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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 陪審團經2日仍未能達成裁決 9.3續退庭商議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陪審團經2日仍未能達成裁決    9.3續退庭商議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 陪審團經2日仍未能達成裁決 9.3續退庭商議

2025年09月02日 13:17 最後更新:09月03日 07:13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9人的陪審團星期一(9月 1日)退庭商議8小時後仍未達成裁決,星期二(9月2日)再開庭,陪審團要求法庭協助解釋本案2項控罪元素,即控罪一「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控罪二、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的分別。法官陳仲衡強調,控罪中提到的「身體嚴重傷害」,何謂「嚴重」是由陪審團去裁斷,在法律上並沒有「紅綫」去界定。陪審團於早上約11時再退庭商議,但到晚上約7時20分仍未能達成裁決,須在法庭第二晚留宿,法官宣佈星期三(9月3日)早上8時45分再商議。

囚車晚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晚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而在下午約3時半,陪審團一度通知法庭再開庭,要求庭上重聽辯方主問期間就某個無名群組的證供。錄音中,辯方問及某涉案群組成員包括「夠鐘改名」、「William Wallace 」、「叉雞飯」、「Bee」及「武肺疑似患者」等,首被告何卓為辯稱「William Wallace」是其借給中學師弟「阿蛋」的手機Telegram帳戶,又指「叉雞飯」是其友人「Vivien」,而「武肺疑似患者」則是女示威者「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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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晚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晚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去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去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 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囚車進入去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去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解釋犯罪意圖和動機的分別

法官陳仲衡早上解釋,控罪一「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及控罪二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之間的分別。 陳官指,「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中「訂明標的」,本案涉及3宗爆炸案發生的地方,包括明愛醫院是基建設施、羅湖港鐵站是公共運輸系統、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是公用場所;而爆炸品是指有爆炸性或燃燒性的裝置,而爆炸品本身的設計亦有能力導致死亡、身體重傷或嚴重物質損害。

陳官又指,犯罪意圖和動機的分別,「意圖」是串謀一方必須有意圖參與協議去做犯法的事情,關注點必須放在串謀者在達成串謀時間的意圖;但意圖並非動機,如有人想為父報仇而殺人,為父報仇是其動機,而其故意殺人便是意圖,而本案中陪審團須考慮的亦是被告意圖,「政府封關」或「醫護罷工」等目的是動機。

法官指何為「嚴重」由陪審團裁斷 

至於何謂「身體嚴重傷害」及「嚴重物質損害」,當中嚴重的定義。陳官指,嚴重傷害即沒有死亡,受傷可能包括燒傷、斷肢、骨折或體內器官受傷等,但是否達到「嚴重」的程度是由去界定一個嚴重的程度,由陪審團作事實裁斷,「唔係一條法律上嘅紅綫」;而「嚴重物質損害」亦由陪審團去裁斷,法官舉例指,如果有車輛受損,其損毀可以是油漆刮下、車門或車窗損毀,過了哪個程度屬「嚴重」交由陪審團去決定。

法官總結,控罪一元素包括協議進行對「定明標的」進行爆炸;涉及7名被告及其他人,串謀需要2個以上;被告有意圖去達成協議;有關被告達成協議時間,意圖是他或協議中其他人會將協議付諸實行。 

警方在法院外。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 巴士的報記者攝

交替性控罪標準是「相當可能」

法官指,控罪二是交替性控罪,當陪審團不肯定控方可證明控罪一,才需要證明控罪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而當中「串謀導致爆炸罪」的重點則是涉案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物質損害,其標準只須達「相當可能」,無須達到「一定」,要由陪審團去裁斷。

庭上重溫宏創方保安員及張家俊盤問證供 

另陪審團要求重聽部份庭上證供,包括宏創方保安陳輔迪接受辯方盤問及第4被告張家俊接受控方盤問時的證供,法庭安排在庭上重播錄音。

其中張家俊在今年6月26日接受盤問時,控方指其涉案手機內的資料是透過拍攝取證,而非以程式Cellebrite擷取的,張家俊則指木馬程式有無限可能及Cellebrite可能被木馬程式入侵,當法官及控方均指張家俊並非專家證人時,張同意惟指自己有開發木馬程式和入侵Cellebrite的經驗。

另保安員陳輔迪接受第3被告吳子樂一方的代表大律師梁耀煒盤問時,被指他不能清楚記得自己與吳子樂於3月7日在宏創方地下大堂的對話,但陳不同意。辯方又指吳當時沒說過「燒燶咗嘢,整熄咗㗎喇」,案發時隔近5年,陳輔迪已經不記得,惟陳不同意及堅持自己記得。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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