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12日由證物警員作供,指2020年3月7日晚抵達大角咀宏創方涉案單位後,於翌日凌晨12時至約凌晨3時許在第三被告吳子樂見證下搜證,在單位內搜獲一些內藏灰色粉末的袋和玻璃瓶、4枝罐裝石油氣、發電機、電子磅、引線和電子火柴等;根據控方案情,該單位疑被用作製造炸彈及儲存原材料。
警方在宏創方檢取大量證物。(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現時駐守國安處、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周國豪作供。周指,2020年3月7日晚約11時40分隨隊進入宏創方503室,負責搜查證物,約凌晨12時20分告知吳子樂,將在單位內進行搜查,須在吳見證下進行。周指,搜查至翌日凌晨3時許,至早上10時離開503室,過程中從未非法干擾屋內證物。
警員指吳子樂在錄取警誡口供期間見證搜證工作
周供稱,當時同事沈鴻源與吳子樂進行拘捕及補錄警誡口供,沈在抄寫口供期間,吳會有空檔時間,便利用此時間見證其搜證工作,如果沈需找吳子樂查問或寫口供,沈會通知他。周又稱,不會「開發一啲新區域」,直至吳子樂可關注其搜查工作,他才去搜查一些尚未搜查的區域搜證。
據周國豪的警員記事冊,他當時在503室檢取了多包灰色粉末、一罐葡萄糖、4枝罐裝石油氣、發電機、熱熔機、電子磅、電熱爐、大量引線及電子零件、電子火柴、多塊電路板、多個頭盔、防毒面罩、眼罩、黃色急救背心、兩套假髮、兩套假鬚、數枝滅火筒、兩部手機、兩部對講機、多張電話卡等。
控方於庭上展示周檢取的相關證物,包括護目鏡、防毒面罩、望遠鏡、假髮假鬚、機票等,其中兩張機票上印有首被告何卓為的姓名。由於部分證物屬化學品,故控方沒在庭上展示,僅透過屏幕展示警方拍攝的相片,如石油氣罐、化學粉末和引線等。
庭上展示驗出化學品殘渣的碗及金屬漏斗
控方另在庭上展示兩個碗和1個金屬漏斗,同樣由周國豪從宏創方503室內檢取,當中驗出含氧化鋁、硫磺和硝酸鉀的殘渣和痕跡。控方續播放一段從涉案手機內檢取的懷疑試驗炸藥片段,片中有人用火點燃化學品,之後化學品冒出大量煙霧,控方指片中可見涉案的碗和金屬漏斗。
控方又展示503室內有兩個行李箱的相片,周供稱,其中一個行李箱沒有任何物品,故未有檢取作證物,而另一行李箱內則藏有多個包裝袋或膠袋、內有灰色粉末。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周五(3月14日)控方續傳召的電子裝置專家供稱,於第四被告張家俊家中內檢獲的手提電腦內,發現軟件開發檔案,當中記錄的代碼可用作製造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的電子裝置,只要透過手機向Telegram聊天機器人發送訊息,手機會收到回覆「boom」,電子裝置會輸出電流給電子火柴。而在明愛醫院爆炸案當日,據涉案Tg記錄,首被告被告何卓為及第三被告吳子樂曾疑討論炸彈有否引爆及提到機器人未回覆「boom」。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法庭續傳召案發時任刑事部技術服務部署理總督察盧永楷,以電子裝置專家證人身份作供指,曾檢驗警方在被告張家俊家中檢取的證物,包括一堆電子火柴,相同樣式的電子火柴在2020年2月2日港鐵羅湖站爆炸案中檢獲的電子裝置上發現。
盧指,在張家俊家中檢取的一部MacBook Pro手提電腦內,經檢驗後,發現偏好設定檔和軟件開發檔案內,有人設計LILYGO模塊上的應用程式,涉Telegram聊天機器人和小型全球行動通訊系統,檔案中的代碼可製造2020年2月2日羅湖爆炸案中的電子裝置。盧解釋,該開發軟件檔案完成後可轉變為適當數據及儲存到底板芯片內,與羅湖爆炸案中的電子裝置運作非常有關。
「五飛」及「夠鐘改名」疑曾於TG討論引爆炸彈
盧續稱,該電子裝置需要網絡, 如果從Tg聊天機器人收到的訊息密碼脗合,聊天機器人便會回覆「boom」,而裝置則會輸出電流。控方又展示涉案Tg群組記錄,顯示2020年1月27日凌晨,即控方指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時間,用戶「五飛」曾問及「會唔會其實要好一段時間先煙到俾人發現」,「夠鐘改名」稱「問題係個bot冇回我boom」。據控方案情指,「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夠鐘改名」即第三被告吳子樂。
盧的專家報告指,警方在張家俊的公司內搜獲了兩組電路板連電池,電路板型號和電池規格與羅湖站爆炸案中檢獲的裝置相同,但檢驗電路板後,發現當中代碼不同,相信仍未進行編程,但裝置設計和結構相似,如果完成編程和接上合適路線後,應能發揮相同功能。
另警方在張家俊的私家車內搜獲一塊單板機。盧稱,該單板機已連接SD卡、USB插頭及計電器等,該單板機屬微型電腦,可連接屏幕、鍵盤和網絡接收器;經測試後發現當控制器啟動後,使用一部安裝了Tg的測試手機,發送經分析後的訊息「mojo4」到Tg機器人,該手機就會收到「4號蛋糕已派遞」,再遙控連接的發熱線加熱,但因發熱線温度不高,故裝置應未完成。
張家俊電腦內發現疑似「墓碑」設計圖
控方亦從張家俊電腦內發現一張疑似「墓碑」的設計圖,而設計圖上亦畫了單板機放置的位置。據控方案情,同年3月8日7名被告涉計劃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一個「墓碑型」炸彈。
盧又指,羅湖站爆炸案中的電路板與張家俊私家車內的單機板有不同,因可透過特定Tg機器人能夠操作一塊電路板,如果有多於一塊單機板,使用者可透過向Tg機器人輸入不同指令,操作不同的單機板或啟動多塊單機板。
羅湖站爆炸案現場、宏創方涉案單位及張家俊公司檢獲裝置構造目的一致
盧又比較了羅湖爆炸案的兩個電子裝置、宏創方503室的兩個裝置、張家俊公司的兩個裝置,認為其設計和構造源出一致,是為相同的目的製造,即透過Tg機器人遙控啟動裝置輸出電流,點燃接駁的電子火柴;而張家俊家中及私家車內檢取的單機板,亦同樣是透過Tg機器人啟動。
盧又供稱,在張家俊家中檢取到3部iPhone,當中發現有Tg機器人名稱及憑證,與案中檢取的電子裝置使用的Tg機器人名稱相同。
另控方表示,尚須傳召一名證人,預計將下周四完成控方案情,之後法庭將在陪審團避席情況下處理法律爭議。下周二(18日)續審。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