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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6項猥褻侵犯15歲親女 狼父認其中3罪還柙7.6判刑

社會事

被控6項猥褻侵犯15歲親女 狼父認其中3罪還柙7.6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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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6項猥褻侵犯15歲親女 狼父認其中3罪還柙7.6判刑

2023年06月21日 14:00 最後更新:14:00

作為自由工作者的56歲父親在2020年至2021年,相繼於鴨脷洲住所及一間黃竹坑酒店內數次非禮案發時約15歲的女兒,被控6項猥褻侵犯罪。他21日於區域法院承認其中3罪,餘下控罪則存檔法庭。案情透露,平時在沙發睡覺的被告曾在躺到女兒床上,先後觸摸其大腿及乳房,其後亦在酒店內趁女兒洗澡時,用勃起的陰莖戳其臀部約10次等。暫委法官王證瑜還柙被告至7月6日判刑,以待索取其背景及心理專家報告。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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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L.W.K.(56歲,報稱自由工作者)承認於2020年11月或12月某日,在香港鴨脷洲某單位,猥褻侵犯約15歲女童X;於2021年5月9日,在香港黃竹坑香葉道43號雅格,猥褻侵犯15歲女童;以及於2021年9月某日,在香港鴨脷洲某單位,猥褻侵犯約15歲女童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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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區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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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透露,女童X生於2005年11月,案發時約15歲,被告則是X的父親,同時X與其母親、被告、其外祖父或祖父及其弟妹同住在鴨脷洲的案發單位,該單位有兩個睡房,除了外祖父或祖父外,其他人則住在同一間房並放在一個雙層床。約在2020年11月或12月某早上,X穿著裙子獨自睡在上層床,平時在沙發睡覺的被告突然說天氣冷,然後走到X的床邊及面向她躺下,被告隨後將X抱在腰上,但X彈開了被告的手,被告再觸摸X的大腿,然後將手插入X的胸罩並觸摸其乳房(包括乳頭),X推開被告的手,離開床鋪及換好衣服去上學。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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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X同父異母的胞姊Z收到來自黃竹坑雅格酒店(The Arca)於同年5月8日至10日的酒店套票,由於Z在上述時間未有空閒,她就於5月8日將套票交給被告家人並幫助他們辦理入住,在5月9日下午,X離開酒店與朋友見面,到了晚上,除了被告留在酒店外,X的其他家庭成員已回家,當X想回家時,打電話給被告詢問指示,被告則告訴她返回酒店的路,並讓她先洗澡,當X正在洗澡時,被告進入浴室並脫掉所有衣服,用勃起的陰莖戳X的臀部約10次,同時被告觸摸了X腰部及胸部,X試圖向前移動以避開被告,當被告試圖觸摸X乳房時,X將雙臂交叉在乳房前,令被告無法成功,其後被告試圖阻止X離開,但把他推開及堅持要回家。

2021年9月的某一天,X和胞妹在鴨脷洲的單位內洗澡,X協助胞妹後,因被告之前觸摸其乳房,故X則裹著毛巾下站在門後,亦據X稱當時亦有輕微遮蓋其陰部。突然,被告推開門用手指直接調戲X陰道一次,隨後被告人笑著走出洗手間,X對被告行為感到厭惡,她再次關上浴室門及回去洗澡。在同年11月5日晚上,當X與其朋友談論被告人沒收她的手機時,其母親聽到X通過語音信息告訴朋友,她尚未向警方舉報他對她進行非禮,對X說的話感到震驚,母親詢問X那個人是誰,X說是被告,但以為X對受到被告的懲罰感到不安,母親就詢問被告,X所說的是否屬實,被告稱他已經很長時間沒有非禮X,被告則於同晚被捕。

案件在區院審理。

案件在區院審理。

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涉嫌多次襲擊及非禮4名女學生,他否認普通襲擊、猥褻侵犯罪等12項控罪,案件星期五(12月1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踏入第五日審訊。被告供稱自己在校要帶排球隊,作為教練,與隊員學生的身體接觸多為「提醒」,強調在本案發生後才意識到自己有這些「小動作」。

被告巫嘉明(49歲,報稱技術員)否認10項普通襲擊罪及2項猥褻侵犯罪。

被告涉及的其中7項普通襲擊罪,指於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分別於某中學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W;2項普通襲擊罪則於2024年6月23日分別在紅磡某餐廳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X;一項猥褻侵犯罪於2024年6月22日在私家車上發生,事主為Y;各一項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罪分別於2022年及2023年在某中學發生,事主為Z。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承認事實指,被告當時為該中學的實驗室技術員,負責管理水母學會。事主W、X、Y及Z曾是該中學的學生。社工去年10月收到事主對被告的投訴後報警。

Y供稱,自己和被告日常交談期間,被告常不經意地用手拍自己的肩膀,每次兩下或以上,左右兩邊肩膀都有拍過;有一次,因為她將魚缸的水換錯成淡水,被告拍了Y的頭頂一下。Y另供稱,2024年6月22日,自己參加完課外活動,被告載Y回家,在私家車上,被告拍X大腿,並將其手放在自己大腿上2至3秒,Y 感覺好驚,認為被告行為超越老師和學生界限。

被告今出庭作供。被告今年49歲,中五畢業,曾修讀化學工藝文憑,於1996年修畢。之後一直在學校擔任實驗室技術員,案中學校為其任職的第三間中學。直到案發時,他已在該校工作26年。

被告續指,自己喜歡攝影及排球。當時亦被校方邀請帶隊,學校的大型活動攝影亦由自己負責。其後校方成立攝影學會,由自己負責擔任導師。辯方問及教排球時何時會有身體接觸,被告回應教排球好難用口述,「比賽換人時會好急,要在球證吹雞前叫佢(隊員)快啲,拍下條腰拉下手臂」,目的是讓球證知道隊伍正換人,隊員正走入球場。

庭上播放排球比賽的片段,被告確認當中的教練是他。其中播到被告與隊員有身體接觸,被告回應「話俾佢知點樣提踭、揮臂,打得好啲。佢都係唔明,咁我就抬一抬佢手,拍一拍佢條腰」。被告亦表示,其餘片段的身體接觸只是提醒隊員及球證。

辯方詢問為何會與隊員有身體接觸,而非用口述。被告解釋,在比賽期間要叫隊員的名字或許會影響她們的心理質素,以為在責罵她們,「拉一拉係支持佢哋」。

被告供稱排球賽時與隊員身體接觸只為提醒

被告供稱排球賽時與隊員身體接觸只為提醒

被告亦確認在攝影學會與學生有身體接觸,不論男女,如在他們不知道如何調較相機角度、鏡頭對焦等,「角度好難口述,我就會捉一捉佢隻手,托一托佢等佢擺啱位置」。

就W的指控,被告指自己有「拍一拍」背脊,有機會接近腰間,而非「掂」,但目的是提醒她做事。被告強調不止W,他對待其他人也如此,亦肯定自己沒有W所指的觸碰7次。被告續指,不知自己會有這些小動作,發生本案後再詢問朋友及球員,他們均表示「我心急時會有呢啲小動作」,在案發前自己並無為意。

關於X的指控,被告承認自己有接觸過X,但否認有在餐廳及科學館觸摸X。被告解釋:「想同佢講啲嘢,推一推佢條腰」,又稱想當時與X分享技巧,而在場有市民、學生,工作人員,怕在其他人面前會令她尷尬,「所以推佢埋一邊講,感受會好啲,離開人群,一路推一路行」。

被告亦承認,自己與學生之間會有身體接觸,但她們從來沒避開或投訴。被告指自己與4名受害人屬朋友關係,「會同佢哋有WhatsaApp對話,傾下閒偈」,更指「而家嘅教育唔同幾年前,師生要打成一片,打好關係」。

案件星期一(15日)續審。

案件編號:FLCC 58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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