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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警誡會面中指李嘉濱曾在TG稱「我放啦,搞掂咗」 相信與明愛醫院炸彈事件有關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警誡會面中指李嘉濱曾在TG稱「我放啦,搞掂咗」 相信與明愛醫院炸彈事件有關
本地炸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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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警誡會面中指李嘉濱曾在TG稱「我放啦,搞掂咗」 相信與明愛醫院炸彈事件有關

2025年01月15日 15:52 最後更新:01月24日 16:09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月15日續進行聆訊。控方續播放首被告何卓為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何承認曾見過宏創方503室內有化學粉末的玻璃樽,而「山雞」承認由他放下,但何否認曾見過製造爆炸品過程,惟指「山雞」曾在Tg群組傳送有火光片段,推測他在503室廁所做實驗,而「山雞」亦曾在Tg群組提及「我放啦,搞掂咗」,何相信跟明愛醫院炸彈事件有關。據控方案情,「山雞」為次被告李嘉濱。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炸彈事件。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炸彈事件。

控方續傳召偵查警員梁家俊作供,就於青衣警署與何卓為進行錄影會面作提問。梁在錄影會面中向何卓為出示多張宏創方內5樓的閉路電視片段,何卓為從截圖中認出自己、其女友、「山雞」、「夠鐘改名」、「Vivian」等人,並在截圖文件上簽名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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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炸彈事件。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炸彈事件。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在錄影會面中,何卓為承認自己當時居於大角咀宏創方503室,「我成日都會出出入入,買下酒」,亦曾帶女友上503室慶祝生日。控方指稱,何卓為女友即同案第七被告何培欣,「山雞」即次被告李嘉濱,「夠鐘改名」即第三被告吳子樂,而「Vivian」即第五被告楊怡斯。

梁家俊又曾向何卓為展示宏創方10樓的閉路電視截圖,何卓為承認自己曾上過1008室數次,但稱自己很少入去,但記得自己有次到1008室協助搬床時,當時不見單位內有化學品。

何卓為指在單位內見過玻璃樽內有化學粉末  「山雞」稱「係我擺喺度㗎」 

梁家俊當時問到何卓為注意到「山雞」等人在503室留下燒焦痕跡和化學粉末,有否問過「山雞」為何不在其租用的1008室處理,何卓為當時指,他原本便打算同年3月或4月搬走,故認為「無乜所謂」,而「山雞」則指其單位不方便。何卓為又指,曾見過玻璃樽內有粉末,但以為是「包好俾其他人,自己唔想掂唔想留」,又指「粉末呈灰色,但乜嘢成份自己唔知」,又指「山雞」曾向他提及「我放低咗個樽,係我擺喺度㗎」,惟何表示未曾見過「山雞」等人處理化學品,指「佢哋整嘅成份我係唔理,我淨係收返3000、4000蚊一個月」。

何卓為又在會面中,被問到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事件前的情況,何表示,自己離開了宏創方「咩都唔知」。梁家俊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何卓為曾與「山雞」、「夠鐘改名」於同年1月25日在宏創方出現,當時「夠鐘改名」手持一個煲,內有啡色物體,何卓為同意自己當日有見過2人,又稱自己有時會下樓為兩人開門,但重申「總之佢哋做任何嘢,我都不在場」,又指503室內的玻璃瓶、煲和電磁爐均不屬於他。

「山雞」曾透露「九十二籤」管理員身在海外

梁家俊在會面中又展示Tg頻道「九十二籤」的截圖,指警方懷疑何卓為是「九十二籤」其中一名管理員,但何卓為否認,指曾聽「山雞」指該頻道管理員身在海外,「其他嘢全部都唔知」。

何卓為在錄影會面中曾問警方「講咗我係咪有機會保釋到」,梁家俊表示「我哋都唔會答得到你」,警方亦不會因何卓為回答而給予保釋,只是展示圖片及想知道何卓為會否有任何回應。梁指,錄影會面完成後,何卓為曾在青衣警署接見室跟其2位律師會面,及後把何卓為交還值日官看管,期間沒收到任何來自何卓為的投訴。

梁家俊續供稱,之後於早上7時許帶同何卓為到宏創方503室持搜查令進行搜查,警員14343亦在警方私家車上檢取何卓為身上衣物,提供給何卓為更換,之後帶何卓為返回青衣警署,進行第二次警誡錄影會面。

庭上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片段,梁問何卓為之前曾提及「可能溝通上有啲問題,唔關家俊事㗎」,何卓為表示,因在錄影會面前曾飲酒,加上感到慌張,重申「事實上真係唔關家俊事,係山雞」。

何卓為推測山雞曾在單位廁所做實驗  

在錄影會面中,何卓為稱,在單位內聞到氣味是臭雞蛋味,又曾先後見過兩次他們將粉末「倒埋一齊」,相信是在整造炸彈,另從廁所廁板上的燒焦痕跡和洗手盆情況,推測「山雞」等人曾在廁所做實驗,但稱自己「無即刻同佢反面」,但立定決心搬走。  何卓為又指,「山雞」曾在Tg群組「烘焙師」傳送過有火光的影片,指「有火光嘅地方係宏創方503嘅廁所」。

在第3次錄影會面中,何卓為主提到1月27日明愛醫院炸彈事件有補充,指爆炸發生後,「山雞」曾在Tg群組內自稱「我放啦,搞掂咗啦」;而「山雞」曾在飯局中提到,要促使醫護罷工,「整啲會標煙嘅嘢出嚟」、「嗰舊嘢會標好多煙」;加上「山雞」在1月25日和26日曾到宏創方503室,雖然何卓為指沒目擊製造過程,但相信跟明愛醫院事件與「山雞」有關,指「山雞」曾在群組中稱「揾咗阿羅師傅做哨」、即找了人「睇水」。

何卓為曾在電磁爐上煲內見到啡色粘稠物體 

何卓為續指,羅師傅只是來「做掩護」,指從「山雞」口中得知兩人在明愛醫院急症室放下煙彈便離開;何卓為指,涉案群組每星期都會刪除及重新開設,群組由「山雞」、「夠鐘改名」及「阿蕉」主持,何稱自己只是被加入群組,而明愛醫院事件發生前,何卓為未曾在宏創方503室內看見「阿蕉」出現,惟對方曾在群組中給予意見。

梁家俊在會面中問及何卓為與「山雞」的關係,何指,未向對方收租前,自己曾問「山雞」借錢,「山雞豪爽借出,後來成為朋友」。何卓為又稱,他在1月25日曾離開宏創方503室,當時「山雞」和「夠鐘改名」在503室內,約2至3個小時後,他返回單位,看見電磁爐上的煲內有啡色粘稠的物體。 

何卓為否認深圳灣口岸爆炸當日曾在附近出現 

在第四次錄影會面中,梁家俊向何卓為提到2020年1月28日深圳灣口岸返到港大堂男廁外垃圾桶發生爆炸,思疑何卓為串謀李嘉濱和吳子樂製造炸彈後,轉交其他人及放置到深圳灣,並問到何卓為當日身處位置及幹甚麼?何卓為稱不記得,指自己是看新聞才知深圳灣事件,而他當日無到過附近一帶。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周四(3月20日)控方續傳召爆炸品專家作供。控方引述行車記錄儀錄音謄本揭示次被告李嘉濱曾在車上談及考慮把絲帽、螺絲和馬仔釘加入炸彈內,更指「40米內嘅人都中到嘅話,就等於中子彈囉」;專家指,若在自製炸彈加入鐵釘等,會加強炸彈威力,鐵釘飛出時會以極快速度,「全方位、無差別去攻擊喺周圍嘅人」,效果等同中子彈,加上炸彈的衝擊波和高熱效應,「有可能係會炸到斷肢,甚至乎係身體嘅部分完全被炸毀」。

案件在高院續審。

案件在高院續審。

控方續傳召爆炸品專家、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作供。控方引述行車記錄儀的錄音謄本,指次被告李嘉濱曾在車上與人談到考慮把絲帽、螺絲和馬仔釘加入炸彈,李嘉濱疑指「40米內嘅人都中到嘅話,就等於中子彈囉」。

專家指炸彈加鐵釘 爆炸時衝擊波及高熱  可致斷肢或身體部分被完全炸毁

李展超指,加入絲帽、螺絲和「馬仔釘」,是自製炸彈慣常做法,「係唔同國家嘅武裝組織或者恐怖份子都會咁做」,會加強炸彈的威力,螺絲等物體「飛出去嘅時候,會以一個極快嘅速度,全方位、無差別去攻擊係呢個土製炸彈周圍嘅人」。李又確認,謄本中指「40米內的人如果被命中、等如中子彈」的說法正確,又指若鐵釘數量足夠,有機會一個人被命中多於一粒鐵釘,加上亦炸彈產生的衝擊波和高熱效應,造成的傷害須視乎炸彈內的炸藥,「有可能係會炸到斷肢,甚至乎係身體嘅部分完全被炸毀」。

控方引述高級炸彈處理主任馬德偉所撰寫的報告,指在大角咀宏創方涉案單位現場找到的原料,足以支持製作簡易爆炸裝置,造成多人死亡和嚴重身體傷害,現場有必須的組件,製造起爆裝置、啓動開關、電源等。李指,翻譯為「簡易裝置」不合適,應為自製爆炸裝置,因爲有一些爆炸裝置不簡易。

報告又提到,美國反恐指引建議就一個50磅的爆炸裝置,強制疏散距離為45米,因為炸彈產生的熱量及飛散的破片,若沒有屏障,將會造成嚴重傷亡,較佳的避難距離約為560米。李確認報告內容,與他自己撰寫的專家報告脗合。

至於案發現場發現的材料能否在不經化學程序下製造出一定數量的高性能炸藥?李認爲可以,無需化學加工或特定器具,只需物理攪拌即可。

被告手機中發現多段涉案測試炸藥片段

李在另一份專家報告中,提到他檢視了76段涉案片段,當中61段涉及測試炸藥;該些片段均是警方從指稱屬於本案被告的手機內擷取。

控方庭上播放了部分片段,背景均為一個廁所。李稱,從片段中看到有1至2克粉末放在長方鐵盤上,點燃後即時出現爆燃效果,火光近乎白色,如果不是透過片段而是親眼看見,會非常刺眼,因烈焰温度逾1000度,相信達1300度以上,且無法撲滅,「就算我成壺水淋落去,呢啲爆炸品都會繼續燃燒」、直至粉末完全燒掉為止。

李又指另一片段中,使用了引信去點燃粉末,引信除燃點爆炸品、並無其他用途,點火人士當時需蹲下,因燃點爆炸品後、熱力和煙會向上,該人的姿勢顯示他知道自己在測試爆炸品,點燃後要立即離開。

李供稱,片段中測試的粉末屬低性能炸藥,如放在密閉空間,如在一個瓶內便可爆炸;另一片段顯示,點火者用火槍燃點粉末,粉末起火後畫面「白晒」,其盛放粉末的鐵盤仍有火光,李指這是金屬殘留物燃燒後仍留有高温,而片中男子點火後連關上火槍的時間都不夠便要離開廁所。

宏創方涉案單位檢獲碗及漏斗 專家:是自製炸彈常見工具 

控方展示宏創方503室內檢獲的證物相片,包括兩個碗和漏斗。李指,這是常見於自製炸彈的工具,用作混合和盛放粉末,李庭上檢視503室內檢取的兩個不鏽鋼碗,指兩個碗與涉案片段所見脗合,而兩個碗黏在一起,因已被燒至變形、「近乎燒穿」,估計兩個碗能承受1500至1600度,但被燒至變形,可見屬高温爆燃。

李又查看503室檢獲的一個金屬盤,認為與涉案片段中盛放粉末的盤脗合,指金屬盤變色及至少有5個小孔,一般金屬盤難燒穿,「一定要有爆炸品」及內裏燃料温度非常高。

控方續播放涉案試爆片段,李指,片段中看到煙非常濃,而且粉末燃燒後留下火紅色殘留物,相信是熔化的鋁,「好似熔岩咁」,李指鋁常用於軍火武器,如鋁熱彈。

控方又播放在涉案Telegram群組擷取的疑試爆片段, 李指為爆燃低性能炸藥;另一片段, 見到大煙、煙為白色,代表氧化劑燃燒時出現的效應,反之,當燃料比氧化劑多,就會出現黑烟, 持續燃燒,煙量驚人,代表溫度超過1300度,最猛烈的時候,能見度近乎零,最後見到有「一灘火紅色」,是燒溶的鋁。

控方展示另一段涉案片段,物質燃燒後呈紅色火光。李稱該物質亦應該是低性能炸藥,但氧化劑較少,火焰顏色不同及沒有刺眼感覺,估計該物質是氧化劑和糖混合而成,而火焰中仍有白光,應該是因為混合不均勻。

李嘉濱手機有涉「閃光粉」片段 曾談及製造比例    

控方展示在被告李嘉濱手機擷取的片段,點燃的灰色粉末屬「閃光粉」(flash powder),為硝酸鉀混合燃料,硝酸鉀比例或超過一半,以鋁粉作燃料,以提高溫度。該粉末點燃後立即「燒耗晒」,屬「閃光粉」特徵。片中有一男一女的對話,談及比例「5:2:1:1」,李指相信5是氧化劑,2和1可能是鋁粉和鎂粉,剩下的1應是硫磺。 控方指當中男聲為李嘉濱的聲音。

控方指出「承認事實」,指被告何卓為和第七被告何培欣曾一起去購買兩包硫磺,每包一斤,共兩斤,而硫磺是「閃光粉」的黏合劑(BINDING AGENT),李確認。李又指,硫磺在製造低性能炸藥方面有相當重要角色,例如硝酸鉀、碳和硫磺混合可製成「黑火藥」,在顯微鏡能夠觀察到硫磺填滿了硝酸鉀和碳之間的空隙,加入硫磺亦能夠加強熱力和爆炸威力。

李又提到,以不同比例的化學品作反覆測試「喺自製炸彈製造工廠係一定會有」,從而得到配方,包括材料比例,因提供炸藥方程式的人不會知道製造者的材料質素,「所以每一批化學品都要反覆測試,微調個比例,以達到爆炸嘅最佳效果」。

專家確認宏創方涉案單位檢取證物可作為爆炸時防護裝備

控方再展示李嘉濱手機擷取的片段,李指,可見厠所板已燒穿,並開始溶化,由厠所板燒到地板,旁邊亦見到長方形鐵板和漏斗,相信以火槍直接點燃自製炸藥;另有一條黃色烟花棒,以確保煙花和炸藥有緊密接觸及燃燒。 李又指,估計煙花棒是自製,屬炸彈組件,指用煙花物品作為自製炸彈組件,或用煙花提取爆炸品,都是國際恐怖襲擊慣常手法。控方展示在宏創方503室檢取的煙花及引信,李確認與片段脗合。

 控方另指宏創方503室檢獲的防毒面具、護目鏡、頭盔等,問及是否可作為爆炸時的防護裝備?李同意。控方續指宏創方1008室發現有護甲,問測試爆炸品是否需要護甲?李指,測試爆炸品非常危險,「可以用的都應該用」,包括護甲、手套、眼罩及防毒面具等。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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