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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警誡會面中指李嘉濱曾在TG稱「我放啦,搞掂咗」 相信與明愛醫院炸彈事件有關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警誡會面中指李嘉濱曾在TG稱「我放啦,搞掂咗」 相信與明愛醫院炸彈事件有關
本地炸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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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何卓為警誡會面中指李嘉濱曾在TG稱「我放啦,搞掂咗」 相信與明愛醫院炸彈事件有關

2025年01月15日 15:52 最後更新:01月24日 16:09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月15日續進行聆訊。控方續播放首被告何卓為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何承認曾見過宏創方503室內有化學粉末的玻璃樽,而「山雞」承認由他放下,但何否認曾見過製造爆炸品過程,惟指「山雞」曾在Tg群組傳送有火光片段,推測他在503室廁所做實驗,而「山雞」亦曾在Tg群組提及「我放啦,搞掂咗」,何相信跟明愛醫院炸彈事件有關。據控方案情,「山雞」為次被告李嘉濱。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炸彈事件。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炸彈事件。

控方續傳召偵查警員梁家俊作供,就於青衣警署與何卓為進行錄影會面作提問。梁在錄影會面中向何卓為出示多張宏創方內5樓的閉路電視片段,何卓為從截圖中認出自己、其女友、「山雞」、「夠鐘改名」、「Vivian」等人,並在截圖文件上簽名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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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炸彈事件。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炸彈事件。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在錄影會面中,何卓為承認自己當時居於大角咀宏創方503室,「我成日都會出出入入,買下酒」,亦曾帶女友上503室慶祝生日。控方指稱,何卓為女友即同案第七被告何培欣,「山雞」即次被告李嘉濱,「夠鐘改名」即第三被告吳子樂,而「Vivian」即第五被告楊怡斯。

梁家俊又曾向何卓為展示宏創方10樓的閉路電視截圖,何卓為承認自己曾上過1008室數次,但稱自己很少入去,但記得自己有次到1008室協助搬床時,當時不見單位內有化學品。

何卓為指在單位內見過玻璃樽內有化學粉末  「山雞」稱「係我擺喺度㗎」 

梁家俊當時問到何卓為注意到「山雞」等人在503室留下燒焦痕跡和化學粉末,有否問過「山雞」為何不在其租用的1008室處理,何卓為當時指,他原本便打算同年3月或4月搬走,故認為「無乜所謂」,而「山雞」則指其單位不方便。何卓為又指,曾見過玻璃樽內有粉末,但以為是「包好俾其他人,自己唔想掂唔想留」,又指「粉末呈灰色,但乜嘢成份自己唔知」,又指「山雞」曾向他提及「我放低咗個樽,係我擺喺度㗎」,惟何表示未曾見過「山雞」等人處理化學品,指「佢哋整嘅成份我係唔理,我淨係收返3000、4000蚊一個月」。

何卓為又在會面中,被問到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事件前的情況,何表示,自己離開了宏創方「咩都唔知」。梁家俊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何卓為曾與「山雞」、「夠鐘改名」於同年1月25日在宏創方出現,當時「夠鐘改名」手持一個煲,內有啡色物體,何卓為同意自己當日有見過2人,又稱自己有時會下樓為兩人開門,但重申「總之佢哋做任何嘢,我都不在場」,又指503室內的玻璃瓶、煲和電磁爐均不屬於他。

「山雞」曾透露「九十二籤」管理員身在海外

梁家俊在會面中又展示Tg頻道「九十二籤」的截圖,指警方懷疑何卓為是「九十二籤」其中一名管理員,但何卓為否認,指曾聽「山雞」指該頻道管理員身在海外,「其他嘢全部都唔知」。

何卓為在錄影會面中曾問警方「講咗我係咪有機會保釋到」,梁家俊表示「我哋都唔會答得到你」,警方亦不會因何卓為回答而給予保釋,只是展示圖片及想知道何卓為會否有任何回應。梁指,錄影會面完成後,何卓為曾在青衣警署接見室跟其2位律師會面,及後把何卓為交還值日官看管,期間沒收到任何來自何卓為的投訴。

梁家俊續供稱,之後於早上7時許帶同何卓為到宏創方503室持搜查令進行搜查,警員14343亦在警方私家車上檢取何卓為身上衣物,提供給何卓為更換,之後帶何卓為返回青衣警署,進行第二次警誡錄影會面。

庭上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片段,梁問何卓為之前曾提及「可能溝通上有啲問題,唔關家俊事㗎」,何卓為表示,因在錄影會面前曾飲酒,加上感到慌張,重申「事實上真係唔關家俊事,係山雞」。

何卓為推測山雞曾在單位廁所做實驗  

在錄影會面中,何卓為稱,在單位內聞到氣味是臭雞蛋味,又曾先後見過兩次他們將粉末「倒埋一齊」,相信是在整造炸彈,另從廁所廁板上的燒焦痕跡和洗手盆情況,推測「山雞」等人曾在廁所做實驗,但稱自己「無即刻同佢反面」,但立定決心搬走。  何卓為又指,「山雞」曾在Tg群組「烘焙師」傳送過有火光的影片,指「有火光嘅地方係宏創方503嘅廁所」。

在第3次錄影會面中,何卓為主提到1月27日明愛醫院炸彈事件有補充,指爆炸發生後,「山雞」曾在Tg群組內自稱「我放啦,搞掂咗啦」;而「山雞」曾在飯局中提到,要促使醫護罷工,「整啲會標煙嘅嘢出嚟」、「嗰舊嘢會標好多煙」;加上「山雞」在1月25日和26日曾到宏創方503室,雖然何卓為指沒目擊製造過程,但相信跟明愛醫院事件與「山雞」有關,指「山雞」曾在群組中稱「揾咗阿羅師傅做哨」、即找了人「睇水」。

何卓為曾在電磁爐上煲內見到啡色粘稠物體 

何卓為續指,羅師傅只是來「做掩護」,指從「山雞」口中得知兩人在明愛醫院急症室放下煙彈便離開;何卓為指,涉案群組每星期都會刪除及重新開設,群組由「山雞」、「夠鐘改名」及「阿蕉」主持,何稱自己只是被加入群組,而明愛醫院事件發生前,何卓為未曾在宏創方503室內看見「阿蕉」出現,惟對方曾在群組中給予意見。

梁家俊在會面中問及何卓為與「山雞」的關係,何指,未向對方收租前,自己曾問「山雞」借錢,「山雞豪爽借出,後來成為朋友」。何卓為又稱,他在1月25日曾離開宏創方503室,當時「山雞」和「夠鐘改名」在503室內,約2至3個小時後,他返回單位,看見電磁爐上的煲內有啡色粘稠的物體。 

何卓為否認深圳灣口岸爆炸當日曾在附近出現 

在第四次錄影會面中,梁家俊向何卓為提到2020年1月28日深圳灣口岸返到港大堂男廁外垃圾桶發生爆炸,思疑何卓為串謀李嘉濱和吳子樂製造炸彈後,轉交其他人及放置到深圳灣,並問到何卓為當日身處位置及幹甚麼?何卓為稱不記得,指自己是看新聞才知深圳灣事件,而他當日無到過附近一帶。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14日續由證物警員作供。辯方盤問時指,涉案的宏創方503室內除一個裝有懷疑爆炸品的行李箱外,另有一個行李箱,質疑警員沒檢取,又指警員當時應想到被告用行李箱運送爆炸品,而他可透過常識或調查經驗決定檢取甚麼物品,惟警員供稱因另一行李箱「無發現任何與案有關證物」,又強調是以專業知識而非常識判斷,指自己至今已有14年警務經驗。

警方在宏創方檢取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宏創方檢取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周國豪續作供。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續盤問。周同意沒有將檢取的手機放入防干擾袋內。而代表次被告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盤問指,關於檢獲的行李箱,內裡只裝載着防毒面具和濾芯,周不同意。

代表被告吳子樂的大律師梁耀煒盤問指,周國豪曾供稱於2020年3月8日凌晨0時20分至3時10分搜查宏創方503室,並檢獲一個內有懷疑爆炸品的行李箱,內有8包化學粉末等證物。

辯方屢次以「常識」提問遭官斥責

辯方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約於2020年3月6日早上11時37分和晚上7時43分、以及3月7日早上7時半和10時24分,曾有數人拉着行李箱進出502室。辯方指,周於3月8日凌晨曾把502室的物品「插贓」到503室內,而他在503室內檢取的行李箱內,其實本來只有防毒面具和濾芯等物品,而行李箱內的懷疑爆炸品是「插贓」而來,周不同意。

辯方指,周進入503室前,已知道為掩飾「插贓」或其他警員的不當行為,有刑事情報科警員在3月7日晚11時許進入503室時故意遮蔽門外閉路電視鏡頭,周不同意,指「佢故唔故意,我唔知道」。

辯方又指,周進入503室時,在涉案行李箱旁邊有另一個行李箱,周會否產生想法、肯定疑犯用行李箱運送或儲存爆炸品,周稱沒有,「我只係肯定503室內有呢啲物品存在」。

辯方指周雖非調查成員,但他可透過其調查經驗、甚或常識去決定檢取甚麼物品,周稱「呢個係我嘅專業知識,唔係common sense(常識)」,但同意自己曾想過疑犯用行李箱運送爆炸品。辯方質疑,為何周沒檢取該空的行李箱,周回應稱,因搜查後,發現這個行李箱內並無任何與案有關的證物。之後周多次強調依據其專業知識檢取證物,惟辯方仍屢次以「常識」提問,遭法官陳仲衡連番指責。

辯方指,警員指沒有任何物品的行李箱放置於涉案行李箱旁邊,而涉案行李箱內藏懷疑爆炸品,質疑周無理由不檢取,周不同意。辯方續指周在控方主問時提到,同事沈鴻源當時叫人「搬個吉篋出去」,但在周的警員記事冊和書面供詞均沒提及此事,周在5年後卻能庭上憶述,質疑沈早前在庭上作供後、與周「夾口供」,周不同意。

警指警方與被捕人士進行的每一程序都非常重要

辯方又問及,周能否肯定吳子樂見證搜查時,可看到周檢取每一件證物,周稱「我可以咁理解,因為我係搜查嘅時候,都有望向第3被告(吳子樂),都見到佢有望住……但係我無望住佢嘅時候,佢係咪望實我,我係唔會知道嘅」。辯方問在錄取警誡口供和見證搜查,是否同屬重點程序,需要警方和被捕人士專注進行,周稱警方與被捕人士進行的每一程序都非常重要,但是「佢(被捕人士)本人專唔專注,我控制唔到」。

辯方再指,周的書面供詞詳細提及警方曾帶同緝毒犬和爆炸品搜索犬到現場搜查,並記錄兩犬名字,卻沒提到3月8日凌晨沈鴻源與吳子樂錄取警誡口供期間,周交替要求吳子樂見證搜證,周同意沒記錄,但不同意這是重要資訊。辯方指出,當時沈鴻源其實是帶吳子樂到殘廁,周根本沒帶吳子樂見證搜證,周不同意。

警稱不會做任何威逼利誘行為 指是警隊宗旨 

辯方又提到,周在警員記事冊中記錄搜證位置時,指參考單位草圖,由吳子樂簽名作實,但當時周仍未繪製單位草圖,周同意。辯方指,周要求吳子樂簽名作實,是因他知道吳子樂當時已遭「打嚇氹」,周不同意,解釋被告在記事冊簽名作實,是表示明白及同意警方檢取以上物品,單位沒有受任何損失損毀,同意證物由單位內檢取,當時未有草圖,也不需把草圖給吳看,因草圖的作用是他自己作詳細記錄,記錄案發當時單位內現場一個平面的環境和搜出證物的位置。周又強調:「我哋警方係唔會做任何威逼利誘行為」。辯方質疑,周如何保證其他警員沒作出這類行為,周指「呢個係警隊宗旨」。

辯方指出,周在吳子樂無見證情況下在單位搜查及拍攝,而周間中會去5樓殘廁查看需否協助沈,曾揶揄當時跪在殘廁馬桶前方的吳子樂「點嘛,係咪好心寒呀」、「你有冇份掟汽油彈呀」、「我自己都有啲朋友係黃絲嚟㗎,但佢哋唔會好似你咁囉」等,周一概不同意。

警指從沒去過502室  有爆炸品專家協助處理涉案行李箱證物

控方覆問周國豪指,3月7日晚上11時40分周首次到達503室,辯方指周把502室的物品「插贓」到503室內,周有沒有進入過502室,周答沒有;控方再問由晚上11時40分到由翌日整天任何時間,周有沒有進入隔離的502室?周說沒有;控方問周知否其他警員有否進入502室,周說不知道。

控方再問及涉案被辯方指遭遮掩的閉路電視鏡頭,由進入503室至3月8日晚上7時10分,周是否知道有這鏡頭?周指,他知道有鏡頭,惟不知鏡頭拍攝的範圍。

控方亦提到周進入503室檢取證物後,辯方問及為何不檢取另一個行李箱作證物,周供稱是檢查後沒有任何物品,故決定不檢取,周同意;控方問是否之後有爆炸品專家協助處理行李箱證物?周同意,控方指專家有否要求去檢取另一個行李箱?周指沒有,亦同意專家沒教他不要檢取,不檢取該空行李箱是他本人的決定。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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