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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警方將積極引用國安法及相關條例 嚴正打擊恐怖活動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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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警方將積極引用國安法及相關條例 嚴正打擊恐怖活動  

2025年09月04日 18:52 最後更新:09月05日 00:04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案件經歷159天審訊及9人陪審團退庭商議3日半後,終裁定案中3名被告包括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罪成,其餘被告脫罪。警方國安處表示,未來將積極引用《香港國安法》及已完善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文作執法及檢控。

警方國安處警司張伯傑。

警方國安處警司張伯傑。

警方國安處警司張伯傑在裁決後表示,本案首先發生於2020年1至2月期間,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的團夥在明愛醫院及羅湖站放置土製炸彈並引爆,在明愛醫院導致大量濃煙,幸無人受傷,但嚴重影響醫院急症運作;至於羅湖港鐵站引爆的炸彈,幸有清潔工人在車廂及時發現並把炸彈放在月台,否則炸彈在在車廂內爆炸,將導致一列前往九龍方向、載滿乘客及密閉的車廂內造成嚴重傷亡。

明愛醫院急症室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爆炸案。

張指,其後此暴力組織亦將其襲擊一步一步升級,同年3月8日,該團夥又策劃在將軍澳市區一個500人出席的公眾活動引爆一個20公斤的土製炸彈,以圖傷害現場群組,企圖透過襲擊癱瘓關口,要求政府封關,幸警方在計劃前夕採取行動,成功鎖定涉案的首腦及骨幹成員,並進行拘捕行動,並在全港多地檢獲4個個土製炸彈,及超過2噸的炸藥原材料,當中包括高性能炸藥TATP,及時制止了一場必然導致嚴重傷亡的慘劇。

張伯傑表示,法庭把案押後至10月10日進行求情及判刑,警方將與律政司就無罪裁決進行法律的研究。

羅湖站爆炸案。

羅湖站爆炸案。

今次是律政司第二次引用《反恐條例》起訴的案,即本案及之前的「屠龍案」 惟2宗案件的被告定罪率都不夠一半。 張指,每宗案件涉及的證據及案情內容不同,但重要是當危害發生前,警方已阻止其發生。張又提到,法庭早前已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證明警方提供的證據充足,足以要求被告就指控作出答辯。而未來警方仍會積極引用《香港國安法》及已完善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文作出執法及檢控。張又強調,所有涉案舉證都經法庭評核,並自願作出,所有證據在合法框架獲取。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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