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因兒子受流言影響被孤立,要求散布流言的10歲男童及其母道歉不果,在數個Facebook群組發布20個「起底」帖文,她早前承認4項「起底」罪,西九龍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批評,被告毫無保留地將事主個人資料放上社交平台公諸於世,發布言論惡意中傷,須判刑阻嚇,判處監禁30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44歲被告鍾柳燕報稱為酒店清潔員,承認4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傷害罪。裁判官指,即使被告與事主母子二人關係轉差,心生不滿,也絕不應該將對方,尤其是只有10歲大兒子的個人資料,包括住址、學校、兩人容貌相片等,毫無保留地放上社交平台公諸於世,而且附有言論惡意中傷,更鼓勵他人轉發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裁判官認為,本案案情惡劣,被告持續犯案,對兩名事主造成心理傷害,須判刑阻嚇,每罪以45天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判囚30天,各罪同期執行。
37歲保安員涉於2025年6月未經同意在Instagram、LinkedIn及微信3個平台發布一名女子的姓名、相片、手機號碼及微信帳戶等,被控3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惟被告於獲准保釋期間涉嫌再度犯案,聯同另2人在WhatsApp披露同一受害人資料,再被落案起訴1項相關控罪。案件星期三(4月2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法律意見,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28日再訊,被告以原條件保釋,惟在另一案件中,被告保釋被拒,仍須還押候訊。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申請將案押後至5月28日再訊。
被告黃曄德(37 歲,報稱保安),被控3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64(3C) 條下的「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被告今穿深綠色T恤,被押解到庭。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索取法律意見,考慮是否將兩案合併處理,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透露,被告因涉另一案件被還押。
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不反對押後,並申請以原有條件保釋。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5月28日,批准被告在本案中以原條件保釋。
控罪指,被告於或於 2025年6月13日,在香港未經資料當事人X的相關同意下,於社交平台「Instagram」 、「LinkedIn」、「微信」披露其個人資料,即其照片、中文全名、微信用戶名稱、手提電話號碼及 WhatsApp 帳戶號碼,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惟在另一案件中,被告保釋被拒,仍須還押候訊。
案件編號:ESCC293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