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早前入稟申請禁制令,禁止傳播《願榮光歸香港》歌曲。法庭最後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
《港區國安法》第3條規定,香港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當時法官陳健強提出拒批禁制令有幾個主要理由,包括1. 禁令針對的行為本已屬刑事罪行(《港區國安法》等)可以覆蓋。2. 律政司無法說服禁制令有何實際用途。3. 禁制令會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可能會產生「寒蟬效應」。
Ariel和高人談起此事,他直接總結話:香港法院站位不夠高,對保護國家安全不到位。
高人解釋,香港的法治首先要完整準確執行法律,當然包括《港區國安法》。《港區國安法》第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港區國安法》寫得相當清楚,司法機關有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責任。睇番法院拒絕律政司申請禁制令的理由,都主要是技術理由。微觀而言,這些技術理由是法官判案時經常考慮到的,例如特區政府如果認為《榮光》歌內容觸犯了《港區國安法》,所以直接以《港區國安法》起訴。但係高人話,抽離一啲講,抬高一啲高度,純從技術角度考慮問題,而忘記了法律賦予法院的基本責任,這顯然不是一個很好實踐法治的態度。
睇番《榮光》歌的歌詞,明顯包括「為正義 時代革命」、「要光復 這香港」的內容,在香港第一宗國安法案件的案例裏面,法庭已經判定「時代革命、光復香港」這兩句口號觸犯《港區國安法》。而《榮光》歌的創作者之一「Thomas」曾經表示,所作歌曲要符合現場氛圍(指示威現場),而參考編曲主要來自於英國國歌《天佑吾王》、美國國歌《星條旗》等。好明顯作者是意圖將《榮光》歌當成「香港國歌」。
2022年11月韓國舉行七欖比賽時曾誤播《榮光》 歌。
如果法庭無視:一. 榮光》歌本身觸犯《港區國安法》。二. 允許其繼續傳播,會帶來影響國家安全的危害。而光是考慮技術問題,這明顯就是本末倒置。
高人提到,至於禁制令有無作用的問題,任何禁制令都未必能夠有百分百的作用,但法庭頒下禁制令有多重作用,第一. 制止一般市民繼續傳播《榮光》歌。第二. 若有人執意傳播,政府就可以立即採取行動。至於跨境社媒平台傳播《榮光》歌,禁制令未必能夠全面執行,可以理解為禁制令或許不能百分百阻止所有違反國安法的行為,但是不等於禁制令無用。
高人也提到,去年中共二十大報告中涉港論述有一句話:要「完善特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這既是中央對香港的要求,也是中央對香港的期望。國家安全顯然屬一國範疇,香港的司法機構應該主動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如果在這些問題上失責,無論特區及中央政府就要作出這樣或那樣的補救措施,結果雖然同樣可以達到目的,但是不但拖延了時間,也允許了破壞國家安全的活動繼續存在擴散,負面影響深遠。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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