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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變反駁隊隊長出動 反駁「香港犯法送內地受審」無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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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變反駁隊隊長出動 反駁「香港犯法送內地受審」無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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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變反駁隊隊長出動 反駁「香港犯法送內地受審」無稽

2024年01月31日 23:48 最後更新:15:56

23條立法尋日展開公眾諮詢,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行孖咇,一連兩日安排會見了不少團體和業界代表,解釋諮詢文件和聽取意見。

今次政府兵分多路做好解說,最特別是設立「應變反駁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出席立法會會議時,自爆自己擔任「應變反駁隊」隊長。鄧炳強解釋成立「應變反駁隊」的原因,指如市民有誤會只需要澄清,但如有人刻意散布虛假的資訊去挑動市民情緒,則需要社會出來反駁,「呢個唔係解釋得㗎,我哋要用一個反駁形式,比市民知道佢講嘅嘢係假嘅,唔想我哋國家安全好。」

今日晚上「反駁隊」出動,鄧局長在社交平台發布帖文,話「應變反駁隊」已經留意到有立心不良嘅人,企圖散播虛假訊息,話有咗23條之後,喺香港犯咗法,就會送到內地受審,而喺香港生活並喺內地犯法嘅人,亦會被捉到內地受審,呢個絕對係無稽之談,絕不會發生。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親自出任「應變反駁隊」隊長。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親自出任「應變反駁隊」隊長。

鄧局長又批評呢種低劣嘅抹黑手法,令人見到2019年黑暴開始時抹黑政府嘅腳影,心懷不軌嘅人,企圖以呢啲假消息恫嚇香港市民,動搖大家對政府嘅信任,因此身為隊長的鄧局長認為必須即時出嚟反駁,以正視聽。

帖文又指「應變反駁隊」會繼續留意惡意虛假消息,並第一時間出動,將危害國家安全嘅火苗撲熄。

高人話,經歴2019年黑暴事件,反對派及一些敵對力量,利用文宣工作在互聯網上對特區政府做了大量抹黑歪曲,最經典要數完全虛構的「太子站打死人」。特首李家超昨日亦話,相信在今次立法工作中都會再出現抹黑歪曲的攻擊。

政府今次設立「應變反駁隊」,特別係針對社交媒體上的不實抹黑作出反擊,其實第一時間出來澄清和反駁虛假消息,都係確保立法工作可以在理性下各抒意見,才有利諮詢工作啦。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特區政府宣布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展開公眾諮詢後,英國保安國務大臣董勤達(Tom Tugendhat)批評,這套新法例只會令香港繁榮的因素消失。

英保安大臣董勤達。

英保安大臣董勤達。

董勤達在1月30日晚在倫敦出席在英香港人組織「歡迎香港人委員會」(Welcoming Committee for HongKongers)的活動時發言,提到香港政府開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他說香港政府指立法會保障香港繁榮是一個「完全荒謬」的說法。

他說:「第23條及《國安法》唯一成就的,是摧毀令香港繁榮的因素:自由、機會、公正的法律。我們已經見到,因為他們的行為,外國投資者的信心大幅下降,而我懷疑,因為他們的專制管治,我們會見到信心下降得更多。」

不過諷剌的是,英國國會在去年7月11日通過了嚴厲的新版《國家安全法》。英國《國家安全法》同樣有「外國干預罪」。英國把「外國干預」列為重罪,具有「域外效力」,毋須法庭搜查令即可行使搜查權,並採用全方位「大包圍」式定罪。

英國《國家安全法》最辣的是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要求所有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任何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向政府登記,適用範圍還不僅限於政治範疇。條文甚至沒有規定控方需要證明什麼是「外國影響力」,只要證明相關行為與外國有任何關係,即可入罪。

英國《國家安全法》另一辣位是容許相關案件可以隨時禁止公開審訊,而且英國警方只要有「合理理由」,就可以禁止疑犯離開住所,或強制其身處某一處所長達5年,期間可禁止涉嫌人使用電腦、手機等。

睇番香港23條立法辣度不如英國。

香港的23條立法諮詢文件提到,不少外國政府為了提高外國勢力透過代理人在本國進行政治活動的透明度,已設立關於境外影響力的登記制度,並訂下相關的規管罰則。舉例而言,美國和澳洲均有法律要求當本地和外國團體或個人建立一種「代理人」和「境外委託人」關係,及在當地進行政治或其他訂明活動時,要作出登記的制度。而英國方面,最近通過其《國家安全法》引入一套「境外影響力登記制度」(foreign influence registration scheme)。加拿大於2023年就建立「外國影響透明度登記制度」(foreign influence transparencyregistry)進行諮詢,獲得普遍支持。新加坡則曾考慮引入登記制度但最後未有引入。

諮詢文件指,特區政府較早前亦曾考慮是否設立登記制度,以提高境外組織透過在香港的組織及個人進行政治性活動或涉及國家安全的活動的透明度,但經審慎考慮後,決定不引入類似的登記制度:我們認為現行《社團條例》下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禁止社團運作的機制已為社會熟悉,而該機制亦具備相關運作經驗(包括2018年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經驗),因此,透過訂立「境外干預」罪以及完善規管及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組織運作的機制,針對性地處理有關問題,更為合適。

香港23條立法也沒有英國那種可長達5年的居家禁閉制度。

高人話,英國有口話人無口話自己,如果香港的23條立法會「令繁榮消失」,英國更辣的國安法,外國團體隨時被英國鎖定要去登記,更會嚇怕外資,更會搞死經濟了,為何英國又照樣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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