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理大衝突期間,19人被控在尖沙咀非法集結,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告即時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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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理大衝突期間,19人被控在尖沙咀非法集結,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稍後頒下裁決理由書,各被告即時還押。
暫委法官嚴舜儀指出,在警方當日推進前,各被告已身處非法集結範圍,無論何時到場,必然知道正發生非法集結,他們選擇逗留並加入示威人群,壯大聲勢,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法官又表示,各人身上有口罩或生理鹽水等,顯示他們有計劃參與,具參與非法集結意圖。
巴士的報記者攝
對於各被告分別提出當時在場的原因,包括因為「八卦」、買藥及吃早餐等,法官認為不可信。其中有被告稱因修讀大學的動畫及視覺特效課程,其中功課以「示威時返工」為主題,當時到尖沙咀找素材,沒打算進入理大範圍,因此不感擔心。法官認為被告沒有弄清楚情況就表示不擔心,令人費解,認為前往取景的說法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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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名被告為時任地政總署丈量員,他指2當日上班途中不適,打算看病前吃早餐,再乘巴士回家。法官認為若身體不適,可於港鐵站附近吃早餐,按當時情況貿然到尖東找巴士,並不合理,而被告當時攜有紗布、雨衣及生理鹽水等。
控方案情指2019年11月18日,約100名示威者在尖沙咀科學館一帶聚集,警方發出警告後驅散,在華懋廣場外拘捕 135人,包括本案各被告。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