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徵費原定4月1日實施,但政府原定昨日(1月19日)開記者會講解實施細節,最後變成宣布押後至8月1日實施。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宣布垃圾徵費押後至8月1日實施。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在記者會表示,為了幫助市民大眾和相關業界更了解計劃,遂向特首李家超提出押後。
社會上對垃圾徵費原定4月1日實施,但社會上有意見指市民不了解垃圾收費如何執行及相關細節。
李家超本周二(1月16日)在行政會議前回應垃圾徵費議題,稱需要做好宣傳工作,「必須要把垃圾收費的執行細節很清楚地列出來告訴大家,宣傳工作會不斷做、大量做、持續做」。
特首當時又指,已要求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在這方面將整個執行細節很清晰地令市民知道,通過講座、記者會、宣傳工具,向所有人講解每個人的角色和法律責任、運作是如何。值得注意的是特首當日並無提及政策實施日期。
不過,過去幾日,官員連串解說有越描越黑之感。
先有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都市固體廢物收費)胡勁欣被問到垃圾太大時的處理方法,若是地拖棍等太長突出,「你可以鋸開佢兩嚿入指定袋」。
環境保護署署長徐浩光
後來又有環境保護署署長徐浩光稱,市民要樹立守法意識,「清不清楚好多時候是看你自己想不想弄清楚,如果你想不清楚,幾時都是不清楚!」
有議員話,徐浩光的「你想不清楚,幾時都是不清楚」的講法傷害性最大,的確是公關災難,他也有向政府反映意見。
該議員認為,政府應該收到不少類似的意見,認為市民對垃圾徵費計劃的細節仍未了解,官員的解說不清,自己講咗以為市民就明白,若堅持在4月1日推行,會搞出較大的混亂。最後政府從善如流,押後推出,爭取更多時間解說,是一個明智的做法。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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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