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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6項猥褻侵犯15歲親女 狼父認其中3罪還柙7.6判刑

社會事

被控6項猥褻侵犯15歲親女 狼父認其中3罪還柙7.6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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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6項猥褻侵犯15歲親女 狼父認其中3罪還柙7.6判刑

2023年06月21日 14:00 最後更新:14:00

作為自由工作者的56歲父親在2020年至2021年,相繼於鴨脷洲住所及一間黃竹坑酒店內數次非禮案發時約15歲的女兒,被控6項猥褻侵犯罪。他21日於區域法院承認其中3罪,餘下控罪則存檔法庭。案情透露,平時在沙發睡覺的被告曾在躺到女兒床上,先後觸摸其大腿及乳房,其後亦在酒店內趁女兒洗澡時,用勃起的陰莖戳其臀部約10次等。暫委法官王證瑜還柙被告至7月6日判刑,以待索取其背景及心理專家報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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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L.W.K.(56歲,報稱自由工作者)承認於2020年11月或12月某日,在香港鴨脷洲某單位,猥褻侵犯約15歲女童X;於2021年5月9日,在香港黃竹坑香葉道43號雅格,猥褻侵犯15歲女童;以及於2021年9月某日,在香港鴨脷洲某單位,猥褻侵犯約15歲女童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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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區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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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透露,女童X生於2005年11月,案發時約15歲,被告則是X的父親,同時X與其母親、被告、其外祖父或祖父及其弟妹同住在鴨脷洲的案發單位,該單位有兩個睡房,除了外祖父或祖父外,其他人則住在同一間房並放在一個雙層床。約在2020年11月或12月某早上,X穿著裙子獨自睡在上層床,平時在沙發睡覺的被告突然說天氣冷,然後走到X的床邊及面向她躺下,被告隨後將X抱在腰上,但X彈開了被告的手,被告再觸摸X的大腿,然後將手插入X的胸罩並觸摸其乳房(包括乳頭),X推開被告的手,離開床鋪及換好衣服去上學。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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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X同父異母的胞姊Z收到來自黃竹坑雅格酒店(The Arca)於同年5月8日至10日的酒店套票,由於Z在上述時間未有空閒,她就於5月8日將套票交給被告家人並幫助他們辦理入住,在5月9日下午,X離開酒店與朋友見面,到了晚上,除了被告留在酒店外,X的其他家庭成員已回家,當X想回家時,打電話給被告詢問指示,被告則告訴她返回酒店的路,並讓她先洗澡,當X正在洗澡時,被告進入浴室並脫掉所有衣服,用勃起的陰莖戳X的臀部約10次,同時被告觸摸了X腰部及胸部,X試圖向前移動以避開被告,當被告試圖觸摸X乳房時,X將雙臂交叉在乳房前,令被告無法成功,其後被告試圖阻止X離開,但把他推開及堅持要回家。

2021年9月的某一天,X和胞妹在鴨脷洲的單位內洗澡,X協助胞妹後,因被告之前觸摸其乳房,故X則裹著毛巾下站在門後,亦據X稱當時亦有輕微遮蓋其陰部。突然,被告推開門用手指直接調戲X陰道一次,隨後被告人笑著走出洗手間,X對被告行為感到厭惡,她再次關上浴室門及回去洗澡。在同年11月5日晚上,當X與其朋友談論被告人沒收她的手機時,其母親聽到X通過語音信息告訴朋友,她尚未向警方舉報他對她進行非禮,對X說的話感到震驚,母親詢問X那個人是誰,X說是被告,但以為X對受到被告的懲罰感到不安,母親就詢問被告,X所說的是否屬實,被告稱他已經很長時間沒有非禮X,被告則於同晚被捕。

案件在區院審理。

案件在區院審理。

60 歲在內地工作的男子,被控在疫情通關後返港,非禮10歲女兒。案件星期三(11月26 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練錦鴻指,事主X證供存在多處矛盾,不能接納X的説法,不能再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4項控罪確有發生,故撤銷控罪,被告當庭釋放。

法官練錦鴻指,事主X證供存在多處矛盾,不能接納X的説法,不能再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4項控罪確有發生,故撤銷控罪,被告當庭釋放。

法官練錦鴻指,事主X證供存在多處矛盾,不能接納X的説法,不能再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4項控罪確有發生,故撤銷控罪,被告當庭釋放。

60歲被告Z.F.,持雙程證來港,否認4項猥褻侵犯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7月至8月期間,分別兩度在香港荃灣某單位內,猥褻侵犯10歲女童X;另於2023年的某日在香港,猥褻侵犯11歲女童X;及在2024年1月16日,在香港荃灣某單位內,猥褻侵犯11歲女童X。

灰白頭髮的被告今穿白襯衫到庭。他在法官宣佈撤銷控罪後,走出犯人欄。

女事主早前供稱,入睡時被父親摸其胸部、下體等,被問及「舒唔舒服」,其後又被父親捏臀部。保母的書面供詞指,事主向她稱「爸爸瞓覺時摸我大腿」。事後曾因被父親非禮而𠝹手自殘。

練官今裁決時指,關於X證供的可信性,是整個審訊的關鍵所在。X在盤問時竟同意辯方所指,第一控罪所指事情沒有發生,X自己推翻第一控罪提出的證據。

練官指,有關保母離職的原因,X的説法是,自己向保母投訴,不想和被告同睡床上,保母遂勸告被告,數天後保母被解僱;惟保母的證供卻指,自己是因私人理由而辭職,兩人對於離職時間的説法亦有不同。

60歲被告Z.F.,持雙程證來港,否認4項猥褻侵犯罪。練官裁決時表示,多種因素讓案件證供疑點重重,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被告有罪,故撤銷控罪。

60歲被告Z.F.,持雙程證來港,否認4項猥褻侵犯罪。練官裁決時表示,多種因素讓案件證供疑點重重,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被告有罪,故撤銷控罪。

練官續指,事件發生在主人睡房,當時事主的孖生姐姐睡在床邊改建的窗台上,若有任何異樣,姐姐會被驚動,而X在被侵犯時沒有反抗,雖然可能是被驚嚇,所以沒作出抗拒動作,但X隨即睡去,練官認爲難以置信。

練官表示,多種因素讓案件證供疑點重重,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被告有罪,故撤銷控罪。

辯方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審理。

案件編號:DCCC48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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