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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儒瑞:有意改善關係 但港府要改變對待政治犯方式 高人:外交官都未知特朗普諗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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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儒瑞:有意改善關係 但港府要改變對待政治犯方式 高人:外交官都未知特朗普諗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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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儒瑞:有意改善關係 但港府要改變對待政治犯方式 高人:外交官都未知特朗普諗乜

2024年11月06日 17:48 最後更新:12月23日 17:17

今早美國總統選舉後,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在外國記者會辦活動,供在港美國人、學生及香港商界人士等,一齊觀看美國大選點票情況。

美國駐港澳總領使梅儒瑞後來接受記者訪問,當時美國總統選舉未有結果,但特朗普得票領先,梅儒瑞指,無論最終誰人勝選,預料美國對香港的措施都有連續性,美國會繼續關注《香港國安法》和落實《基本法》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情況。

美國駐港澳總領使梅儒瑞接受記者訪問。

美國駐港澳總領使梅儒瑞接受記者訪問。

梅儒瑞指,美方有意改善與香港的關係,但特區政府需要作出改變。他特別提到,港府對待政治犯的方式,包括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民主派初選案47名被告,強調不論是哪一個黨派,都是美方十分關注的議題。

記者問及香港駐美經貿辦的問題,提及美國國會眾議院上月已通過《香港經貿辦認證法案》,該法案在參議院會否同獲通過及得到新總統簽署。梅儒瑞沒有正面回應,只表示,國會有不同的建議法案,不會對個別法案作評論。他表明本港在頒布《國安法》及通過《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後,美國國會、行政機關及兩黨十分關注香港的活動,希望來年與香港建立更好的政治關係,但重申港方需要作出改變。他表示,美方與港府的交流雖然已有所改善,但目前仍然十分有限,希望能多作溝通,美國政界領袖或能在日後到訪香港。

記者問及特朗普和賀錦麗均對中國的態度強硬,梅儒瑞指不論誰當選,美方在行政措施上將有所改變,新任總統亦會制訂貿易政策。但梅儒瑞承認難以預計中美關係,指關係具挑戰性,他自己亦只負責香港的工作,但香港在中美關係擔當重要角色,故希望能與中方建立良好關係。

梅儒瑞又表示,希望特區政府放寬在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限制。他更指香港現時可以示威的地方不多,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門外更是唯一舉行示威的地方,聲稱其他地方的示威次數,不及美領館外舉辦的活動。

中央港澳辦港澳辦主任夏寶龍近期會見訪京的香港英資公司時,強調香港是外資發展的優良選擇,中央堅決貫徹「一國兩制」原則。記者問夏寶龍的舉動會否有助推動已撤離香港的美國企業回歸香港時,梅儒瑞表示,香港仍然很有競爭力。

但他指自己不代表所有美國企業,但聽說有企業擔憂香港未來發展方向。他認為,香港有責任向投資者保證互聯網自由、如何管理數據,及香港能否保持開放和自由的傳統,他認為「這是一個巨大的問號」。

高人話,特朗普當選美國總統,不知他會委任誰當國務卿,美國的外交系統將有一輪洗牌。其實觀察上次特朗普執政的情況可知,外交官根本不知特朗普諗乜,所以如今梅儒瑞講什麼也不能作準。再看特朗普上任後,如何敲定對華政策。一般估計,中美衝突將會加劇,港美關係也不會平靜。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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