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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 非香港獨有 專家:港國安法符普通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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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 非香港獨有 專家:港國安法符普通法原則

2024年01月29日 08:00 最後更新:01月31日 16:07

自《香港國安法》實施,西方政客及媒體的一個論調,就係由指定法官審理國安相關案件的安排。但其實這絕非《香港國安法》獨有,英國的《國家安全法》,亦有指定法官審訊的制度。

目前,本港已有不少國安法相關案件審結,而香港法院一直沿用普通法原則審理有關案件。

例如《香港國安法》第5條列明,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均假定無罪。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高禮文指出,《香港國安法》之中很明確依然採用「無罪推定原則」,因此控方需要證明,排除合理懷疑下定罪,被告並不需要證明自己清白。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亦指,條文提到由普通法法院審理,已確立無罪推定原則。

列顯倫認為,國安法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審判程序並沒有分別。「《香港國安法》第41條規定,所有正常程序及保障,適用於立案偵查、檢控、及刑事審判程序。程序是一樣的,普通法的證據規則也是一樣的。所以就審判程序而言,我看不出有甚麼不同。」

而《香港國安法》第5條亦保障犯罪嫌疑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高人說留意到,黎智英案開審以來,西方傳媒沒有關注在法庭上公開的案情,多為引述政客或反華人士表達的「要求釋放黎智英」 等政治口號。

有資深新聞人同高人說,這宗案件開審以來,爆出的案情遠比之前公開內容多,純粹從新聞的專業角度判斷,可以報道的內容十分豐富。不過,顯然地,不少標榜客觀公正的西方媒體,對這些新聞素材視而不見。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自從《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不時有抹黑的聲音出現。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再拍片,講述國安法4大罪行,強調只會針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市民大眾的生活並唔會受到影響。

鄧炳強今日(28日)在社交平台上載國家安全影片系列第8集。繼上集講述《香港國安法》訂立的背景,今集則主要講述《香港國安法》規管的四類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部勢力。

「黑暴」期間,有人明目張膽要求「港獨」。影片截圖

「黑暴」期間,有人明目張膽要求「港獨」。影片截圖

鄧炳強表示,設立分裂國家罪的目的,主要針對在「黑暴」期間,有人明目張膽要求「港獨」。

「黑暴」期間有反政府力量用種種手段企圖癱瘓政府。影片截圖

「黑暴」期間有反政府力量用種種手段企圖癱瘓政府。影片截圖

另外,當時有反政府力量要求行政長官下台、解散警隊、發動大罷工去癱瘓政府,反政府力量更企圖透過自我協定的所謂「初選」,企圖取得立法會一半或更多的議席,目的是為了否決所有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的撥款申請和財政預算案,從而令到政府停擺,最終「攬炒」香港,故此設立顛覆國家政權罪。

2019年有激進人士企圖危害市民生命去宣揚政治目的。

2019年有激進人士企圖危害市民生命去宣揚政治目的。

他續指,2019年社會上有很多人被激化,認為要用暴力才可以解決問題,甚至做出一些恐怖分子的行為,包括製造炸彈、儲存槍械和大量爆炸品等等。警方曾發現一批高性能的爆炸品,有人甚至計劃在海底隧道、鐵路、法庭和街邊的垃圾桶和政府建築物等地方引爆,以危害市民生命去宣揚他們的政治目的。

鄧炳強直言,如果不是執法人士人員及時制止,可能已經造成大規模的人命傷亡,因此定立恐怖活動罪。

影片截圖

影片截圖

至於訂立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目的,是當時有不同的外國或境外勢力勾結、利用他們在香港的代理人,希望這些人進行一些危害國家和香港安全的行為。鄧炳強又不點名批評指,最明顯係不斷有人乞求美西方國家攻擊中央,制裁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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