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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拒絕工作簽證申請與新聞自由何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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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拒絕工作簽證申請與新聞自由何幹?

2024年09月02日 18:07 最後更新:18:16

前些日子,香港特區政府入境處依據特區有關法律拒絕了一名彭博社記者的工作簽證申請。這一平常事卻被香港外國記者會(FCC)和國際記者聯盟(IFJ)視為「非常事」,他們發表所謂聲明,對此說三道四,並攻擊香港的新聞自由。然而,稍稍看看這些聲明,就不難發現其邏輯漏洞和自相矛盾之處,其言論根本站不住腳。

首先,簽證是一國主權範圍內的事務,香港特區政府根據「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有權就是否批准在港工作簽證申請作出決定,不能因申請者的職業身份不同就要求有特殊待遇。香港《入境條例》明確規定了入境處有權拒絕他人入境香港的申請。同時,包括美國、英國在內的大部分國家在拒絕簽證申請時都不會作出詳細的解釋。何況香港外國記者會和國際記者聯盟自己也承認,該名彭博社記者於2020年12月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被拘留,2021年7月被逮捕,2022年被保釋。保釋意味著案件程序尚未結束,說明該記者仍可能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對於這樣的一名申請者,入境處在處理時依法作出決定,拒絕批出工作簽證不是合情合理嗎?難道因為其表面身份是記者就可以無視法律的規定,必須享受特殊待遇而無條件讓其入境香港工作?這種要求對其給予特殊待遇、高人一等的做法,顯然是違背法治精神的。

其次,國際記者聯盟的聲明明顯有著雙重標準。打開國際記者聯盟網站查看其發表的聲明或新聞稿可以發現,其中多涉及亞洲、非洲和阿拉伯國家,卻鮮有涉及美國和英國。是他們的新聞自由完美無瑕嗎?當然不是。美國新聞自由記錄網站數據顯示,2024年尚未過半,美國被捕或拘留的記者人數就已經超過了過去兩年的總和。最近,兩名英國攝影記者在報道一場生態抗議和一場親巴勒斯坦示威時被捕,後者的被捕甚至發生在抗議活動開始之前。對此,國際記者聯盟選擇了沉默。而此前,美國和英國等百般刁難中國媒體派駐當地的機構,或出台歧視性措施,或吊銷廣播許可,或進行突擊搜查,粗暴侵犯媒體和記者的合法權益,卻未見國際記者聯盟「仗義執言」。這種明顯的政治傾向性不得不讓人對其聲明存疑。

再次,新聞自由應在法治框架內正確行使。新聞自由是一項重要的基本權利,但逾越法律邊界或不當行使只會帶來嚴重後果。港版「顏色革命」期間,「記協」打著「新聞自由」的幌子包庇暴徒攻擊警方,勾結亂港政客抹黑中央和特區政府,還以所謂「人人都是記者」為藉口濫發記者證,變相鼓動青少年到暴亂現場,直接導致不少對傳媒工作還不瞭解的年輕人身陷險境,助推了社會動蕩。今年3月,彭博社行使其「新聞自由」權利,刊發所謂「香港 23條立法建議倡禁Telegram、Signal」「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公眾咨詢列出 Facebook、YouTube 禁令」的虛假報道,引發了公眾的誤解和恐慌。雖然彭博社撤回原報道並道歉,但其造成的惡劣影響卻難以消除。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每當有涉及記者的執法行動,他們都會借此拋出香港新聞自由受損的議題,但事實卻是,香港的新聞機構運作良好,新聞自由得到充分保障。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更多境外新聞媒體從業者進入香港。僅2021年4月,駐港外媒就有628名持工作簽證外籍員工,相較2020年同期增加98人,增幅為18.5%,其中《經濟學人》在港外籍員工人數就增加了22%。可見,只要是真的遵守香港法律,真正從事新聞報道,境外記者在香港工作根本不會受到任何限制,香港依然是國際媒體的重要基地。

所謂的聲明再次讓世人看到某些外部勢力為了唱衰、抹黑香港,真是黔驢技窮、煞費苦心,所謂拒絕記者工作簽注申請表明香港新聞自由受損只是他們捕風捉影、顛倒黑白的又一次拙劣表演罷了。讓那些借記者之名行搞亂香港之實的人自由出入香港,絕非新聞自由之福、香港之福。特區政府依法行使權力無可厚非,外部勢力的這些聒噪可以休矣!

 青平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今年8月12日,終審法院一致駁回黎智英等被告就「8·18」非法集結案上訴。個別西方政客對此說三道四,污衊判決 「不公正」,甚至對主審法官進行人身攻擊。然而,研讀完判詞後,筆者感受到的卻是判詞功底紮實、嚴謹公允,讓人們對香港法治更加充滿信心。面對外部不實指責,有必要從法律和事實本身予以辨析、駁斥。

首先,在健康的法治社會中,法律應當為集會遊行自由劃定邊界。法治的前提是,權利、自由都要依賴一定秩序而存在。就集會遊行來說,如果完全不加限制,就容易衍生出暴力和衝突,這是法律規制遊行集會的內在邏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准許以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理由對和平集會的權利加以限制。美國最高法院早在1941年Cox v. New Hampshire案中就已確認政府規制遊行集會的做法合憲。英國《1986年公共秩序法》對遊行集會設置了複雜的管理程序,規定警察可施加限制條件或者禁止遊行集會,就算「一人抗議」也在英國警方規管之內。如若違反,可能受到罰款或者刑事責任。由此來看,規管遊行集會不是香港獨創,而是符合法治要求和各國實踐的正常做法,不容置疑。

其次,黎智英等被告違法事實清楚,並沒有申辯空間。判決是否公正,關鍵要看判決是否符合法律、是否嚴格依據事實和證據。稍對案情有所了解的人都會明白,這是一起簡單明了的案件。一方面,法律明令禁止參加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公安條例》明確,警方可對集會遊行提出限制性條件或者宣布反對。違反警方上述決定,就構成犯罪。而另一方面,本案被告確實參加了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所謂「流水式集會」開始前,警方已公開表明反對。林文翰法官指出,「在2019年社會動盪和公共秩序混亂中,抗議示威迅速演變成暴亂,破壞公共設施、與警察發生暴力衝突的現象猖獗。這表明,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秩序。」各被告不顧警方反對,高調出席有關遊行集會,就是參與非法集結。黎智英帶頭違反法律,妄圖憑藉自身影響力推波助瀾,讓當時本就動盪不安的社會更加混亂,那就應當承擔法律懲罰。

其三,終院駁回各被告上訴理據充分。被告提出的主要上訴理據是,香港法院應採用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案和Abortion Service案的相稱性分析方法(簡稱Z案和A案)。對此,終院多數意見認為,兩起案件的分析思路在香港不適用,因此駁回被告上訴。且不論法院的具體論述,被告兩項理據本就漏洞百出:一方面,被告依據的判例已被英國法院推翻。Z案在前,認定應在定罪階段分析限制基本權利的相稱性;A案在後,反而認定只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就無需再進行相稱性測試。廖柏嘉法官精準總結,「英國最高法院似乎在這個問題上遇到了些麻煩……Z案的核心推理和公認影響,都在A案中被認為是錯誤的」。被告拿出一份被英國法院推翻的判決要求香港法院採納,自然讓人哭笑不得。另一方面,在警方反對遊行集會時需進行相稱性分析、《公安條例》也在以往案例中經受相稱性分析而被證明合憲的情況下,被告要求在個案定罪要素中再分析相稱性純屬多此一舉。就好比警察把小偷帶到法官面前,法官讓警察再把小偷所偷金額和對他人身自由權衡一番,莫不成還能以「自由無價」宣告警方行為不合比例?若如此,市民財產權如何獲得保護?刑法確定性和威懾力又如何體現?若非如此,再分析相稱性又有什麼必要呢?所以,廖柏嘉法官強調,如果相關法律和警方反對集會的決定都符合相稱性原則,被告僅以基本權利作為抗辯理由難以被接受。這樣看,被告本就缺少法律支撐,終院判決完全合理。

最後,法治之所以為法治,是因為任何人無論持何政治意願都必須遵從法律的最高權威。個別西方政客罔顧是非曲直,不論判決推理是否得當,但凡與自身政治要求不符,就上升到對判決的無端指責,甚至對法官惡語相向,這是對法治精神赤裸裸地踐踏。在美國,每年都有人因集會遊行被捕,僅今年7月23日,就有數百人因在國會大樓前抗議而被捕。近期發生在英國的騷亂事件,也有千餘人被捕,超過500人被快速起訴,其中一名12歲少年在法庭上被斥責「罪行嚴重」。以黎智英等被告所作所為,在英美恐怕早已被定罪。這些政客不先照照鏡子看看本國怎樣,卻對香港法治指手畫腳,毫不掩飾其「雙標」做法,令人不齒。相較之下,香港法官(包括在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理性克制、專業盡責,展現了作為法治守護者的權威,判決公正性也將隨着黎智英等人的罪惡行徑大白於天下而更加彰顯。

時事評論員 青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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