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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3名主犯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串謀導致爆炸交替罪成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3名主犯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串謀導致爆炸交替罪成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3名主犯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串謀導致爆炸交替罪成

2025年09月04日 15:24 最後更新:21:5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在高等法院受審。案件經歷159天審訊及7女2男陪審團3天半的退庭商議後,至星期四(9月4日)下午3時 ,終裁定首被告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及第四被告張家俊的第二項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罪以大比數成立,其餘被告脫罪;至於首7名被告的首項控罪、即「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則全部不成立。

而李嘉濱單獨被控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名不成立;第八被告周皓文單獨被控的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名亦不成立。法官陳仲衡表示,將為3位罪成被告提取心理專家報告,而第四被告張家俊另再有一份精神科報告。陳官將案押後至10月10日作求情及判刑;另第七被告何培欣和周皓文透過代表大律師向法庭申請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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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成被告的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罪成被告的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獲判無罪的張琸淇在親友護送下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獲判無罪的張琸淇在親友護送下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獲判無罪的吳子樂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獲判無罪的吳子樂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無罪的楊怡斯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無罪的楊怡斯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裁定無罪的周皓文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裁定無罪的周皓文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罪成被告的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罪成被告的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陳仲衡對9名陪審員過去百多天對本案的貢獻,表示真心感謝,下令終生豁免各人擔任陪審員的義務;陳官還引用英國前首相邱吉爾的名言「從來沒有這麼少的人,為這麼多的人作出過這麼大的貢獻」來讚揚陪審團的付出。

案件於2024年11月21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開審,7女2男組成陪審團,由法官陳仲衡主理。 據控方案情,本案涉及3宗於2020年1月27日至3月8日之間發生的爆炸案。第一宗事件發生於1月27日凌晨2時20分,一個主要成分為「火箭糖 (Rocket Candy)」的爆炸裝置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廁格內爆炸。警員蔡國威當時正陪伴同袍求醫,他發現事件,吩咐同事協助疏散,而涉案廁所喉管出現碎裂,無人傷亡。事後,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承認責任,聲稱放炸彈目的在於要求醫護罷工。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第二宗發生於2月2日下午3時53分,港鐵列車駛入羅湖站月台後,有清潔工在車廂發現一個袋,內有一個 4 吋大黑色可疑物品及紅燈閃爍,她將可疑物品移到月台後,袋內成份主要為硝酸鉀及糖的爆炸裝置爆炸,冒出大量濃煙。事件中無人傷亡。「九十二籤」事後亦承認責任,目的是要求政府封關。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第三宗是計劃在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科大生周梓樂的悼念活動中放置重 20 公斤「墓碑型炸彈」,控方指控第一至第七被告串謀策劃;但 8 名被告已於3月7日晚被捕。

法官陳仲衡用了10天時間引導陪審團,解釋法律原則,總結控辯雙方論點、專家證人庭上供詞、被告自辯及Telegram訊息等。

獲判無罪的張琸淇在親友護送下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獲判無罪的張琸淇在親友護送下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8名被告依次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在8名被告中,罪名成立的首被告何卓為及第四被告張家俊均有在庭上自辯。控方結案陳詞指,何卓為、李嘉濱、和張家俊均是案中主謀。首被告何卓為租用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單位用作製造、擺放及測試爆炸品。何參與3宗爆炸案的討論,而羅湖站爆炸案前一日,何與第三被告吳子樂曾運送爆炸品楓樹街公廁。另何在3月6日與第7被告何培欣,曾購買兩斤可用作炸藥粘合劑的硫磺,亦計劃在3月8日將軍澳爆炸案中運輸炸彈或當哨兵。

獲判無罪的吳子樂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獲判無罪的吳子樂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至於次被告李嘉濱,控方指2020年1月27日他負責運送及放置炸彈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李租用宏創方 1008 室作為爆炸品倉庫,擺放了大量爆炸品原材料,而在其西環梅芳街2C室單位亦擺放「水喉通炸彈」,而李的其手機內有測試爆炸品的片段。李亦負責購買及製造炸彈需要的化學品及原材料,他曾於3 月7日晚到將軍澳「踩線」,準備翌日到尚德邨停車場外周梓樂悼念會現場放炸彈。

無罪的楊怡斯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無罪的楊怡斯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第四被告張家俊負責設計及製造3宗爆炸案所用的炸彈遙控裝置及編寫Telegram聊天機械人程式,向爆炸裝置發出指令。警方在張的車輛、辦公室均被搜出與爆炸品相關物品,包括電路板、電子火柴等,其中在公司的電路板與羅湖站爆炸案的電路板一致。

「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0 年。

裁定無罪的周皓文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裁定無罪的周皓文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各被告裁決結果

何卓為 (案發時37歲 釣具買賣生意)

1.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一致不成立

2.串謀導致爆炸罪(交替控罪)/8:1 罪成

李嘉濱(案發時26歲 裝修工)

1.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一致不成立

2.串謀導致爆炸罪(交替控罪)/8:1 罪成

3.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一致不成立 

吳子樂(案發時28歲 金融從業員)

1.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一致不成立

2.串謀導致爆炸罪(交替控罪)/7:2不成立

張家俊(案發時30歲 程式工程師)

1.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一致不成立

2. 串謀導致爆炸罪(交替控罪)/8:1 罪成

楊怡斯(案發時29歲 文員)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一致不成立

2. 串謀導致爆炸罪(交替控罪)/7:2 不成立

張琸淇(案發時25歲  入境處登記主任)

1.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一致不成立

2.串謀導致爆炸罪(交替控罪)/一致不成立

何培欣(案發時23歲 大學生)

1.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一致不成立

2.串謀導致爆炸罪(交替控罪)/一致不成立

周皓文(案發時25歲 測量員)

1.企圖製造炸藥罪/一致不成立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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