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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吳子樂錄影會面稱何卓為策劃羅湖港鐵站放炸彈 逼使政府封關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吳子樂錄影會面稱何卓為策劃羅湖港鐵站放炸彈   逼使政府封關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吳子樂錄影會面稱何卓為策劃羅湖港鐵站放炸彈 逼使政府封關

2025年02月07日 15:14 最後更新:02月08日 08:53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7日續由警員沈鴻源作供。庭上播放被告吳子樂的錄影會面片段,吳稱受「五飛」命令,協助運送爆炸品到一個遊樂場男廁,爆炸品後來被放置到羅湖港鐵站,目的是「逼使政府封關」。吳又稱「五飛」曾表示「加入咗佢,就無得返轉頭」,認為如果退出,自己安全會受威脅。吳曾供稱「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員沈鴻源續作供。庭上播放第三次錄影會面片段,吳子樂在警誡下指,2020年2月2日凌晨,「五飛」指示他運送兩個爆炸品到楓樹街遊樂場公廁內,2人先後從宏創方出發,沿途何卓為指「喺前面睇下安唔安全」;吳子樂在公廁內放下裝有兩個爆炸品和接收器的背囊,其後便與何卓為「前後腳」返回宏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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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吳子樂警誡下指出羅湖站爆炸案分工

吳續指,背囊後來由網名「Yu」的男子接收,對方是在「遊行示威人搭人識返嚟」,「Yu」會把爆炸品交由他人放到羅湖港鐵站,「Yu」又表示會負責引爆,而「叉雞飯」則協助到羅湖站「做哨」,一名男子「十六」亦有協助;炸彈接收器由張家俊設計,由「蕉」在宏創方503室組裝,「山雞」則透過WeChat買材料。據控方案情指,「叉雞飯」即被告楊怡斯、「山雞」即李嘉濱;「Yu」、「十六」和「蕉」身份不詳。

吳子樂又提到,在羅湖站放置炸彈是何卓為的主意,當其在涉案Telegram群組提出後,群組內其他成員沒反對;行動目的是「嚇到啲人唔敢再係羅湖……經羅湖呢個關口嚟香港」及「逼使政府封關」,而炸彈威力不大,目標是「炸爛啲死物」、例如車廂座位;吳又指,「炸彈喺月台上面唔係計劃之中,一直計劃都係喺車廂」,「西瓜事後表示有技術上啲出錯,關於接收器,設計接收器嘅人係佢,知道得最多嘅人一定係佢」。

吳稱何卓為指「無得返轉頭」 退出會有安全威脅

吳子樂指,自己行動時受何卓為命令,何曾對他指「加入咗佢就無得返轉頭」、「如果而家退出,會對我十分之不利」,吳理解為如果退出,「會對我嘅安全構成威脅」。

沈供稱,完成第3次錄影會面後,帶吳子樂到其黃大仙啟德花園的住所作搜查, 並檢取一件紅色格仔衫、一件卡其色外套、一條黑色長褲、一部手提電腦等,其後帶吳子樂到黃大仙警署。

警指宏創方503室中檢走一個大行李箱

控方播放宏創方5樓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包括沈在內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於2020年3月7日晚約11時半進入503室,其後有警員從503室搬出一個行李箱。沈供稱,該行李箱在503室內發現,內裏並沒有任何物品,並把此事告知同事。

代表吳子樂的大律師梁耀煒盤問沈鴻源。沈同意在其警員記事冊和書面供詞均沒提到該行李箱及告知同事當中沒有物品。辯方質疑為何沈在5年後亦能在庭上記起此事,沈稱當時有特別關注該行李箱,因行李箱體積較大,擺放在503室走廊,導致走廊較窄。

警員強調沒有對吳子樂作威逼行為

辯方指2020年3月8日凌晨,503室外的閉路電視鏡頭仍被遮蔽?沈稱沒留意。法官質疑辯方「點解你會覺得人入殘廁,會睇下有無CCTV?」,訓示辯方「我想你善用常識去判斷」。

辯方指沈帶吳子樂入殘廁後「打佢、嚇佢、氹佢」,又指沈進入503室後,見到吳子樂在走廊位,雙腳交叉跪底,額頭貼墻。沈均不同意,指出吳子樂已反手上手扣,站於503室廳中間。

辯方又指,沈在503室中間長枱上,向吳子樂錄取警戒口供的時,可能觸碰到任何枱面上面的物品,影響搜證結果。沈不同意,稱會接觸到桌子,但不會碰到其他證品。

辯方又稱,沈是在殘廁為吳子樂錄取警戒口供,沈不同意。辯方又指沈在殘廁以武力逼吳子樂落警戒口供,沈均不同意。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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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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