猥褻侵犯罪。

其中7項普通襲擊罪,指於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分別於某中學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W;2項普通襲擊罪則於2024年6月23日分別在紅磡某餐廳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X;一項猥褻侵犯罪於2024年6月22日在私家車上發生,事主為Y;各一項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罪分別於2022年及2023年在某中學發生,事主為Z。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補充,關於普通襲擊的法律原則,指任何人的身體不受隨意侵犯,最低程度的觸碰也屬侵犯。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具有敵意,只要存在未經對方同意、蓄意或妄顧後果的身體接觸,即構成犯罪。控方引用案例,該案被告在課堂期間,以「鼓勵學生、提升專注力」為由,觸碰4名中學生的肩膊、手臂、背部及大腿等部位,被告辯稱是職業習慣與熱情的身體語言,該案法官認為「鼓勵」只是被告的藉口,即便確有鼓勵意圖,也可通過言語、拍枱等非身體接觸方式,此類身體觸碰並非必要,不符合常理與交往禮儀。

控方認為,本案被告以「提醒、催促、鼓勵」為由實施身體接觸,與該案情況相似,相關辯解不能成立,以非身體接觸方式完全可達成目的,毋須觸碰他人身體。

辯方認為4名證人不可靠,但控方主張證人的證供可信,即便書面口供與後續庭上陳述存在差異,但也僅為細微差別,屬可接受範圍,並非天淵之別的重大矛盾。4名證人雖因年紀較輕,可能存在表述不夠清晰、偶有情緒波動的情況,且部分細節需經多次詢問及補充解釋,但她們都只是想如實陳述當時發生的事實。

辯方不同意所有未經同意的身體觸碰都構成普通襲擊,並舉例指,如他人失平衡時伸手攙扶的觸碰,不應認定為犯罪。辯方認為,重點在於被告實施觸碰時,是否主觀上認為對方可能同意。辯方同意,受害人「同意觸碰」需是有意識且自願批准,可通過行動或語言表達,無反抗不等於同意。

控辯爭議未經對方同意身體觸碰是否構成犯罪,押後至3月6日作裁決。

控辯爭議未經對方同意身體觸碰是否構成犯罪,押後至3月6日作裁決。

辯方續稱,若法庭裁定被告真誠相信受害人同意接觸,即使該觀念是錯誤的,也需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是從被告主觀角度判斷,而非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有敵意。本案涉及4名受害人,各事件間隔時間較長。辯方主張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考量被告與受害人的相處時長和雙方關係,而非僅關注受害人當時的反應。

裁判官梁雅忻將案押後3月6日作裁決。

承認事實指,被告當時為該中學的實驗室技術員,負責管理水母學會。事主W、X、Y及Z曾是該中學的學生。社工去年10月收到事主對被告的投訴後報警。

Y供稱,自己和被告日常交談期間,被告常不經意地用手拍自己的肩膀,每次兩下或以上,左右兩邊肩膀都有拍過;有一次,因為她將魚缸的水換錯成淡水,被告拍了Y的頭頂一下。Y另供稱,2024年6月22日,自己參加完課外活動,被告載Y回家,在私家車上,被告拍X大腿,並將其手放在自己大腿上2至3秒,Y感覺好驚,認為被告行為超越老師和學生界限。

案件編號:FLCC 58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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