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公開諮詢文件今天公布,其中說及禁止「政治性組織」與境外政治團體聯繫,部份壓力團體如環保組織,擔憂誤墮法網。但按照諮詢文件,非牟利組織(NGO)和壓力團體只要不是政黨或參選議會,就不會被界定為「政治性組織」。
特區政府宣布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公開諮詢。
23條諮詢文件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針對以下行為:
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以下干預效果:
(i )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政策或措施,或作出或執行任何其他決定;
(ii) 干預香港特區的選舉;
(iii)影響立法會履行職能;
(iv)影響法院履行職能;或
(v)損害中央與特區之間,或中國或香港特區與任何外國的關係。
至於禁止政治團體與外國政治團體聯繫,以防止外國政治團體與政團聯合,干預特區施政或選舉,這項建議引起部份壓力團體或NGO疑慮,它們會否被界定為「政治性組織」,日後接受外國組織捐款時,會否觸犯23條?
據了解,按諮詢文件,這項建議規管的對象,只是「政治性團體」,而「政治性團體」的定義,是根據現行《社團條例》的定義,即:(A) 是政黨或宣稱是政黨的組織;或(B)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為參加選舉的候選人宣傳或作準備的組織。現行《社團條例》已經有規定,若某社團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發出命令,禁止該社團運作。
根據這定義,一般NGO和壓力團體,若沒有參與任何選舉活動,就不算是「政治團體」,不在23條相關規管之列,一些壓力團體,例如環保組織,即使接受外國捐款,只要捐款不是用於政治活動,例如參選,則不會觸犯23條。但高人話,當然所有團體,也不能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相反地,一些工會若每年都派人參選各級議會,根據上述定義,就屬於「政治性團體」,他們不能與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有聯繫,或接受外國政治組織捐款。而壓力團體或NGO若沒有參與任何選舉,即使他們批評政府,舉例說,環保團體反對明日大嶼計劃,只要不煽動大眾示威衝擊、憎恨政府,就不會觸犯法例。
23條立法的另一變化是完善社團的定義。現時本港的組織主要有兩個註冊途徑,其一是根據《社團條例》註冊成社團,另一是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公司,不過也有組織不屬這兩個註冊途徑,例如工會和業主立案法團,工會是根據《職工會條例》註冊,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業主立案法團》條例註冊,這兩類組織不受現行《社團條例》中有關危害國家安全條文的規管。為堵塞這漏洞,諮詢文件建議透過《基本法》23條,將把這類團體納入《社團條例》,統一管理。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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