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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第二被告事前一日到將軍澳「踩線」 談及考慮炸彈加螺絲或釘 波及範圍40米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第二被告事前一日到將軍澳「踩線」 談及考慮炸彈加螺絲或釘  波及範圍40米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第二被告事前一日到將軍澳「踩線」 談及考慮炸彈加螺絲或釘 波及範圍40米

2024年11月26日 16:49 最後更新:11月27日 09:06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控方26日續開案陳詞指,7名被告計劃在2020年3月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悼念墮樓身亡周梓樂活動上放炸彈,而第二被告李嘉濱曾在行動前一晚坐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並進行拍攝,回程期間他在車上與司機聊天,談及考慮要在炸彈內加縲絲或釘等,又指炸彈波及範圍達40米,所以清場時動作要小心。

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的周梓樂悼念活動上放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的周梓樂悼念活動上放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續開案陳詞指,在將軍澳尚德停場車外周梓樂「祭壇」放炸彈計劃前夕,被告曾前往多區購買製作「墓碑炸彈」的材料 ,包括硫磺、角鐵及鋁塑板等,並準備喬裝道具,另又於Telegram群組相約到嘉頓山召開會議,途經美荷樓的情況被閉路電視拍下,並由警員全程監視。

控方指,2020年3月7日晚,李嘉濱曾坐一名周姓男子的私家車,由旺角出發到將軍澳「踩線」。控方庭上播放警方跟蹤並檢取行車記錄儀片段,關於李嘉濱和周在車上對話,李提及「黑色果啲馬仔釘,細細粒」、「清場呢個動作真係要好小心」,考慮是否在炸彈內加螺絲或釘,又指波及範圍達40米。私家車經過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十字路口數次,期間在不同地方影相,期間兩人對話又提及「雖然周同學唔喺到跳」、 「呢到係單車公園嘛」、「啲產品」、「唔係我控制到嘅野,我唔會諗」,之後兩人所乘的私家車駛回旺角。 

警方於宏創方1008室檢獲製炸彈材料 

李嘉濱和周其後駛往彌敦道,李嘉濱下車提取現金,周在車上等候期間被警方拘捕,其後即3月8日凌晨,警方亦拘捕李嘉濱,其餘被告則於3月7日近晚上12時被捕,當中吳子樂和張琸淇在宏創方503室被補。警方在宏創方1008室檢獲逾1000公斤的硝酸鉀、硝酸銨及8件防彈背心等。

控方指,警方檢獲製造炸彈的成分包括硝酸鉀、鋁粉、硫磺、氯化鈉、TATP、糖等。控方稱,若警方沒阻止是次爆炸計劃,炸彈不單對警方造成傷害,更會民眾造成傷害,因當時有200名市民聚集在尚德停車場附近。

控方指,首被告何卓為被捕警誡下稱,「啲炸彈係張家俊整嘅,我淨係知佢哋成班人對政府不滿」、「我淨係借咗大角嘴個地方畀佢地用」;而李嘉濱就承認「明愛炸彈係五飛(何卓為)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條命嚟威脅我」,李錄取了10份錄影會面口供並承認片中男聲是他,李另為隱瞞家中藏爆炸原料而虛報住址,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第3被告吳子樂指他在明愛醫院爆炸案中,只負責搬煙霧彈的材料,成品由何卓為和「山雞」處理,以及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運送半製成品到楓樹街球場廁所;第4被告張家俊稱「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但警方在張家俊家中電腦發現「即興彈藥手冊」及4塊電路板,其中一塊連接擴音器、電子火柴、電池和電線,其私家車和公司內亦有電路板和電池。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警誡下指出各被告分工 

第5被告楊怡斯則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但警方在她家中檢獲八達通卡,當中交通紀錄吻合羅湖爆炸案行動路線,亦找到她當時所穿衣服。第6被告張琸淇在警誡下稱「我淨係知道五飛同西瓜(張家俊)有份參與同整炸彈」,她知悉明愛醫院爆炸事件,亦知道將在將軍澳放炸彈,分工是何卓為負責放炸彈、「山雞」準備材料、張家俊製作電子程式,楊怡斯負責「睇水」等。第7被告何培欣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方指,第8被告周皓文於3月7日晚上在牛頭角住所被捕,警誡下他稱「我係Tg度睇過整炸彈資料」,但否認有製造炸彈。閉路電視拍攝到周皓文在同年2月1日前往宏創方、逗留約5個小時,期間周曾跟何卓為前往1008室。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第8被告周皓文家中檢獲製土製炸彈原料

周皓文亦在2月25日至3月7日期間在Telegram與其他用戶討論製造炸彈,3月7日他曾向人表示「我唔mind你test吓個樽放幾耐先爆」。警方拘捕周皓文,在他家中檢獲聚氨酯樹脂、氧化鋁粉、次氯酸鈣、62克次氯酸鈣、3D打印機、打印用藍色膠條、糖等,控方指上述物品可製作土製炸彈及氯氣彈。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警方在2020年3月7日於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搜獲58.6公斤汽油、硝酸鉀、鎂粉、鋁粉及4個內含汽油和聚苯乙烯的滅火筒等,該些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警方亦在1008室檢獲31包、共重1092公斤的硝酸鉀,控方庭上向陪審團展示其中一包。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

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利基大廈A座某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一枚炸彈。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控方29日續傳召跟蹤被告的監視警員作供,由辯方作盤問,多名的代表律師質疑監視警員接收訓示時,沒有監視對象的身體特徵和體型等資料,僅靠眉目、眼相距度、肩膀等難確認被告身份,指其「認錯人」,但監視警員指相片上有顯示被告輪廓和肩膀,足以評估對方肩膀闊度及身裁肥瘦等,因而可確認被告身份。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監視警員SO21今續供稱,2020年3月6日晚近11時,看見李嘉濱走到深水埗巴域街與白田街附近,其後進入巴域街休憩處;至翌日0時01分,他看見何卓為和何培欣一起沿巴域街斜路走上巴域街休憩處,約6分鐘後,何培欣獨白折返及走向白田街;至凌晨1時7分,吳子樂和張琸淇兩人沿斜路折返、牽着手走向白田街及後上的士。

何卓為代表律師問監視警員被告身上有否酒味及身體擺動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黎暐晴盤問證人,問及當時何培欣是否扶着何卓為走上去?警員SO21稱,僅看到兩人緊貼,兩人距離最近在10米以內。辯方問及何卓為身上有否酒味及步伐擺動?警員SO21稱,何卓為身體有擺動,但沒有醉酒。

代表第4被告張家俊大律師張志輝盤問下,警員SO21同意訓示期間,上司向他出示共17人的相片,每張相片均是黑白及證件相大小,相片均為正面及可看見肩膀。辯方問警員SO21當日在巴域街只看到張家俊側面或背影,警員SO21同意,但稱在10米以外有留意到張家俊迎面走來,走到近10米後看見張的側面,再依靠輪廓特徵去確定張家俊身份。

在辯方盤問下,警員SO21承認訓示期間沒提供監視對象的身體特徵和體型等資訊,但相片顯示了被告的輪廓和肩膀,可藉此評估其體型,包括肩膀闊度、甚至肥瘦等。辯方問警員SO21當時如何評估張家俊是甚麼身材,警員SO21稱不會是肥,屬瘦或中等身材;另指因髮型會改變,所以不會優先考慮。

辯方質疑認錯被告張家俊 監視警員否認   

警員SO21亦確認他在巴域街看見的男子戴口罩,辯方問相片顯示輪廓怎樣協助他確認身份。警員SO21供稱,可以看到眉毛、兩眼距離和耳,再加上肩膀,加上男子迎面走上巴域街時,吸引到他注意。辯方指,警員SO21不可能透過上述特徵估計該男子是張家俊,指其確認不準確,他當時「認錯人」。但警員SO21不同意。

代表第5被告楊怡斯的大律師陳偉彥盤問證人,指警員SO21昨作供初期需控方提供書面供詞才記得監視對象包括楊怡斯。警員SO21同意,但否認事隔4年半後已變得模糊,只是一時遺漏。

監視警員承認大部分時間只看到楊怡斯側面  

辯方續指,警員SO21稱2020年3月6日晚約10時20分看到吳子樂、張琸淇與楊怡斯碰面,問當時是否只看到他所指「楊怡斯」的側面?警員SO21同意,並確認3人走上巴域街休憩處期間,該女子一直背向自己,約1分鐘後她從巴域街休憩處折返,走回白田街,至10時31分又再次步向巴域街休憩處。辯方指該女子大部分時間均背向警員SO21。警員SO21指,當該女子走回巴域街時,曾經有數秒並非背向他,又確認該女子當時戴口罩。

辯方問及,警察截查巿民身份證時,如巿民戴口罩,若要核實身份如何做?警員SO21指,除口罩及對照身份證上的相片。辯方指如不除口罩,是否無法看到口罩下的特徵,警員SO21同意,但指可從眼、眉、耳、頸和肩評估,又否認當時無法確認該女子為楊怡斯。

辯方及警方事後有否安排警員SO21認人?警員SO21稱沒有,也沒看過楊怡斯被捕後的相片,直到事隔4年半後,才首次看見楊怡斯的警署相片。辯方指當時警員SO21確認楊怡斯身份是因相片由主控官提供,而非他本身認出。警員SO21否認。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控方覆問確認監視警員曾受認人訓練 

代表第7被告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盤問證人,指警員SO21在2020年3月7日凌晨零時首次看見何卓為和何培欣,當時相距20米,警員SO21同意。辯方指兩人走向巴域街休憩處,但何培欣並沒走入休憩處,而是停在休憩處外的石級,而何卓為將一袋「釣返嚟嘅魷魚」交給何培欣,而何培欣把魚竿交給何卓為並親了他一下,及後便離開。警員SO21稱他沒看到兩人進入休憩處後的情況。另控方覆問確認警員SO21曾接受跟蹤部門的訓練,包括認人訓練。

控方傳召另一名監視警員SO20作供。警員SO20供稱,他在2020年3月6日被調派監視17名人士,包括本案被告在內,他在訓示期間獲發17人相片,均為黑白證件相大小,他直至下班時才交還,在監視對象未出現前,他重覆查看相片加深記憶。

另一監視警員供稱花了3分鐘記住楊怡斯相片容貌 

警員SO20指, 他當時花了約3分鐘記住楊怡斯的相片,及至晚上10時接獲通知前往白田街守候;約於晚上10時10分,他在大埔道行人過路處首次看到楊怡斯,他走到相反方向及看到楊怡斯的正面,他花1分鐘去確認身份,當時兩人相隔兩條行車線,其後楊怡斯過馬路,雙方距離約2米。

警員SO20稱,當時楊怡斯身上有黑色斜孭袋、黑色電腦袋及一個紅白色紙袋、一個裝有紙鶴的黑白色紙袋;楊怡斯過馬路後,走向白田街後走上巴域街斜路及朝美荷樓方向前行,警員SO20跟蹤;約10時19分,楊怡斯返回大埔道,與吳子樂和張琸淇會合,3人一同走向美荷樓方向;後楊怡斯獨自折返白田街方向,並走進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停車場,而警員SO20在外守候,數分鐘後,楊怡斯走出停車場並走向巴域街休憩處。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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