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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陪審團退庭商議8小時未能達成裁決 需在法庭留宿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陪審團退庭商議8小時未能達成裁決   需在法庭留宿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陪審團退庭商議8小時未能達成裁決 需在法庭留宿   

2025年09月01日 12:13 最後更新:09月02日 08:12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9月1日)踏入審訊第160天,法官陳仲衡宣布完成引導陪審團。陳官提醒,若9名陪審員無法達成一致裁決,法庭可接納8:1或7: 2的多數裁決,但少於7票則屬無效,陪審團於上午11時09分開始退庭商議。至晚上7時再開庭,經歷8小時後,陪審團告知法庭未能即日達成裁決。法官宣布星期二(9月2日)再開庭,陪審員需要在法庭安排下留宿,但要確保不受外界干擾。陪審團需再檢視案發時涉案單位宏創方的保安員證供。

本案原有3名被告獲准保釋,包括第六被告張琸淇、第五被告楊怡斯及第八被告周皓文,法官暫取消3人的保釋,所有被告須還押等候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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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第三被告吳子樂代表大律師梁耀煒。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三被告吳子樂代表大律師梁耀煒。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的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的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五被告楊怡斯早上進入法院。巴士的記者攝

第五被告楊怡斯早上進入法院。巴士的記者攝

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警方在法院外設鐵馬。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設鐵馬。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陳仲衡早上先總結控辯方對各被告的證據,提醒陪審團須作個別考慮。控方指首被告何卓為是Telegram帳戶為「五飛」、「William Wallace」、「老隻」、「大角咀隻抽王」等,警方檢取其3部手機,其中一部連繫到另一帳戶「想和你通渠」,控方希望用陪審團用「共謀者原則」考慮,指根據閉路電視片段證據,不爭議其聲音比對;何卓為在警署的錄影會面口供,何承認的口供不多,可考慮對他不利的口供,包括解釋、開脫,但牽連其他被告的口供,不能作為針對其他被告的證據。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

但辯方案情指,何卓為跟「freedom hai」、何培欣的Tg對話內容,如包括「蛋糕」、「汽油彈」、「炸埋」等字眼,都僅是「追女仔」用詞,想營造英雄形象,而何在涉案群組只想「收風」;又指當中部分內容是中學師弟「阿蛋」發出的信息,「阿蛋」扮何卓為參與,因何想淡出社運圈。辯方又指,何遭警方威嚇及武力對待下進行錄影會面;辯方結案陳詞提到要撇除其他被告對何卓為的不利陳述,要考慮當時2019年背景、其工作及因追女仔而做的事情,指何租用宏創方503時跟本案無關,「起底」事件對他有影響,後來讓女示威者「Rachel」資助租金放物品,指503室是「不設防」的地方,辯方希望陪審團接受何無參與3宗爆炸案,無意圖導致他人死亡。

至於次被告李嘉濱,控方指李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放炸彈,其Tg帳戶為「山雞」、「一支弓」、「一支半弓」等。控方要求依照「共謀者原則」考慮其角色、串謀性質及規模;另監視警員的證供,特別是拘捕李當日,關於認人方面有爭議;另考慮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中,李與其他被告出入的證據,亦要考慮李拘捕下承認及錄影會面的口供,指「五飛」迫他犯案,但何卓為作供時否認迫人犯案。

李嘉濱沒有自辯,辯方指李不是去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放炸彈的人,不同意曾出現在明愛醫院;辯方爭議李曾上私家車UP7660,3月7日監視警員在梅芳街監視時見不到李,指警方「走漏眼」,警方監視跟蹤的不是李嘉濱,李無坐車入將軍澳「踩線」,指警方一直認錯人;否認曾在拘捕後供稱「五飛叫我放嘅,佢用我條命嚟威脅我」,指警方用武力對待、以其女友安危威脅他,10次錄影會面亦非自願作出,由警方教導,內容全是「預演」。法官指,陪審團要作事實裁定;另辯方又指,李提供梅芳街1A室非真實住址,梅芳街2C室是警方「插贓嫁禍」、KW7032的行車紀錄儀內容是植入等。

第三被告吳子樂代表大律師梁耀煒。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三被告吳子樂代表大律師梁耀煒。巴士的報記者攝

第三被告吳子樂,控方指首次警署錄影會面時已承認自己是Tg帳戶「夠鐘改名」。控方提出監視警方的證據,承認事實和錄影會面口供,都指他曾購買爆炸品的工具,跟在涉案群組「烘焙同好會0.3」發出的信息及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一致。控方要求依照共謀者原則考慮其他人信息時,對吳的角色,串謀性質及規模作出判斷,但前提是認為吳是串謀一份子。

辯方指,吳非自願作錄影會面,指警員曾多次把他的頭塞進馬桶,在503室檢取的證物是警方在隔鄰即502室帶入去,警員用紙張遮掩503室外的閉路電視鏡頭以掩飾;辯方指在閉路視片段見到吳,不足以證明他有份製造炸彈,503室有很多人出入;吳曾用鎖匙進入503室,但警方進入503後,鎖匙不是吳身上找到;另質疑控方能否證明「夠鐘改名」的訊息全是吳發出,因可透過多重登入,並爭議招認的自願性。

被告的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的代表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關於第四被告張家俊,控方指是「西瓜」,其Tg帳戶是「Bee」、「pussy」,「hkrun guy」等。控方案情指,有「Cheung Ka Chun」淘寶購物的單據,曾購買跟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檢取的「Liligo」電程板程式一致的裝備。控方指,其信息跟宏創方閉路電視出入的片段脗合。控方指,在張手機檢取到的遙控裝置指令,跟在「Bee」帳戶找到的一樣,曾跟Mike Chen討論「黑火藥5米內的威力」。控方指Tg帳戶「Alpha Force」是張家俊。控方要求依照共謀者原則考慮其他人信息時,考慮張的角色、串謀性質及規模,前提是認為他是串謀一份子。

張家俊有自辯,沒刑事定罪紀錄,良好品格,犯罪傾向性低,警員記事冊中只供非自願作出,在屯門住所曾遭警使用武力,指警方無出示委任證,曾在在廁所威迫利誘,否認是自己弄傷腳,在警署向值日官投訴被打,爭議手機及電腦的搜獲位置;自辯初時曾否認曾到機場出發去台灣,但其後承認,因想忘卻去世女友,但不同意自己是Tg帳戶「Alpha Force」,其八達通紀錄的屋苑停車場紀錄脗合。

第五被告楊怡斯早上進入法院。巴士的記者攝

第五被告楊怡斯早上進入法院。巴士的記者攝

第五被告楊怡斯,控方指她與另一名男子到羅湖港鐵站放炸彈,指其Tg帳戶是「叉雞飯阿陳」、「叉雞飯啊X你老母」。但在人物辨認上有爭議,控方指「叉雞飯啊X你老母」在涉案群組「烘焙同好會0.3」發出的信息,同監視警員見到她買帽和化妝品等變裝用品脗合;但辯方有爭議,包括在宏創方503室搜出白色V煞面具,法官提醒陪審團須作出唯一合理推論。 

楊怡斯沒在庭上作供,辯方爭議所有關於楊的人物辯認,包括港鐵、巴士的閉路電視片段等,指片段質素差,當中的衣物、鞋、手袋,是否跟被告家中檢取的相似,其住所除楊外還有否其他人同住等,批評控方舉證薄弱失敗。

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至於第六被告張琸淇,法官提醒陪審團,其證供不可用作指證其男友、第三被告吳子樂。控方要求依照共謀者原則考慮其他人信息,判斷張的角色,串謀性質及規模,前提是認為她是串謀一份子。

張沒有庭上不作證,辯方不爭議其身份辨認及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及準確性,但要求陪審團考慮警署的錄影會面證供,指並不是唯一合理疑點下的解讀,從其他Tg認知,不能證明張有參與串謀,沒證據證明其有意圖,指是陪男友吳子樂到宏創方2次,僅加入涉案群組一星期,對話可能只是「搭嘴」,要考慮跟吳子樂的感情因素。

關於第七被告何培欣,控辯不爭議其Tg帳戶是「珀斯光輝」及身份辨認證據。控方要求依照共謀者原則考慮其他人信息,證明其角色,串謀性質及規模,前提是認為她是串謀一份子。何培欣不選擇庭上作供,辯方批評控方邏輯上出現錯誤理解,辯方盤問何卓為時指,何卓為對何培欣作感情勒索,而買硫磺的是何卓為,不是何培欣,上嘉頓山亦很快離開,可考慮其他被告對何培欣有利的供詞。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第八被告周皓文,只涉及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控方指其Tg帳戶是「和理非」,在其家中檢取了3D打印機、用料及2包次氯酸鈣等,曾出入宏創方503室及1008室,控方要求考慮專家證據及氯氣彈威力。周沒有在庭上作供,辯方不爭議其身份辨認,但要求考慮控方針對周無製造及放炸彈,否則不是控告「企圖製造炸藥罪」;但指周曾在503室僅逗留5小時,而在周的Tg有化學品單據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有企圖製造炸彈,曾去過503室逗留亦不一定跟製造炸彈有關,只是傾口罩生意;而在周住所檢取的化學品不支持他曾製造炸彈。

法官最後提醒,陪審團是唯一事實裁斷者,哪些證據重要或不重要,由陪審團決定,但只可考慮法庭聽到的證據,不可以猜度,、不可考慮傳媒報道,不能因2019年社會事件而帶入個人情緒,要根據法官的法律指引作出裁決,盡量達到一致決定,法庭亦接受8:1或7:2的大比數裁決;若仍未能達到裁決,要告知法庭;如有裁決,法庭將再安排開庭。

法官強調,舉證責任始終在控方,舉證標準要令陪審團肯定才能定罪;若不肯定,則要裁定罪名不成立,沒有人可以左右陪審團的思考,指陪審員用了百多天時間聽取審訊,擁有豐富人生及社會經驗,去考慮證據,並提醒陪審團期間不能與外界聯絡,於早上11時09分開始退庭商議。

警方在法院外設鐵馬。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設鐵馬。巴士的報記者攝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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