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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特首指英國機構不調查他貪汚 《蘋果》應該知道但不報道

政事

爆料: 特首指英國機構不調查他貪汚 《蘋果》應該知道但不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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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特首指英國機構不調查他貪汚 《蘋果》應該知道但不報道

2016年09月30日 11:18 最後更新:12:07

特首梁振英就《蘋果日報》一篇社論向《蘋果日報》發出律師信。 據悉,該律師信和相關的一封英國嚴重欺詐辦公室(SFO) 對特首的覆信顯示,SFO已向特首回覆指不再跟進調查他的事件, 特首質疑《蘋果》獲得同樣訊息但不作跟進報道, 仍繼續對他提出貪腐的指控。

特首梁振英就《蘋果日報》9月8日刊登題為「追究梁振英貪腐 是首要工作」的社論,委託一間律師行在9月26日向《蘋果日報》 發出律師信。 

據政府消息人士提供的律師信內容,當中提到《蘋果日報》在201 4年10月11日一篇以「英國反貪機構勢介入調查」 為標題的報道,指《蘋果日報》提過曾向英國嚴重欺詐辦公室查詢,會否調查梁振英貪污。律師信指出,據他們的研究顯示,《 蘋果日報》其後並沒有跟進報道告訴讀者,《蘋果日報》 曾否收到英國嚴重欺詐辦公室的回覆。律師信指他們認為《 蘋果日報》知道,或者其實應該知道,英國嚴重欺詐辦公室的主管, 在2014年11月已經決定不會就梁振英展開調查。  

 

據悉,梁振英的代表律師Ian Burton在2014年11月10日已收到英國嚴重欺詐辦公室首席調查官Kevin Davis的回覆,指「 英國嚴重欺詐辦公室首長基於目前有的資料, 決定不會對梁振英先生展開調查」。

另外,梁振英向《蘋果日報》發出律師信又指出,《蘋果日報》在2 014年10月10日一篇以「UGL售戴德梁行恐泡湯」 為標題的報道,指《蘋果日報》 此報道提過曾向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FCA)查詢,UGL和 梁振英的「機密」交易有否違反英國上市規例。《蘋果日報》 的報道指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當時話會在12日內答覆。 律師信指出,據他們的研究顯示,《蘋果日報》 其後並沒有跟進報道告訴讀者,《蘋果日報》 曾否收到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的回覆。律師信指他們認為《 蘋果日報》知道,或者其實應該知道,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在2 014年10月已經決定它沒有權力展開調查,因為相關的DTZ公 司已撤消在英國上市。

另一方面,《蘋果日報》總編輯陳沛敏就律師信事件回應稱, 對於信中指他們阻礙梁振英爭取連任的權利,認為極其荒謬可笑, 指對新聞界發律師信是梁振英一貫作風。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蘋果日報》收到特首梁振英透過薛馮鄺岑律師行發出的律師信,指該報於今年9月8日題為「追究梁振英貪腐是首要工作」的社論,呼籲新一屆立法會議員應追究梁振英涉及貪污的問題,文章內容是錯誤地、惡毒地及惡意地指控梁振英貪污, 及應被追究所謂的貪污。律師信指,梁振英已多次澄清,澳洲財團UGL給予梁的款項並不是某種回佣。

律師信中先後兩次提到,該社論文章的真正目的,是想以失實的貪污指控,阻止梁振英行使《基本法》第26條及《 人權法案條例》第21條賦予他競逐連任特首的權利。

消息人士指出,梁特首發出律師信前,曾詳細徵詢法律意見,有關事件涉及澳洲財團UGL給予梁的5000萬離職補償,關乎UGL這間澳洲上市公司和梁原屬的英國上市公司DTZ,他們各有監管機構,若兩間上市公司有非法行賄的行為,當地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應會進行調查。但事實上英國和澳洲的執法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並無向特首查詢有關事宜。

消息人士又指,《蘋果日報》在2014年10月11日曾有報道,題為「英國反貪機構勢介入調查」, 文中指英國的反貪機構嚴重詐騙調查局, 也很大機會介入調查梁振英收受UGL5000萬報酬的事件。 但據悉梁振英曾向英國執法機構查詢, 得到回覆是英國執法機構決定對有關事件不作調查。

消息人士又指,貪腐是極嚴重指控,在誹謗官司中,最大的抗辯是報道基於事實,其次是報道是公正評論(fair comment),被指控者需提出理據,證明所言屬實,若英國執法機構表明對有關事件不作調查,要證明有貪腐難度甚高。

據蘋果網報道,撰寫該篇社論的盧峯表示,監察當權者、政府官員是新聞工作者的職責,對他們的失誤及不當行為將繼續無畏無懼的批評與追究。《 蘋果日報》總編輯陳沛敏表示,對新聞界發律師信是梁振英一貫作風,但維護新聞自由是《 蘋果日報》一向堅持,事件已交由律師處理。陳沛敏續稱,對於梁先生指該報阻礙其爭取連任權利的説法,她認為極其荒謬可笑,笑言:「如果有此能耐,真係『與有榮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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