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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判囚18年 李嘉濱及張家俊各被判監16年8個月 法官:向社會宣戰 無減刑理由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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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判囚18年 李嘉濱及張家俊各被判監16年8個月 法官:向社會宣戰 無減刑理由

2025年10月27日 10:30 最後更新:10月28日 08:07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9人陪審團裁定首被告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及第四被告張家俊的第二項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罪成立,星期一(10月2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陳仲衡指,本案嚴重性已達最高量刑,並無減刑理由,判何卓為囚18年;另李嘉濱及張家俊各被判囚16年8個月。

案件今早在高院判刑。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今早在高院判刑。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陳仲衡判刑時指,本案在同類罪行中屬最嚴重者,3人根本是向社會宣戰,對公眾及警方的人身安全構成巨大危險,判刑須反映公眾對此類罪行的厭惡,其中何卓為在案中主腦,心理報告顯示他毫無悔意及重犯機會高,故以監禁18年作量刑起點,並無任何減刑理由;李嘉濱及張家俊在案中為核心角色,故以監禁17年為量刑起點,鑑於兩人初犯,酌情減刑4個月,判2人監禁16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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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早在高院判刑。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今早在高院判刑。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警方在法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張家俊代表大律師張志輝。巴士的報記者攝

張家俊代表大律師張志輝。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周梓樂祭壇放炸彈。

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周梓樂祭壇放炸彈。

已脫罪的案中第三被告吳子樂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已脫罪的案中第三被告吳子樂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載着被告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被告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陳官指,其中將軍澳尚德邨炸彈計劃根本是用作「殺人」,炸彈有足夠的殺傷力,警方在大角咀宏創方503室及1008室亦搜出大量原材料,包括高性能炸藥TATP,案中不少炸藥原材料是李嘉濱購自內地。而張家俊本亦與女示威者Rachel同行往台灣,他亦曾向台灣人請教。

陳官指,案發時3名被告與其他人串謀,土製炸彈在明愛醫院廁格爆炸,雖未有人傷亡,但警方在廁格內發現爆炸品,經專家檢驗是「火箭糖」,而爆炸現場是醫院,難以逃生,爆炸涉及遙控裝置的使用;至於羅湖港鐵站爆炸案,雖沒人傷亡,但專家證人指爆炸產生六至七分鐘都不能散去的濃煙,若清潔女工沒在車廂發現,列車會駛回市區,造成更多人傷亡,認為是經過精心設計,如庫廂內乘客吸入濃煙,會窒息而焗死,而案中涉及低性能炸藥,硝酸鉀及鋁粉,另亦涉遙控裝置。

警方在法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至於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的周梓樂祭壇放炸彈,裝上20公斤「閃粉」,專家指爆炸威力極大,附近的人並無生存機會,而被告是想當警察接觸墓碑時引爆炸彈,100米距離範圍內都會感受到衝擊波,附近建築物外牆亦會有脫落碎片,如同「中彈」一樣,計劃涉及變裝易容和毀滅證據,也有引爆裝置。

首被告何卓為的懲教報告評估,指其認知功能正常,以十分美化方式美化自己,無私提供住所供抗爭者,但不負責任,過度膨脹,合理化美化自己,即使行為不道德,卻聲稱是基於愛護年輕人,但沒理會過自己女兒。何卓為標榜反對暴力,但未有阻止爆炸物品放在其住所,何過往曾有案底,顯示其無視法紀,悔意不足,整體再犯的風險高,對公眾構成風險高,且他對香港警察及特區政府存有敵意,再犯機會高。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次被告李嘉濱的報告指,李思維清晰,立場鮮明,認為自己要為不公的事以領導者身份挺身而出,其認知功能正常,能全面看待事物,但其悔意更多來自於因被囚禁。

第四被告張家俊的懲教及心理報告則指,他明白自身立場,但他否認參與,精神狀態表現平靜,對裁決感失望,他無計劃離開香港,雖然看來較5年前健康,但他覺得自己是個不該在世的廢人,他感到自己無什麼可失去,其智力高於平均,未見有精神異常,對社會及現實有清晰的想法,但不了解自己。

陳官引述何卓為一方陳詞指,未有證據顯示他有份製造炸藥,明愛醫院及羅湖炸彈的威力不大,並呈上求情信,何承認自己魯莽,又指求情信可見他並非如報告所指的那種人。

張家俊代表大律師張志輝。巴士的報記者攝

張家俊代表大律師張志輝。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官稱,李嘉濱一方則求情指,李並非主腦,最多為促成串謀,要求法庭考慮2019年屯門試爆自製遙控炸彈案中被告關家耀及屠龍案中的被告賴振邦案例中的量刑起點,而各人求情指他本性善良,考慮他更生的需要,請求法庭寬大處理;張家俊的求情信則指他為人友善,尊師重道,希望可獲輕判。

官:炸彈殺傷力大 被告視人命如草芥

陳官引述法官李運騰在另案曾指出,加刑因素涉及放置爆炸品令人受傷,加劇社會動盪氣氛,影響香港法治,量刑需有阻嚇作用,而本案3名罪成被告的犯案時間長,被告的犯罪行為變本加厲。其中,將軍澳爆炸案明顯要造成傷害,尤其針對警察,從證據可見,炸彈殺傷力極大,附近的人無一倖免,視人命如草芥。

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周梓樂祭壇放炸彈。

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周梓樂祭壇放炸彈。

另外,已脫罪的案中第三被告吳子樂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今日均有到法庭旁聽。

已脫罪的案中第三被告吳子樂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已脫罪的案中第三被告吳子樂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本案為香港第二宗引用《反恐條例》的審訊,3名被定罪的被告依次為41歲無業何卓為、31歲裝修工李嘉濱、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控方早前指,本案中法庭應考慮的加刑因素,包括被告是否「危險人物」及對社會構成潛在威脅。

「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0年。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據案情指,何卓為租用大角咀宏創方503室單位用作製造、擺放及測試爆炸品。何參與3宗爆炸案的討論,羅湖站爆炸案前一日曾與人運送爆炸品楓樹街公廁,再轉交他人;同日下午,何卓為又透過Telegram用户名為「叉雞飯」的用戶及詢問對方「bombed?」,而當時正值羅湖站爆炸案發時間;另何在3月6日曾購買兩斤可用作炸藥粘合劑的硫磺,亦計劃在3月8日將軍澳爆炸案中運輸炸彈或當哨兵。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李嘉濱在警誡下承認在2020年1月27日,負責運送及放置炸彈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明愛醫院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相關片段。李租用宏創方 1008 室作為爆炸品倉庫,擺放了大量爆炸品原材料,包括逾1噸硝酸鉀、鎂粉和鋁粉等。而在其西環梅芳街2C室單位亦擺放「水喉通炸彈」,李的其手機內有測試爆炸品的片段。李亦負責購買及製造炸彈需要的化學品及原材料,他曾於3月7日晚到將軍澳「踩線」,準備翌日到尚德邨停車場外周梓樂悼念會現場放炸彈。

張家俊負責設計及製造3宗爆炸案所用的炸彈遙控裝置及編寫Telegram聊天機械人程式,向爆炸裝置發出指令。警方在張的車輛、辦公室均被搜出與爆炸品相關物品,包括電路板、電子火柴等,其中在公司的電路板與羅湖站爆炸案的電路板一致。張家俊的手機內亦有Telegram聊天機械人的開發記錄,並與涉案炸彈中用作遙控引爆的聊天機械人憑證脗合。

載着被告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被告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8名被告、當中5人獲陪審團裁定罪脫,其中23歲脫罪女被告何培欣,在裁決後申請訟費及反對控方充公在她家中檢獲財物,包括共約16.3萬現金,遭法官陳仲衡拒絕,指何培欣曾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何培欣早前向終審法院直接申請上訴許可,終院上訴委員會星期一(7月6日)拒絕向何培欣批上訴許可,指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

申請人何培欣為爆炸案中第7被告,她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不成立。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院上訴委員會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組成。委員會周一就何培欣的申請頒布決定,指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駁回其申請。

何培欣在裁決後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後來頒下判詞,指她案發時曾進入案中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內儲存大量爆炸品,廁所亦有燒焦痕跡,何培欣在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沒察覺這些情況。何培欣亦曾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開會及協助保管硫磺等。陳官認為何培欣行為明顯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法官陳仲衡,司法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法機構提供

另外,何培欣獲裁定無罪後,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獲的手提電腦、約16.3萬港幣及400元人民幣。惟陳官認為,手提電腦內載有何培欣和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與爆炸案相關,故應被銷毀。

陳官又認為,何培欣案發時是大學生,雖然何卓為指她有賭博習慣,但該筆現金對她來說實屬巨額,不可能是她以工作、儲蓄或賭博得來,加上涉案被告以虛擬貨幣眾籌資金。陳官認為,警方從何培欣住所找到的現金應是被告在犯案過程所得、並由何培欣保管的資金,遂下令充公。

案件編號:FAMC53/2025、FAMC54/2025(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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