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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展示女被告何培欣與何卓為的TG對話記錄 曾討論放炸彈炸「膠鐵」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展示女被告何培欣與何卓為的TG對話記錄  曾討論放炸彈炸「膠鐵」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展示女被告何培欣與何卓為的TG對話記錄 曾討論放炸彈炸「膠鐵」

2025年02月04日 14:53 最後更新:02月06日 15:10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4日續由偵緝警長作供。控方展示第七被告何培欣手提電腦內的Telegram記錄,顯示何曾與用戶「五飛」對話,問及「煙霧彈」和「放蛋糕」等,當時「五飛」稱「舊嘢好似爆唔到」,何培欣曾指「failure teaches success(失敗乃成功之母)」,「之後再炸就炸膠鐵?」。據控方案情指,「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偵緝警長溫文鏡續出庭作供。控方展示一系列圖片,溫確認羅湖爆炸案及宏創方503室見過相同的相關的電子遙控裝置,另在宏創方503室亦見過相關證物包括鑊、電磁爐、爆仗。控方庭上播放影片,溫認出是宏創方503室洗手間,根據其擺設,包括淺藍色廁所刷連蓋、綠色地拖桶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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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TG討論放置爆炸物計劃 

庭上展示何培欣手提電腦內的Telegram記錄截圖,顯示機主帳戶名為「珀斯光輝」,控方指何培欣承認帳戶「柏斯光輝」是她本人。 據2020年1月26日「珀斯光輝」與「五飛」對話訊息顯示,「五飛」指「我聽晚都有行動」,「珀斯光輝」回覆「好呀」,問「煙霧彈?」,「五飛」指「可能炸埋」,機主則指「wow best b-day present ever」。

「五飛」又表示「今晚煮完啦,一陣等人上嚟裝」,「珀斯光輝」問安裝甚麼,「五飛」稱安裝遙控,機主則提醒「今次記得sim card 入夠錢」;至1月27日凌晨,「五飛」再傳訊息指「完任同你講」、「完成,等手足㩒掣」;「五飛」後又表示「舊嘢好似爆唔到」,機主則稱「failure teaches success 」、「at least not being arrest」,「五飛」後轉發「九十二籤」頻道帖文及明愛醫院爆炸案的相關報道。 

曾提及「之後再炸就炸膠鐵?」

「珀斯光輝」指「好似勁大威力,明明唔應該咁大威力」,之後問「之後再炸就炸膠鐵?」,「五飛」回覆「我哋吹咗喺關口……」;「五飛」在1月28日再傳訊息「我都係叫佢哋睇下28號放唔放蛋糕」、「有啲隊友又覺得啱啱做左一單,好似好密」,「珀斯光輝」回覆「你哋鍾意啦」,「五飛」指「我就想放嘅」,「珀斯光輝」指「夠人咪放」。「五飛」同日問「我哋聽日有咩做」,「珀斯光輝」問「你唔係放蛋糕嗎」,「五飛」指「要睇咗鐵路環境先」、「上面咪有共識」、「因為想整亂佢條鐵路」。

庭上展示截圖又顯示,「五飛」在1月29日指因人手不足,所以不會行動;到3月7日,「五飛」曾指「你男朋友假假地有份封關同爬渠救poly」,「珀斯光輝」則回覆「所以?」,後表示「你個兩包硫磺係我度」,「五飛」遂指「我一陣過嚟攞」。溫供稱,在宏創方503室有發現硫磺。

警長供稱入屋拘捕何培欣 檢取涉案手提電腦 

現駐守天水圍軍裝巡邏小隊、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第D2-1隊的警長李文希作供,指2020年3月7日晚到元州街景業大廈一個單位拘捕何培欣,罪名是「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涉及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案、2020年1月28日深圳灣近到港大堂男廁外垃圾桶爆炸案、2020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3號月台站長室外爆炸案。李指入屋拘捕何培欣時,發現當時手提電腦正開機狀態。

案發時駐守同一隊的警長梁震輝供稱,當日在何培欣睡房書桌上檢獲涉案手提電腦,另在其睡房一個盒子內搜獲逾16.3萬元現金,亦在睡房內檢取一個防毒面具及床上檢獲4部手提電話等。

現時及案發時均駐守網罪科數碼鑑證顧問的警員何家健作供,指當日隨該隊到何培欣住所,負責保存電子儀器內數據。代表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盤問時展示警方檢取涉案手提電腦時拍攝的相片,指手提電腦內Tg關閉了「九十二籤」頻道的通知。何確認,當時關閉了頻道通知,但如果進入頻道,仍能夠看到頻道內所有訊息。

現時及案發時均駐守刑事情報科的監視警員SO26供稱,2020年3月7日晚上11時39分,他帶隊與4名隊員身穿便裝,進入大角咀宏創方503室,當時單位大門沒上鎖,他們入屋後,監視警員SO29和SO30控制第三被告吳子樂,而監視警員SO27和SO28則負責控制第六被告張琸淇,至11時53分,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接手。

代表吳子樂的大律師梁耀煒盤問時,指當時5名監視警員是否均配戴頭盔,SO26同意,稱當時亦配戴保護裝備,而SO29也在屋內為吳子樂戴上手扣。

證供涉及刑事情報科戰術需陪審團避席

辯方播放當晚閉路電視片段,指有戴頭盔人士進入503室時,用物品遮蓋閉路電視鏡頭。SO26稱,相信是其隊員。法官陳仲衡關注遮掩的原因,SO26指,這可能涉及戰術。陪審團一度避席,法官向陪審團解釋,辯方盤問可能涉及刑事情報科的戰術運用議題,須先處理法律爭議,故押後盤問。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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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周四(3月20日)控方續傳召爆炸品專家作供。控方引述行車記錄儀錄音謄本揭示次被告李嘉濱曾在車上談及考慮把絲帽、螺絲和馬仔釘加入炸彈內,更指「40米內嘅人都中到嘅話,就等於中子彈囉」;專家指,若在自製炸彈加入鐵釘等,會加強炸彈威力,鐵釘飛出時會以極快速度,「全方位、無差別去攻擊喺周圍嘅人」,效果等同中子彈,加上炸彈的衝擊波和高熱效應,「有可能係會炸到斷肢,甚至乎係身體嘅部分完全被炸毀」。

案件在高院續審。

案件在高院續審。

控方續傳召爆炸品專家、署理高級警司兼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作供。控方引述行車記錄儀的錄音謄本,指次被告李嘉濱曾在車上與人談到考慮把絲帽、螺絲和馬仔釘加入炸彈,李嘉濱疑指「40米內嘅人都中到嘅話,就等於中子彈囉」。

專家指炸彈加鐵釘 爆炸時衝擊波及高熱  可致斷肢或身體部分被完全炸毁

李展超指,加入絲帽、螺絲和「馬仔釘」,是自製炸彈慣常做法,「係唔同國家嘅武裝組織或者恐怖份子都會咁做」,會加強炸彈的威力,螺絲等物體「飛出去嘅時候,會以一個極快嘅速度,全方位、無差別去攻擊係呢個土製炸彈周圍嘅人」。李又確認,謄本中指「40米內的人如果被命中、等如中子彈」的說法正確,又指若鐵釘數量足夠,有機會一個人被命中多於一粒鐵釘,加上亦炸彈產生的衝擊波和高熱效應,造成的傷害須視乎炸彈內的炸藥,「有可能係會炸到斷肢,甚至乎係身體嘅部分完全被炸毀」。

控方引述高級炸彈處理主任馬德偉所撰寫的報告,指在大角咀宏創方涉案單位現場找到的原料,足以支持製作簡易爆炸裝置,造成多人死亡和嚴重身體傷害,現場有必須的組件,製造起爆裝置、啓動開關、電源等。李指,翻譯為「簡易裝置」不合適,應為自製爆炸裝置,因爲有一些爆炸裝置不簡易。

報告又提到,美國反恐指引建議就一個50磅的爆炸裝置,強制疏散距離為45米,因為炸彈產生的熱量及飛散的破片,若沒有屏障,將會造成嚴重傷亡,較佳的避難距離約為560米。李確認報告內容,與他自己撰寫的專家報告脗合。

至於案發現場發現的材料能否在不經化學程序下製造出一定數量的高性能炸藥?李認爲可以,無需化學加工或特定器具,只需物理攪拌即可。

被告手機中發現多段涉案測試炸藥片段

李在另一份專家報告中,提到他檢視了76段涉案片段,當中61段涉及測試炸藥;該些片段均是警方從指稱屬於本案被告的手機內擷取。

控方庭上播放了部分片段,背景均為一個廁所。李稱,從片段中看到有1至2克粉末放在長方鐵盤上,點燃後即時出現爆燃效果,火光近乎白色,如果不是透過片段而是親眼看見,會非常刺眼,因烈焰温度逾1000度,相信達1300度以上,且無法撲滅,「就算我成壺水淋落去,呢啲爆炸品都會繼續燃燒」、直至粉末完全燒掉為止。

李又指另一片段中,使用了引信去點燃粉末,引信除燃點爆炸品、並無其他用途,點火人士當時需蹲下,因燃點爆炸品後、熱力和煙會向上,該人的姿勢顯示他知道自己在測試爆炸品,點燃後要立即離開。

李供稱,片段中測試的粉末屬低性能炸藥,如放在密閉空間,如在一個瓶內便可爆炸;另一片段顯示,點火者用火槍燃點粉末,粉末起火後畫面「白晒」,其盛放粉末的鐵盤仍有火光,李指這是金屬殘留物燃燒後仍留有高温,而片中男子點火後連關上火槍的時間都不夠便要離開廁所。

宏創方涉案單位檢獲碗及漏斗 專家:是自製炸彈常見工具 

控方展示宏創方503室內檢獲的證物相片,包括兩個碗和漏斗。李指,這是常見於自製炸彈的工具,用作混合和盛放粉末,李庭上檢視503室內檢取的兩個不鏽鋼碗,指兩個碗與涉案片段所見脗合,而兩個碗黏在一起,因已被燒至變形、「近乎燒穿」,估計兩個碗能承受1500至1600度,但被燒至變形,可見屬高温爆燃。

李又查看503室檢獲的一個金屬盤,認為與涉案片段中盛放粉末的盤脗合,指金屬盤變色及至少有5個小孔,一般金屬盤難燒穿,「一定要有爆炸品」及內裏燃料温度非常高。

控方續播放涉案試爆片段,李指,片段中看到煙非常濃,而且粉末燃燒後留下火紅色殘留物,相信是熔化的鋁,「好似熔岩咁」,李指鋁常用於軍火武器,如鋁熱彈。

控方又播放在涉案Telegram群組擷取的疑試爆片段, 李指為爆燃低性能炸藥;另一片段, 見到大煙、煙為白色,代表氧化劑燃燒時出現的效應,反之,當燃料比氧化劑多,就會出現黑烟, 持續燃燒,煙量驚人,代表溫度超過1300度,最猛烈的時候,能見度近乎零,最後見到有「一灘火紅色」,是燒溶的鋁。

控方展示另一段涉案片段,物質燃燒後呈紅色火光。李稱該物質亦應該是低性能炸藥,但氧化劑較少,火焰顏色不同及沒有刺眼感覺,估計該物質是氧化劑和糖混合而成,而火焰中仍有白光,應該是因為混合不均勻。

李嘉濱手機有涉「閃光粉」片段 曾談及製造比例    

控方展示在被告李嘉濱手機擷取的片段,點燃的灰色粉末屬「閃光粉」(flash powder),為硝酸鉀混合燃料,硝酸鉀比例或超過一半,以鋁粉作燃料,以提高溫度。該粉末點燃後立即「燒耗晒」,屬「閃光粉」特徵。片中有一男一女的對話,談及比例「5:2:1:1」,李指相信5是氧化劑,2和1可能是鋁粉和鎂粉,剩下的1應是硫磺。 控方指當中男聲為李嘉濱的聲音。

控方指出「承認事實」,指被告何卓為和第七被告何培欣曾一起去購買兩包硫磺,每包一斤,共兩斤,而硫磺是「閃光粉」的黏合劑(BINDING AGENT),李確認。李又指,硫磺在製造低性能炸藥方面有相當重要角色,例如硝酸鉀、碳和硫磺混合可製成「黑火藥」,在顯微鏡能夠觀察到硫磺填滿了硝酸鉀和碳之間的空隙,加入硫磺亦能夠加強熱力和爆炸威力。

李又提到,以不同比例的化學品作反覆測試「喺自製炸彈製造工廠係一定會有」,從而得到配方,包括材料比例,因提供炸藥方程式的人不會知道製造者的材料質素,「所以每一批化學品都要反覆測試,微調個比例,以達到爆炸嘅最佳效果」。

專家確認宏創方涉案單位檢取證物可作為爆炸時防護裝備

控方再展示李嘉濱手機擷取的片段,李指,可見厠所板已燒穿,並開始溶化,由厠所板燒到地板,旁邊亦見到長方形鐵板和漏斗,相信以火槍直接點燃自製炸藥;另有一條黃色烟花棒,以確保煙花和炸藥有緊密接觸及燃燒。 李又指,估計煙花棒是自製,屬炸彈組件,指用煙花物品作為自製炸彈組件,或用煙花提取爆炸品,都是國際恐怖襲擊慣常手法。控方展示在宏創方503室檢取的煙花及引信,李確認與片段脗合。

 控方另指宏創方503室檢獲的防毒面具、護目鏡、頭盔等,問及是否可作為爆炸時的防護裝備?李同意。控方續指宏創方1008室發現有護甲,問測試爆炸品是否需要護甲?李指,測試爆炸品非常危險,「可以用的都應該用」,包括護甲、手套、眼罩及防毒面具等。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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