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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金山案引人入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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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金山案引人入勝

2023年11月22日 18:28 最後更新:18:54

中大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時任副教授許金山,早前被裁定於2015年謀殺妻女罪成,服刑中的許金山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周二頒下判詞,裁定許金山上訴得直,案件發回重審。這真是一宗峰迴路轉、引人入勝的案件。

許金山被指控將一個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球放在車尾箱,由於瑜伽球已拔去氣塞,洩漏出大量一氧化碳,最終導致妻女中毒死亡。這種高科技致死案,本身已有拍案驚奇的味道,上訴得直案件重審,更加令人意外。

一般而言,高院審訊的刑事案件由於有陪審團參與判定事實,被認為就事實爭議無法上訴,因此上訴本身難度低,只能因原審法官的法律觀點有誤,或是引導陪審團出錯,才能成功上訴。

終審法院裁定許金山案上訴得直,亦主要是由於原審法官對陪審團引導出錯。判詞由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和林文瀚撰寫,指上訴爭議在於,許金山的妻女於2015年5月死亡,警方同年11月才集中調查涉事私家車內的銀色瑜伽球,負責蒐證的證物警員供稱車上沒有瑜伽球氣塞。直至2016年5月,警方才在許金山的寓所抽屜內,找到一個被指涉案的氣塞。

原審法官曾經引導陪審團,若陪審團信納警員證供,就能分辨誰人將瑜伽球放入車內,即排除幼女將瑜伽球放上車。不過,許金山一方提出,幼女可能將瑜伽球放入車內滅蟲,而涉事私家車在警方看管下有近半年空白期,不排除證據曾被干擾。終院法官在判詞認同,原審法官的引導說話或令陪審團以「不被法律容許的思路」,排除了幼女把瑜伽球放上車的可能,因而忽視在警方搜車之前,氣塞被不慎取走或誤放其他地方的可能。終院又表示,由事發至警方搜車之間相隔逾半年,加上車尾箱物品曾被移動,不能排除氣塞被取走的可能。

另外,在許金山寓所搜出的氣塞,終院亦認為,許金山寓所內還有其他瑜伽球,所以抽屜搜出的氣塞本身並不重要,證據價值不高,未能指控許金山將瑜伽球放上車,同時拔走氣塞。控方原審時將抽屜氣塞和車內瑜伽球聯繫起來,存有很大偏見,原審法官至少應提醒陪審團兩者沒有任何聯繫;遺憾是法官沒有妥善引導陪審團,陪審團無法適當評估證據。

許金山案的終院判決,的確是一個很好的教材,教導大家了解法庭審訊的兩件事情。一、刑事案須「不留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證明被告有罪。如被告能確立案件有「合理疑點」的話,被告就應被判定無罪。許金山案的疑點爭辯,是圍繞誰放置瑜伽球和誰拔掉氣塞,而法官的引導沒有清楚指示陪審團要考慮相關重點。

二、建立證據完整鏈條的重要性。如果是一個真實的犯罪事件,犯人在每一步都會留下證據,而控方就要把這些證據找出來,每一步去證明。在許金山案中,終審法院甚至指出,控方在原審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講述警方妥善保管車上物品。換言之由瑜伽球被放上車的一刻開始,到警方找到瑜伽球之間的每一個節點,都要有證據來證明,特別是要證明許金山把瑜伽球放上車並拔走氣塞,而不是單憑只靠推論。

現實上我們也看過有些案件,控方靠推論就能入罪,最典型是1974年跑馬地紙盒藏屍案。當年少女卞玉瑛的裸屍,被發現藏身於一個電視紙盒內,附近雪糕店店員歐陽炳強被指控是兇手。由於沒有直接人證,控方是憑在歐陽炳強衣物上搜到卞玉瑛衣服纖維的科學鑑證成功舉證,最後裁定歐陽炳強的謀殺罪名成立,但歐陽炳強二十多年來對外一直堅稱自己無辜。這宗案刷新了當時香港人對科學鑑證和刑事案推論的認識。

相對而言,終審法院在許金山案中,採取一個非常嚴謹的態度,重視每一個環節的證據鏈條和法官的合理引導,最後裁定法官引導錯誤,案件要發還重審。

當然案件重審並不代表許金山無罪,但一切都要重新開始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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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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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首惡定罪  法治得以伸張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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