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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3名罪成被告高等法院求情 法官押後至10.27判刑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3名罪成被告高等法院求情 法官押後至10.27判刑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3名罪成被告高等法院求情 法官押後至10.27判刑

2025年10月10日 12:00 最後更新:10月11日 08:33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9人陪審團裁定首被告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及第四被告張家俊的第二項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罪成立,星期五(10月10日)在高等法院求情。法官陳仲衡押後案件至10月27日判刑,期間3被告繼續還押。

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本案為香港第二宗引用《反恐條例》的審訊,3名被定罪的被告依次為41歲無業何卓為、31歲裝修工李嘉濱、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控方早前向法庭存檔陳詞,提出本案中法庭應考慮的加刑因素,包括被告是否「危險人物」及對社會構成潛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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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何卓為

首被告何卓為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代表資深大律師林芷瑩指判刑書面陳詞已經詳述,包括建議法庭考慮加刑因素。法庭亦為3名被告索取心理報告,第四被告張家俊另索取精神科專家報告。

 心理報告指何卓為屬社會上危險人物

控方引述首被告何卓為的心理報告,指何卓為認知功能正常,且被告仇警、無悔意,屬於社會上的危險人物。何卓為知道租用的503室存放爆炸品,亦知悉爆炸品會被放置到公眾地方,目的是逼使政府「封關」,但他否認自己積極參與,又辯稱自己在Telegram參與爆炸案討論,只是為了吸引異性。何卓為接受心理評估時,又表示在元朗721事件後,他對警方感到憤怒及嚴重失望,並對政府感到不滿。

報告指,何卓為欠缺責任及自我中心,體現出其膨脹的自尊,他亦經常努力嘗試令其他人覺得他與眾不同。縱使行為可能在道德上有問題或對他人不利,他也會正當化自己的行為去逃避罪責或批評、以保持自己的正面形象。 何卓為聲稱希望保護年輕人,免於他們在示威中被捕。但他又賣口罩謀取私利及提供住宿給示威者,有效地促進了年輕人參與示威及其他反政府活動。何卓為自稱反暴力,但他不但沒阻止爆炸案,反而借出地方供人儲存爆炸品。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報告指出,何卓為過去有案底,他罔顧自己犯案可能危及其他人的嚴重後果,其守法意識薄弱。雖然他現時對案件感後悔,但看來主要是在於未能脫罪,其悔意不足,他更對警方及政府懷有敵意,他的重犯機會高。除非何卓為的守法意識、價值觀及行為等有所改善,否則他對公眾安全構成的潛在風險不能被忽略。

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求情時指,何卓為親戚朋友的10多封求情信中對其評價與心理報告不同。專家報告表示,他在社會運動中幫助年輕人,但辯方認為這些是未被起訴的罪行,不認同控方所指出的加刑理據,他曾做過惟不能指他做了就會對社會有危險,這是不成立的言論。

另在2020年2月3日後,他已沒再上宏創方1008室,並指希望脫離關係。但專家卻指他這些言論屬無悔意;用這些藉口「溝女」,但不代表他會重犯,他就是社會危險人物。 辯方指,法庭面前的證供未能證明有參與將軍澳計劃,且5年還柙期間何沒有犯事,只有一次是被犯人打,沒有紀律處分;亦有進修,並不是心理專家所形容為危險人物。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心理報告指李嘉濱怨恨警方 認為要發聲

至於次被告李嘉濱的心理報告則指,他堅持在案中使用的爆炸品只會釋出煙霧而不會爆炸,他亦無傷害其他人,但承認自己當時對警方懷有怨恨。李嘉濱有着很強的主見及會直接向他人表達意見,他認為有必要為正確的事發聲,否則會感不公。他的價值觀和追求與案發時相比沒太大改變,其悔意亦是在於他須面對的法律後果、而非對其他人造成的可能傷害。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採納書面陳詞,未有其他陳詞。

報告指張家俊仍否認對案件有參與或知情 

而張家俊的報告指,他在5年來都期待自己會脫罪,對審訊結果感失望。但有信心能上訴成功,他仍對警方、政府、國家感不滿。雖然張家俊的身體較5年前健康,但他內心卻指責自己是一個無用的人,認為自己已沒甚麼可失去。張家俊仍否認自己對案件有參與或知情。 張家俊的代表大律師張志輝求情指,沒醫學證據顯示張對公眾構成嚴重危險,他並非案中主謀,只是協助角色。

法官陳仲衡將案押後至10月27日判刑,期間3被告續還柙。另罪脫的何培欣和周皓文透過代表大律師向法庭申請訟費,控方亦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包括警方在脫罪被告家中搜獲的現金、衣物和沒發現涉案訊息的電子設備等,辯方就此提出爭議。有關訟費及證物處理會於同日頒下裁決。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據案情指,首被告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和第四被告張家俊均是案中主謀。何卓為租用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單位用作製造、擺放及測試爆炸品。何參與3宗爆炸案的討論,而羅湖站爆炸案前一日,何曾與人運送爆炸品楓樹街公廁,再轉交他人;同日下午,何卓為又透過Telegram用户名為「叉雞飯」的用戶及詢問對方「bombed?」,而當時正值羅湖站爆炸案發時間。另何在3月6日與本案第七被告何培欣曾購買兩斤可用作炸藥粘合劑的硫磺,亦計劃在3月8日將軍澳爆炸案中運輸炸彈或當哨兵。

次被告李嘉濱在警誡下承認在2020年1月27日,他負責運送及放置炸彈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明愛醫院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相關片段。李租用宏創方 1008 室作為爆炸品倉庫,擺放了大量爆炸品原材料,包括逾1噸硝酸鉀、鎂粉和鋁粉等。而在其西環梅芳街2C室單位亦擺放「水喉通炸彈」,李的其手機內有測試爆炸品的片段。李亦負責購買及製造炸彈需要的化學品及原材料,他曾於3月7日晚到將軍澳「踩線」,準備翌日到尚德邨停車場外周梓樂悼念會現場放炸彈。

第四被告張家俊負責設計及製造3宗爆炸案所用的炸彈遙控裝置及編寫Telegram聊天機械人程式,向爆炸裝置發出指令。警方在張的車輛、辦公室均被搜出與爆炸品相關物品,包括電路板、電子火柴等,其中在公司的電路板與羅湖站爆炸案的電路板一致。張家俊的手機內亦有Telegram聊天機械人的開發記錄,並與涉案炸彈中用作遙控引爆的聊天機械人憑證脗合。

何卓為、李嘉濱和張家俊的手機內亦被發現涉案群組訊息及相關試爆影片,顯示3人在群組內與人討論將軍澳爆炸案計劃。3人亦如Telegram訊息記錄般,曾在3月6日到嘉頓山上開會討論爆炸案計劃。當晚有監視警員跟蹤監視3人。李嘉濱另透過微信向內地供應商購買涉案化學原料,並指示包裝不列明化學品以掩飾,及在3月7日晚乘坐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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