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落案起訴一名中銀集團保險公司時任職員,涉嫌向一名經紀公司董事索賄,為對方客戶超過600部新的士購買汽車保險,涉及保費超過2400萬元,經紀公司董事拒絕同流合污,沒有答應被告的要求。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39歲被告,是中銀集團保險公司時任團隊主管,被控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他獲准保釋,案件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控罪指被告涉嫌在2022年至2023年,向保險董事索賄,以協助對方就上述投保協議取得中銀集團保險批准,而索賄金額為投保協議的年度保費總額的1%至3%。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這名保險董事沒有答允被告索賄要求,廉署說,如果有關貪污勾當如被告計劃進行,超過600部新的士以年度保費40000元投保,投保協議涉及年度保費共超過2400萬元,涉案賄款可達逾24萬元。
一名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的丁屋申請人,7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串謀一名發展商「套丁」,詐騙地政總署向他批出在西貢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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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歲被告黃詠康是西貢原居民,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名,署理主任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根據丁屋政策,每名年滿18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皆可行使「丁權」一次,向地政總署申請在新界認可鄉村範圍內興建一幢丁屋自用,但有關「丁權」不可轉讓。
觀塘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案情透露,被告在1998年9月向地政總署申請在相思灣村內興建一幢丁屋,先後向該署遞交多份文件及與該署人員會面。在申請興建丁屋的過程中,被告與發展商鍾鏡華串謀向地政總署作出虛假陳述,詐騙地政總署於2018年批准他興建丁屋,被告訛稱他是該村有關土地地段的唯一業權人,無意亦從來沒有將「丁權」售予其他人士或發展商,而他也從未與任何人士訂定任何協議或安排,以轉移或其他方式處理其土地地段或相關權益。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發現被告與涉事發展商達成協議,被告行使「丁權」,發展商為他建屋,丁屋完成興建後,被告可獲分其中一層單位,其餘兩層單位的業權則屬發展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