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再多3名「三跑」前工頭被廉署起訴 涉向逾80工人收賄

再多3名「三跑」前工頭被廉署起訴 涉向逾80工人收賄

再多3名「三跑」前工頭被廉署起訴 涉向逾80工人收賄

2023年06月29日 11:48 最後更新:11:48

廉政公署6月28日落案起訴香港國際機場第三跑道項目(「三跑」項目)分判商3名前工頭,涉嫌向超過80名建築工人收賄共逾80萬元,以協助工人獲分判商聘用和繼續受聘。其中一名工頭涉嫌收賄逾70萬元,並妨礙司法公正,指示工人向廉署報稱沒有提供賄款。3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6月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其中兩人江法及丁仕棠將進行答辯,控方稍後會申請將鄧國梁的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鄧國梁,48歲;江法,55歲;及丁仕棠,61歲,同為德鑄工程有限公司(德鑄)前「工頭」,28日分案被落案起訴共30項罪名,即25項代理人接受利益;3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一項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以及一項勒索。

更多相片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廉署。 資料圖片

廉署。 資料圖片

「三跑」項目累計廉署落案起訴26人。資料圖片

「三跑」項目累計廉署落案起訴26人。資料圖片

廉署再多起訴3名三跑項目的前工頭。

廉署再多起訴3名三跑項目的前工頭。

28日被落案起訴的3名被告案發時為德鑄「工頭」,德鑄是「三跑」項目分判商,負責招聘建築工人進行各類工程。

廉署。 資料圖片

廉署。 資料圖片

首案被告鄧國梁涉嫌於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間,串謀另外兩名「工頭」及其他工人,使鄧國梁與該兩名「工頭」向約80名木工、雜工、索具裝配工人及電工,收受每個工作天40元至400元賄款,共約70萬元。鄧國梁又涉嫌向其中一名「工頭」收受每個工作天100元至200元賄款,涉款約14,000元。

另外,鄧國梁亦涉嫌串謀該名「工頭」,指示部分工人向廉署人員作出虛假陳述,報稱自己並沒有向二人提供賄款。

次案被告江法,涉嫌於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間,向兩名木工收賄共逾66,000元,以及以恫嚇方式要求其中一名木工就其工作每天支付300元。

「三跑」項目累計廉署落案起訴26人。資料圖片

「三跑」項目累計廉署落案起訴26人。資料圖片

餘下案件被告丁仕棠涉嫌於2022年3月至6月期間,向兩名工人收受賄款共逾22,000元。

廉署調查顯示,3名被告涉嫌向工人收賄,以協助他們受僱或繼續受僱於德鑄,或因應收取的賄款分配其工作和管理他們。

「三跑」項目累計落案起訴26人

廉署近年採取連串執法行動,打擊向建築工人收受非法回佣的貪污行為,就「三跑」項目累計落案起訴26人,被告主要為分判商「工頭」,向逾130名工人收賄共逾140萬元。早前被落案起訴的23名「三跑」項目總承建商及分判商前僱員,其中18人認罪或經審訊被定罪,判囚最高16個月,另有3人尚待答辯或審訊。 

廉署再多起訴3名三跑項目的前工頭。

廉署再多起訴3名三跑項目的前工頭。

一名處理機電工程署工程合約的時任高級工程師,被廉政公署控告任職該署期間財富與收入不相稱,涉來歷不明現金共逾700萬元,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5年3個月,犯罪得益被充公。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60歲被告謝聲德是機電署時任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早前承認一項現任訂明人員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他早前又承認另外5項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及3項洗黑錢罪。

高等法院法官胡雅文判刑時說,被告所犯罪行性質嚴重,影響公共工程及社會價值,批評被告身為公務員,處理涉案工程合約時理應守法符規及公開透明,但他沒有申報利益衝突,而且出於貪心及缺乏自制能力而犯案。

法官又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380萬元。他須於6個月內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則可遭加刑40個月。

高院法官胡雅文。司法機構網頁圖片

高院法官胡雅文。司法機構網頁圖片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間,維持高於與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他於該7年半內獲機電署支薪共約900萬元,但個人總開支達約3000萬元。撇除薪金、個人儲蓄及其他合法收入,他有至少700萬元開支的資金來源不明。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多個銀行戶口於案發期間先後接收了逾200筆來歷不明的現金存款共逾700萬元。另外,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所屬的小型工程分部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小型工程合約,涉款總值約9140萬,合約其後分判予三間分判商,被告承認從一名同時任職該三間公司董事的男子,接受賄款40000元以保持傾向優待有關公司。

調查又指,被告在負責處理該兩份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以及監督承判商工作表現時作出失當行為,未有按照公務員事務局發出的通告及機電署的「行為及紀律指引」,申報他與該名分判商董事屬私交友好,存在利益衝突。

機電工程署。EMSD圖片

機電工程署。EMSD圖片

廉署表示,調查本案非常艱巨,廉署對上一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提控是約30年前。由於公務員擁有一定權力和影響力,因此對公務員施予更嚴厲的規管,以揭露隱蔽及難以偵測的貪污罪行。廉署會繼續嚴厲執行《防止賄賂條例》,維護公務員團隊的廉潔操守。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