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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銳意改革、主動作爲」 方能在國家對外開放中做更大的貢獻

博客文章

簡慧敏:「銳意改革、主動作爲」 方能在國家對外開放中做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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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銳意改革、主動作爲」 方能在國家對外開放中做更大的貢獻

2024年07月31日 17:37 最後更新:18:02

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順利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決定》),為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作出至關重要的戰略部署,也為香港的未來路向提綱契領、擘畫藍圖。

《決定》把涉港內容置於第七部分「完善高水平對外開放體制機制」,並明確提出,要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鞏固提升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支持香港、澳門打造國際高端人才集聚高地,健全香港、澳門在國家對外開放中更好發揮作用機制。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合作,強化規則銜接,機制對接。這不僅再次明確香港在國家改革開放進程中的重要作用,更向世界表達了國家對「一國兩制」、「對外開放」基本國策,「以開放促改革」的堅定決心。

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

香港是全國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彈丸之地卻擁有國際化、法治化、全球化的特點,特區政府必須準確把握《決定》要求,進一步發揮「一國兩制」下「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的優勢,尤其是「聯通世界」的獨有優勢,在國家對外開放中做出更大的貢獻。

律政司司長前不久以「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督導組」下「一帶一路」發展小組組長身份,聯同不同政策局代表到北京出席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一帶一路」建設聯席會議後,在立法會前廳交流會中表示,中央希望香港發揮雙向開放功能平台優勢,以香港作為貿易和專業服務平台,鞏固亞太區國際法律服務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在「硬聯通」、「軟聯通」、「心聯通」,甚至「法聯通」扮演更積極的角色,推進「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 ,為香港在國家對外開放的角色定位提供了有力遵循。

鞏固提升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

香港的命運與國家緊密相連,國家一直是香港發展的堅強後盾。鞏固提升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已經不是第一次在《決定》提及,這幾個中心的鞏固提升均需要香港加強「引進來、走出去」的重要雙向開放平台作用。特區政府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提出了發展「總部經濟」和引入「遷冊機制」的政策舉措,2024年《財政預算案》也明確提到要將香港建構為「跨國供應鏈管理中心」的目標。方向有了,如何一件一件事落實才是關鍵。

爲什麽特區政府財金官員和監管機構的第一把手是「三中全會」後首批獲夏寶龍主任接見呢?這是否説明了夏主任要他們準確領會「三中全會」的精神,要「銳意改革、主動作爲」,認清香港在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鞏固提升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的作用?這些年我們在金融體制改革、建設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促進人民幣國際化、鞏固提升國際航運、貿易中心等方面的工作做得如何?

在「走出去」方面,特區政府應加強與中央相關部委落實便利內地企業在港設立總部或子公司的措施。《2024/2025年財政預算案》已經確定了「推動內地生產企業來港開設管理離岸貿易的總部」的政策方針,在「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理念下,實際成效何時可見?

筆者認爲要吸引內地企業來港開設管理離岸貿易的總部,首要是向目標企業游説這樣做的好處有哪些,說明在港成立子公司再「走出去」往「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投融資的得益。筆者接觸到的内地企業表示,他們需要充分掌握通過香港「走出去」的實質好處,才能衡量是否值得為了在境外部署而去經歷逐層審批上報的流程。 「拼船出海」、「走出去」、「超級增值人」不能變成口號式的倡議。

成功與龍頭企業簽署來港設立國際總部的合作備忘錄,也不代表事情圓滿完成,後續要切實地把合作備忘錄不折不扣地落實。舉例來説:去年12月內地電動車電池龍頭企業「寧德時代」在行政長官、財政司司長及創科局局長「三顧茅廬」下終於與香港科技園公司簽訂合作備忘錄,當時預計將聘請500人以上,並在未來投資十多億元;但至今已近8個月,香港的財金官員、港交所和證監會等能否更積極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早日實現科技金融,讓香港國際金融中心服務科技企業?

在「引進來」方面,特區政府要加快公司「遷冊制度」的立法進程和解説,積極統籌所有「香港隊」機構,舉全政府之力推廣香港的「一國兩制」制度優勢,讓外國企業充分掌握遷冊到香港對他們進入内地有什麽實質的好處,這樣才能讓香港成為外國企業進入內地的「超級聯繫人」。

筆者今年5月隨特區立法會主席率領的考察團到訪馬來西亞、印尼及新加坡,期間有幸與三國的議會代表、商會代表、東盟國家常駐代表以及對話夥伴等交流面談,深深感受到東盟國家對香港在國家對外開放中擔當的角色之好奇心。雖然他們對於國家的成就給予很大的肯定,也表現出對香港的強烈興趣,但是具體到香港的最新政策和《財政預算案》措施的相關性,如何利用香港的獨特作用,進入内地市場仍是一知半解。筆者在2024年《施政報告》諮詢交流會議中向行政長官建議成立針對東盟市場的高層次跨部門委員會或工作組,擬備資料摘要,讓「引進來」的工作事半功倍。

行政長官7月28日啟程出訪老撾、柬埔寨及越南3個東盟國家;相信有了國家的大力支持和積極遊説,我們立法會此前的東盟考察,對於香港加入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及其他方面的區域合作,必定會有叠加的效應,期盼行政長官此行碩果纍纍。

健全香港在國家對外開放中更好發揮作用機制

《決定》的涉港部分特別提到「健全香港在國家對外開放中更好發揮作用機制」,加上「銳意改革、主動作爲」的新任務、新要求,筆者認爲值得特區政府管治團隊琢磨思考,要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提升上下大工夫。

從《決定》可見,國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廣度和深度上的不斷拓展,強調了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要不斷快速提高,香港也要以此為圭臬。特區政府應研究檢視奉行了20多年的「主要官員問責制」和公務員制度怎樣更有機結合、人事制度中的獎懲機制如何進一步提高效能,昂揚公務員團隊的士氣;司長級別領導的跨司局工作組的協作機制如何更見實效。要拼經濟、謀發展、惠民生就不能回避這些課題。

筆者向行政長官提交的2024年《施政報告建議書》的主題就是「拼經濟、惠民生,聚群力、見實效」。在實現高質量發展和國家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新征程中,我們要以香港所長,服務國家所需,盡香港之責、做香港的更大貢獻。期待行政長官的2024年《施政報告》充分體現《決定》的精神。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中銀香港總法律顧問)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法學研究歷來百家爭鳴,但必須符合一條底線,那就是不能違反基本的法治原則,否則就是對法治精神的玷污。最近看到所謂法學專家陳文敏關於「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和國安法的系列言論,語出驚人、偏頗荒謬、令人咋舌,有必要說說正理,以正視聽。

一、香港基本法違反國安法?

他稱,或許是香港基本法違反了國安法,原因是基本法第50條、第51條准許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行政長官辭職,這種「符合」基本法的行為卻違反國安法,讓他「比較難以理解」。他還懷疑,「任何挑戰基本法、政府的權威,基本上可能已經違反國安法」。

這是有意偷換概念,刻意混淆了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和立法會拒絕批准財政預算案的區別。基本法第50條、51條規定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財政預算案的初衷,是為了督促政府合理規劃財政預算案,以鞭策政府更好推動香港長遠發展,目的絕不是准許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倒逼行政長官下台,繼而阻撓政府履行職能、顛覆國家政權。國安法禁止有關行為,恰恰是因該行為違背基本法精神。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行為既違反國安法、更違反基本法,踐踏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對此法庭也一針見血地指出,不論青紅皂白,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當然違反基本法和國安法,「一個會嚴重干涉、干擾或破壞特區政府履職的行為顯然危害香港國家安全」。這種非法行徑,無論如何粉飾都不能成為合法行為。他們對香港憲制秩序的攻擊破壞的性質,較之大多數一般刑事犯罪更加嚴重,必然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非法手段」。這麼簡單的道理他居然難以理解,可見他對基本法精神的理解無知到何等地步。

也要留意陳文敏挑選使用的「挑戰」一詞,這個詞表面中性、實則同樣混淆是非。從法律上講,出於完善憲制秩序和政府施政,對基本法、政府施政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與對憲制秩序的攻擊破壞有本質不同。前者符合特區憲制秩序的原則和程序,不會被國安法或任何法律禁止。立法、司法、媒體都可依法監督政府履職,推動政府更好造福香港社會。後者不遵守憲法、法律確定的原則和程序,攻擊破壞憲制秩序、政府施政,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都絕不會被放任,顛覆、叛亂等永遠是重罪。2021年美國國會山暴亂,參與者質疑選舉舞弊,卻不通過憲制渠道反映訴求。其後果就是,主謀塔里奧被判22年監禁,近千名涉案嫌疑人被逮捕和追訴。

二、香港法院偏袒政府?

他又質疑法庭偏向政府,「政府說國安法是很重要,我(法院)就說國安法很重要,難以避免判決結果是會傾向政府,變成是有偏袒政府的感覺。」

維護國家安全素來極端重要。各國都將國家安全視為本國最重大、最核心利益,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准許各國基於國家安全適當限制基本權利。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全國人大「5.28決定」和國安法均規定,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均應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所以,國安法的極端重要性,既是國際慣例,也應當是特區憲制的基本常識,不是政府說重要才重要。

事實上,有關質疑法庭偏袒政府,法律、事實和法理三方面均不成立。法律上看,國安法第22條明確規定,以非法手段推翻特區政權機關,或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就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事實上看,本案未進入庭審就已有31名被告認罪,這肯定不是法院偏袒政府的結果。對不認罪被告,控方舉證充分、法庭對違法事實的查明細緻清楚。案件被告人提出「攬炒十步曲」,闡明其顛覆國家政權意圖。各被告或組織、或參加違法「初選」協調會,部分被告還簽署了「墨落無悔」聲明,足以說明各被告間達成了顛覆國家政權的協議。國安法生效後,各被告仍組織並參與違法「初選」,將協議付諸實施……種種事實為部分當事人自認,也為法庭判決書再次確認。

法理上看,法庭在平衡人權保護和公共安全等價值時,不同情況下通常會得出不同答案。比如,美國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決中傾向維護警察權力而非執法對象的人權,也不見有關人士批評美國法院偏袒政府。或許可以解釋,因為美國允許公眾持槍等因素,法庭肯定警察權有其合理性。那麼,基於被告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性,法庭在個案中傾向於維護國家安全也應當具有合理性。

訴訟過程本就是控辯雙方角力過程,當法理和事實有利於控方時,控方當然會贏。但當事實或法理於控方不利時,辯方自然會得到有利判決。案件中,有兩名被告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這說明,香港法院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也充分注重基本人權保障。有人卻撇開法律、邏輯和證據不談,就得出法庭偏袒政府的結論,莫非想要「輸打贏要」?

三、判決引入中國價值有問題?

他又主張,香港法院解釋國安法時,參考全國人大的解釋和「5.28決定」,把政府機關的發言全盤引用,「是不自覺地把大陸的一套價值觀念引入香港,是犧牲了『兩制』」。

只要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普通法系,法意解釋都是重要的解釋方法。立法相關材料是立法過程的一手材料,對理解法律原意有直接幫助。美國最高法院解釋美國憲法時,時常引用《聯邦黨人文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它們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5.28決定」本身就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香港法院解釋國安法,引用全國人大「5.28決定」及有關解釋也再正常不過。況且,普通法國家也有制定法。陳文敏作為一名法學教授,將正常法律解釋方法,擴大為兩種法域衝突,着實令人費解。

至於關於「引入大陸價值觀」、損害「兩制」的論斷,更是不知所云。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在「一國」之內,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價值不應該是兩套。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上,不需要偷偷摸摸「把大陸的一套價值觀引入香港」,而是必須與國家的國家安全價值理念相一致。從這個意義講,香港法院正是運用正確方法解讀國安法。「犧牲」一說從何而來?

此外,還值得注意一個細節:有人把法院引用的全國人大「5.28決定」及有關解釋等立法材料統一稱作「政府」材料。將立法和行政的角色混為一談,是連基本法律概念都沒有搞清楚。

總的來看,陳文敏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和香港基本法、國安法的評價,要麼是曲解法律願意,要麼是玩弄概念、渾水摸魚,要麼是捕風捉影、無中生有。但凡真正熟識香港基本法的學者,都不會犯這樣的錯誤。正如有朋友評價,「真沒想到身為港大資深教授、香港名譽資深大律師的陳文敏,竟能創造如此多的歪理」、「陳文敏作為法學專家,說話既不嚴謹、也不靠譜,丟了自己的顏面,也有損學校形象。」建議陳文敏在工作之餘,撥冗重新溫習下法學基本知識,研讀香港基本法、國安法,更新知識儲備,以免再次提出什麼缺乏常識的奇談怪論,妖言惑眾不成,反而自暴其醜。

青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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