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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官員批23條立法「令香港繁榮消失」 事實上香港不設英式「境外影響力登記制度」鬆寛過英國

博客文章

英國官員批23條立法「令香港繁榮消失」 事實上香港不設英式「境外影響力登記制度」鬆寛過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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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官員批23條立法「令香港繁榮消失」 事實上香港不設英式「境外影響力登記制度」鬆寛過英國

2024年01月31日 15:35 最後更新:15:56

特區政府宣布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展開公眾諮詢後,英國保安國務大臣董勤達(Tom Tugendhat)批評,這套新法例只會令香港繁榮的因素消失。

英保安大臣董勤達。

英保安大臣董勤達。

董勤達在1月30日晚在倫敦出席在英香港人組織「歡迎香港人委員會」(Welcoming Committee for HongKongers)的活動時發言,提到香港政府開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他說香港政府指立法會保障香港繁榮是一個「完全荒謬」的說法。

他說:「第23條及《國安法》唯一成就的,是摧毀令香港繁榮的因素:自由、機會、公正的法律。我們已經見到,因為他們的行為,外國投資者的信心大幅下降,而我懷疑,因為他們的專制管治,我們會見到信心下降得更多。」

不過諷剌的是,英國國會在去年7月11日通過了嚴厲的新版《國家安全法》。英國《國家安全法》同樣有「外國干預罪」。英國把「外國干預」列為重罪,具有「域外效力」,毋須法庭搜查令即可行使搜查權,並採用全方位「大包圍」式定罪。

英國《國家安全法》最辣的是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要求所有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任何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向政府登記,適用範圍還不僅限於政治範疇。條文甚至沒有規定控方需要證明什麼是「外國影響力」,只要證明相關行為與外國有任何關係,即可入罪。

英國《國家安全法》另一辣位是容許相關案件可以隨時禁止公開審訊,而且英國警方只要有「合理理由」,就可以禁止疑犯離開住所,或強制其身處某一處所長達5年,期間可禁止涉嫌人使用電腦、手機等。

睇番香港23條立法辣度不如英國。

香港的23條立法諮詢文件提到,不少外國政府為了提高外國勢力透過代理人在本國進行政治活動的透明度,已設立關於境外影響力的登記制度,並訂下相關的規管罰則。舉例而言,美國和澳洲均有法律要求當本地和外國團體或個人建立一種「代理人」和「境外委託人」關係,及在當地進行政治或其他訂明活動時,要作出登記的制度。而英國方面,最近通過其《國家安全法》引入一套「境外影響力登記制度」(foreign influence registration scheme)。加拿大於2023年就建立「外國影響透明度登記制度」(foreign influence transparencyregistry)進行諮詢,獲得普遍支持。新加坡則曾考慮引入登記制度但最後未有引入。

諮詢文件指,特區政府較早前亦曾考慮是否設立登記制度,以提高境外組織透過在香港的組織及個人進行政治性活動或涉及國家安全的活動的透明度,但經審慎考慮後,決定不引入類似的登記制度:我們認為現行《社團條例》下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禁止社團運作的機制已為社會熟悉,而該機制亦具備相關運作經驗(包括2018年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經驗),因此,透過訂立「境外干預」罪以及完善規管及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組織運作的機制,針對性地處理有關問題,更為合適。

香港23條立法也沒有英國那種可長達5年的居家禁閉制度。

高人話,英國有口話人無口話自己,如果香港的23條立法會「令繁榮消失」,英國更辣的國安法,外國團體隨時被英國鎖定要去登記,更會嚇怕外資,更會搞死經濟了,為何英國又照樣立法?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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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

《基本法》23條公開諮詢文件今天公布,其中說及禁止「政治性組織」與境外政治團體聯繫,部份壓力團體如環保組織,擔憂誤墮法網。但按照諮詢文件,非牟利組織(NGO)和壓力團體只要不是政黨或參選議會,就不會被界定為「政治性組織」。

特區政府宣布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公開諮詢。

特區政府宣布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公開諮詢。

23條諮詢文件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針對以下行為:

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以下干預效果:

(i )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政策或措施,或作出或執行任何其他決定;

(ii) 干預香港特區的選舉;

(iii)影響立法會履行職能;

(iv)影響法院履行職能;或

(v)損害中央與特區之間,或中國或香港特區與任何外國的關係。

至於禁止政治團體與外國政治團體聯繫,以防止外國政治團體與政團聯合,干預特區施政或選舉,這項建議引起部份壓力團體或NGO疑慮,它們會否被界定為「政治性組織」,日後接受外國組織捐款時,會否觸犯23條?

據了解,按諮詢文件,這項建議規管的對象,只是「政治性團體」,而「政治性團體」的定義,是根據現行《社團條例》的定義,即:(A) 是政黨或宣稱是政黨的組織;或(B)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為參加選舉的候選人宣傳或作準備的組織。現行《社團條例》已經有規定,若某社團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發出命令,禁止該社團運作。

根據這定義,一般NGO和壓力團體,若沒有參與任何選舉活動,就不算是「政治團體」,不在23條相關規管之列,一些壓力團體,例如環保組織,即使接受外國捐款,只要捐款不是用於政治活動,例如參選,則不會觸犯23條。但高人話,當然所有團體,也不能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相反地,一些工會若每年都派人參選各級議會,根據上述定義,就屬於「政治性團體」,他們不能與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有聯繫,或接受外國政治組織捐款。而壓力團體或NGO若沒有參與任何選舉,即使他們批評政府,舉例說,環保團體反對明日大嶼計劃,只要不煽動大眾示威衝擊、憎恨政府,就不會觸犯法例。

23條立法的另一變化是完善社團的定義。現時本港的組織主要有兩個註冊途徑,其一是根據《社團條例》註冊成社團,另一是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公司,不過也有組織不屬這兩個註冊途徑,例如工會和業主立案法團,工會是根據《職工會條例》註冊,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業主立案法團》條例註冊,這兩類組織不受現行《社團條例》中有關危害國家安全條文的規管。為堵塞這漏洞,諮詢文件建議透過《基本法》23條,將把這類團體納入《社團條例》,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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