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涉嫌在2020年的中環遮打花園集會期間追趕及襲擊警員,區域法院裁定兩人暴動罪成,餘下一人則全部罪名不成立。
已宣告解散的「民間集會團隊」2020年初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集會,中途被警方腰斬後爆發衝突,三名男子涉嫌追趕及襲擊警員,區域法院裁定其中兩人暴動罪成,但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餘下一人則全部罪成不成立,案件押後到下月1日判刑。
三名被告分別是學生、運輸工人及無業,他們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遮打花園及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意圖使多名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以及與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導致上述人士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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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首被告參與暴動並用磚頭襲擊警員,次被告則承認與其他黑衣人包圍在長江中心外,期間有人襲擊。法官認為,次被告有留在現場鼓勵其他暴動人士及參與的意圖,裁定兩人暴動罪罪成。但沒有證據顯示兩人與他人曾達成協議,故裁定兩人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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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時指,本身是學生的首被告在犯案後依然奮發向上,繼續修讀副學士學位,獲得優異成績,成功進入香港中文大學就讀,品格良好,重犯機會微小。首被告犯案時只有19歲,年紀尚小,本案案情較其他暴動性質輕微,持續時間也不足1分鐘。母親、老師、朋友及社工等也有為首被告求情,希望法官能判處其進勞教中心,法官認為勞教較監禁時間較短,故不索取勞教中心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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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第三被告,控方認為他是公開媒體影像中出現在遮打花園施襲者「揮遮人」,但法官認為由於所指的證物均不可靠,例如證物中的背包款式與被告不一致等,因此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揮遮人」和楊是同一人,而且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出現在金鐘案發現場,所以裁定第三被告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兩罪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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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